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彦平:欧盟低碳经济政策性工具比较
薛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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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低碳经济主要的政策性工具(已经实施、部分实施和正在规划)的有三种,即“碳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碳税”(carbon tax)“碳关税”(carbon tariff),三种政策性工具相互关联,目标都是服务于欧盟对国际社会的二氧化碳减排承诺,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三种政策工具的成效差异很大。最成功的是碳交易体系,已经运行了七年,覆盖了欧盟境内5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中35%来自能源工业,20%来自制造业,2013年将航空运输业纳入体系限制后,覆盖面可望增加至60%,剩余的40%主要是境内公路运输、海运、商业和民居等二氧化碳排放。由于欧盟境内在短期内仍然有40%的二氧化碳无法纳入配额限制,所以欧盟一直试图通过碳税来限制这些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但这方面的努力成效甚微,1992年欧委会试图建立统一的环境税的努力失败后,欧盟始终也没有建立统一的环境税,更不要说针对27个成员国制定一种统一的二氧化碳排放税(碳税)了。当然,欧盟个别成员国有自己的环境税或碳税,但由于目标和实施力度的不同,效果很难精确衡量,有些国家环境税收入并没有被用在二氧化碳减排上,而是被用来平衡预算,成为所谓的“中立性”财政收入。由于欧盟条约本身的制约(涉及到税收的改革必须得到成员国一致同意),在短期内构建统一的欧盟碳税前景相当黯淡。至于碳关税,欧盟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主张实施,主要是理由是,由于配额限制,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对没有减排限制的国家产品缺乏竞争力;另一种主张暂缓,主要理由是,如果欧盟单方面实行碳关税,必然引起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弹,可能采取报复措施。我们认为,欧盟实行碳关税的障碍较实行统一的碳税更少,第一,关税属于边境调节税,这方面的决策权早就归属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反对的理由几乎没有;第二,碳关税针对的对象较明确,就是没有实行排放配额国家的制造业产品;第三,碳关税的税率也比较容易核定,只要根据欧盟碳配额的当前市场价格进行简单的加减法计算就可以了;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环保条款中存在特殊规定,即为了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调整边境税。总之,欧盟短期内的低碳经济政策工具只能覆盖境内55%-60%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碳税和碳关税前景未卜,最现实的选择自然是扩大碳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譬如将占欧盟境内二氧化碳总排放量20%的公路运输纳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