薛彦平:如何推动中欧高科技贸易
薛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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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高科技贸易的典型特征是“互利”但非“共赢”,从中欧高科技贸易产品结构上可以看出这一点。首先,我国高科技贸易顺差主要出现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等少数领域,而在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材料技术和光电技术等多个领域都是逆差,表明我国技术比较单一;其次,我国高科技贸易顺差主要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零部件出口造成的,而在计算机集成技术上则为逆差,由于前者数额巨大,冲销了后者带来的影响,表明我国综合技术水平较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中方出口顺差的最大贡献者是包括欧盟企业在内的外资对华直接投资企业,外资高科技企业出口比重相当高,而我国本土企业的比重相对较低。由于欧盟综合技术水平较中国高、综合创新能力较中国强,欧盟在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而中国主要从事的是低附加值的加工装配等劳动密集型工序,靠的是出口数量而不是质量,这种工序的进入门槛低、替代性强、基本处于或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而且经常只能获得较低的附加收益。这种利益分配不均一直持续,将可能拉大欧盟与中国之间的技术差距,不利于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地位的保持或提升。鉴于上述情况,我国需要采取必要的对策:
一.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外资流入的政策引导
中欧高科技产品贸易顺差的核心是信息与通讯产品贸易顺差,而其主要来源是包括欧盟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调整外资在华直接投资方向。目前外资在中国信息与通讯技术领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产品的加工生产阶段,加工贸易仍然是中国对欧盟信息与通讯贸易的主要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不仅使中国企业获利很低,而且全部最终产品出口都被计算在中国对欧出口内。因此,中国政府需要对高科技产业中的外资流入结构进行政策性引导,逐步减少对信息与通讯产业加工类外资流入的“超国民待遇”,将优惠政策集中在其他新兴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产业的引资上,降低外商对华信息与通讯加工制造业投资对中欧高科技贸易顺差的推动效应,增加其他新兴高科技产业的推动作用,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对外贸易竞争力。
二.促进欧盟对中欧经贸关系的承诺具体化
21世纪以来,欧盟对中欧经贸关系总的指导原则更加积极,但在具体措施上却日益苛刻,出现了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的“脱节”,近来有意或无意地炮制多起针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受牵连企业十分广泛。目前,在中欧经贸关系战略框架下,我国同欧盟已建立了一套高科技贸易磋商机制,但这个机制上需要继续完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速签订2009年5月搁浅的《中欧高科技贸易工作组谅解备忘录》,使中欧高科技贸易合作机制进入更加有效的操作阶段。目前时机对我国比较有利:第一、欧盟成员国受到金融危机的打击严重,对华贸易出现下滑,扩大科技贸易是阻止下滑的一个良机;第二、美国正在考虑放宽对华高科技出口限制,如果欧盟不想把市场拱手让给美国人,它就不能置若罔闻;第三、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增长,未来十年内国内高科技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欧盟高科技企业将有大展宏图的机会。
三. 立足自主创新,增加高科技产品的附加值,并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
我国多数本土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及欧盟企业,长期以来摆脱不掉“引进 - 落后 - 再引进”的怪圈,如我国大中型企业技术引进与技术扩散投资之比为22:1,而欧盟主要成员国为1:3,这种情况直接阻碍了我国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多数集中在外观设计上,核心技术专利较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零部件比重太高,而整机和成套设备比重由太低,例如,我国每出口一台激光播放机,外商就可以获得20多美元的专利费用,而留给我国企业的只能只辛苦的组装费。只有尽可能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国际市场复杂、激烈的竞争中更迅速发展,才能有效地回避欧盟对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的种种歧视措施。
四. 继续扩大内需,加速我国国内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欧盟陷入金融危机以来,2009年的中欧整体贸易出现明显下滑,如何对应欧盟对中国进口需求的减少是我国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中国不仅要设法维持对欧高科技产品出口的继续扩大,而且应该继续推行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的政策措施,变对欧高科技产品出口为国内销售,不仅可以弥补欧盟市场萎缩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对提高国内各行业的技术水平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