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岭:法国女性权益诉求的百年历程

    “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兰西共和国的箴言,也是其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法国大革命的传统及其世界性影响,每每提到公民权益的保护,论及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维系,人们总会想到法国做得都是比较好的。可实际上,法国女性平等地位与正当权益的诉求,也是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直到20世纪初,法国社会才真正地培养起承认女性是人类社会成员的意识。1907年,法国立法赋予已婚女性在其配偶不反对的情况下自由处置其劳动报酬的权利,而直到1965年女性才依法有权在不经其配偶允许的情况下从事职业工作,管理自己的财产。1909年起,女性依法享有为期8周的产假,产假期间虽保留工作合同,却不享受任何薪酬;到1928年,女性产假升至2个月,但仅公务人员享有全额工资。1924年,女学生在中学教育与高中会考中开始与男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直到1975年才在初级和中等学校中实行男女同校。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法国逐步承认了女性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1936年,政府首次出现了部长级女性干部,有三位女性被任命为副国务秘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早在1948年就立法确立了普选权,但当时仅限于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而直到近一年百后,即1944年,女性才获得与男性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46年颁布的宪法序言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获得承认,并因而具有了宪法效力。1947年出现了第一位女性部长。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女性权益的争取以有权自由处置其身体为主要特征。1967年,法国立法允许女性避孕。1970年,在生育保险的体制下,女性产假期间可以获得90%的工资补贴。1972年,立法保证男女同工同酬。1975年,法律允许在男女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还允许女性堕胎。

    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旨在消除女性歧视的运动日益强化。1980年,法律将女性产假延长至16周,同时禁止解雇怀孕女职工。1981年,法律对性侵犯进行了界定,以更全面地保护女性。1983年,法律确保男女在职场中的平等地位。1992年,立法保护女性在工作场合不受性骚扰的侵害。1993年,夫妻双方共同对所有子女行使亲权的原则得到法律认可,无论他们双方处于何种婚姻状况。

    自21世纪前夕起,女性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在法国进一步得到立法保护。1999年,法国提出宪法修正案,开启了促使女性在政界具有切实代表性的各项立法改革。2000年颁布所谓的“对等”法,要求各政党在候选人名单选举时,男女候选人数量必须相等,若不执行,其政党补贴会被部分扣留。2002年,法律允许子女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还可同时使用父母双方的姓氏。2006年,立法强化消除女性与男性在报酬方面的差异,促进职业活动与家庭生活更加协调的各项措施与要求。2007年,女性在政治参与中跟男性拥有同等地位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不但在大城镇的市政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必须严格保证男女候选人交替排列,而且这些城镇行政机关中男女雇员数量还应相等。2008年,法国又修订宪法进一步确保男女在政治参与和职业、社会任职中的平等地位。

    上述标志性的事件充分说明了,即便是在法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革命传统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国家,女性平等地位的获得与普遍尊重也是来之不易的。女性平等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益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尊重和维护女性的正当权益是全世界、各民族、全社会需要共同为之奋斗的事业。

    (联系 张金岭:zhangjl@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