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琨:中欧在金融领域加强合作的方式方法
随着中欧经济领域各项合作的不断深入,金融合作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基于近年研究积累,笔者认为,如要加强中欧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以下几点不可忽视:
第一,相互督促施行审慎的信贷与货币政策。全球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各国金融监管各自为阵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为增强本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争相放松对本国银行的监管,低利率、充足的流动性以及宽松的信贷审批直接导致一些国家信贷发放的过度膨胀。这一点,欧元区有过惨痛教训,1998年1月,欧元区信贷总额与货币供应量M3分别为71976亿和42405亿欧元,至2008年12月,分别增至155341亿和94011亿欧元,涨幅均超过一倍,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从61689亿升至92416亿,只增长了不到一半。2008年,欧盟大型银行杠杆率(Leverage Ratio)普遍在35左右,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的杠杆率甚至达到惊人的52,与此相对的是,即使是美国的大型银行,同期杠杆率也普遍在20以下。欧盟银行业资产的过度扩张和极高的杠杆率,导致欧盟金融市场面对外部冲击(例如次贷危机导致的流动性与信贷收缩),缺乏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欧债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有鉴于此,在国际金融领域中欧应该共同督促各国放弃短期利益,施行审慎的信贷与货币政策。
第二,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深入,跨国金融机构可在全球层面进行决策与活动,而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各国只能在国家层面实施监管行动,这给予跨国金融机构利用各国监管规则与实践的不同来规避监管以获取最大收益的可能。而跨国金融机构的缺乏足够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各国、地区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受到冲击的风险。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尽管可以监管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但却无法有效规避母公司经营不善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因为东道国无权监管母公司,而子公司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受到母公司决策与活动的影响,这一点已被2008年的冰岛银行业危机所充分证明。因此,对于跨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对一国金融市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跨国金融机构,各国应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
第三,协调金融监管措施。金融一体化加深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关联性不断增强,而在各自为阵的监管体系下,缺乏对全球金融稳定负责的监管机关,各国监管机关只关注本国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安全,这并不必然会导致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当一国金融行业利益与全球(或他国)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国监管机关毫无疑问会将本国利益置于全球(或他国)利益之前,阻碍共同解决方案的出台,从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如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之后,流动性开始收缩,金融体系风险加大,欧盟各国银行监管部门陆续对本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更严格要求,以防本国银行与金融市场稳定受危机冲击,但这却导致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急剧萎缩,各家银行宁愿将资金存放于欧洲央行账户,如此反而重挫了市场信心,加剧了流动性短缺,放大了欧盟金融市场风险。因此,需要中欧一起推动加强各国监管措施的协调,以避免以邻为壑,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金融动荡。
第四,建立国际金融市场救助机制。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一方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跨国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当其陷入危机时,各自为阵的各国监管规则与实践的差异将会影响金融机构实施危机管理的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急剧膨胀,若一国金融行业陷入危机,单独国家可能缺乏足够的救助能力,欧洲危机表明,全球层面的救助机制必不可缺,中欧应致力在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救助职能,从而可以更加灵活与及时地应对世界金融市场的动荡。
第五,共同探讨新的金融治理机制与模式。欧盟金融行业一体化的经验表明,金融行业高度一体化的背景下,各自为阵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确保地区金融体系稳定,甚至还增添金融市场风险,在危机爆发后又难以实现及时高效的危机管理,这些问题在欧债危机中得到充分体现。欧盟的银行监管面临“三元悖论”,即稳定的金融体系(Stable financial system)、一体化的金融体系(Integratedfinancial system)和成员国负责金融监管(National financialsupervision)三者无法同时兼得。在金融行业高度一体化已成现实的情况下,欧盟最终改变治理模式,让各国上交银行监管权,建立区域单一监管机制,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世界各国也将面临这一监管困境,如何未雨绸缪,例如就共同的监管规则事先进行磋商与讨论,也应该在中欧金融合作的日程之上。
目前,我国政策制定部门与学界对于国际金融合作高度重视,不断探索新的对话与合作方式;但是,合作本身只是一种手段,任何政策出发点,都应该基于切实具体的任务目标,在金融领域则主要是如何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及引导金融体系更好服务经济发展,这亦应是中欧金融合作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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