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琨:从宋明理学看欧洲研究于“文化自觉”之意义
朱子云:“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又云“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为学”。
近现代以来的历史话语体系中,“宋明理学”总是被打上压制人性,禁锢自由的符号,甚至被学界认定为近代中国落后的根源。如同伽达默尔(Gadamer)诠释学所揭示的一样,在此种语境下,宋儒宣扬的“存天理,灭人欲”,自然被解读为“理学杀人”的铁证,而德里达(Derrida)称,“文本之外别无他物”,我们的历史书写已然让这一“历史事实”写入几代人的脑海。然而,事实果真如此么?其实稍微对宋明理学的关怀及发展脉络有所了解,就很难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在此作者不想去梳理繁琐的历史事实,只想结合西方的自由观简单谈谈那句最广为人知的“存天理,灭人欲”。
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西哲就已懂得:个人自由的实现,取决于是否能够按自己意志来决定自己的事情。而以霍布斯(Hobbes)、萨特(Sartre)及诺齐克(Nozick)等人为代表的消极自由观者认为:人如果享有不受外界制约、按自己喜好去行动的权利,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前提是他的行动不伤害其他公民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说,满足“人欲”便是追求自由,而遵循“天理”无疑是对自由的限制,我们对宋明理学的负面认识并无问题。
但是,西方消极自由观却无法回应何谓“不受外界制约”与“自己喜好”等根本挑战。以卢梭(Rousseau)、康德(Kant)、赫尔德(Herder)为代表的反思自由观者认为:由感觉刺激而产生的行动,是不允许被说成是“自由”的,因为人的这种行动只是受“身体的法则”这一外界的自然因果关系所驱使。用卢梭的话说:一个人如果被“单纯的欲望所驱使,那他就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仅仅)是自己恶习的奴隶。”只有“自主的行动”,而不是“受外界支配”的行动,才能被视为自由的。在康德看来,“自主的行动”是一种建立在理性道德法则之上的自律,即自我决定 ;而赫尔德则更倾向于视之为通过反思发现自己真实的愿望,即自我实现。简而言之,如能不受单纯欲望支配,而可基于理性或听从本心成功行动,便是自由的。
这些论述,难道不就是宋儒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么?康德的理性道德原则与朱子推崇的“尊德性”有何二致呢?致力于发现自己真实愿望的赫尔德不就是“发明本心”的陆象山吗?为何内容惊人相似的文本,在西方被视为塑造现代文明社会之启蒙运动核心理念,并至今仍不断被阿佩尔(Apel)哈伯玛斯(Habermas)等大儒引申发展;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却被斥为禁锢自由之始作俑者,并成为知识阶层的普遍偏见呢?如此误读令人痛心!
当年的莱布尼兹(Leibniz)视中国为“东方之欧洲”,言语中充满赞叹与艳羡,中国的传统思想亦催生了欧洲的民主自由理念;今天的我们,同样应庆幸欧亚大陆的另一端有欧洲如此的镜像,对欧洲的研究与认识,可以让我们不至于在自己的臆想中自暴自弃,迷失自我。
邓广铭老先生说,下一次中国文化的复兴,必然是宋学的复兴,某深以为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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