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罡:还富于民——对荷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认识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民的智慧并不取决于其领土的大小和广袤程度。”(语出Sofu Kohei, Berigikoku-shi, 1877)在来荷兰之前,很难接受和理解这句话,但在荷兰生活学习一年,对这句话深表赞同。荷兰国土面积仅为4万多平方公里,大小相当于江苏省的2/5,全国人口1600多万,不及北京市的常住人口数量。然而这个西欧小国却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奇迹。2012年,荷兰人均GDP为35900欧元,远高于欧盟的平均水平(25600欧元),在欧盟成员国中排名第六。荷兰清新的空气、飞鸟成群的池塘、绿树环绕的房子无不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让人真真感切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印象最深的还是荷兰人那种轻松自如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上的轻松和自如,其坚实的基础是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希冀通过对荷兰个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和认识,能够得出一些对中国个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可资借鉴的经验。
分类征收 调低过高收入
荷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居住在荷兰的居民纳税人和不居住在荷兰但从荷兰获得个人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荷兰境内的所得纳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来源的不同,荷兰个人所得税法将应税个人所得划分为三类(3 boxes),每类应税个人所得都对应不同的税率。
第一类应税所得(Box 1):个人工作和房产收入。这类应税收入包括个人经营收入、工资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如劳务所得、版权费所得)等。 第一类应税收入根据水平高低划分为四档,实行累进税率,现行最高税率为52%。2013年各档收入水平划分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2013年荷兰第一类应税收入档次及税率(适用于65岁以下纳税人)
| 应税收入区间 | 个税税率 | 社会保障缴费率 | 综合比率 | 各档次最大缴税额 | 累积额 |
| 19645欧元以下 | 5.85% | 31.15% | 37% | 7268欧元 | 7268欧元 |
| 19645欧元~33363欧元 | 10.85% | 31.15% | 42% | 5761欧元 | 13029欧元 |
| 33363欧元~55991欧元 | 42% | 0 | 42% | 9504欧元 | 22533欧元 |
| 55991欧元以上 | 52% | 0 | 52% | - | - |
第一档:个人工作和房产年收入在19645欧元以下需按37%的税率缴纳个税。37%是个人所得税率(5.85%)和社会保障缴费率(31.15%)的综合比率。
第二档:个人工作和房产年收入高于19645欧元 低于33363欧元需按42%的税率缴纳个税。42%是个人所得税率(10.85%)和社会保障缴费率(31.15%)的综合比率。
第三档:个人工作和房产年收入高于33363欧元 低于55991欧元需按42%的税率缴纳个税。此比率为单纯个税税率,不含社会保障缴费率。
第四档:个人工作和房产年收入超过55991欧元需按52%的税率缴纳个税。此比率为单纯个税税率,不含社会保障缴费率。
以上税率是适用于65岁以下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的年龄在65岁以上,则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应税税率相应降低,第三档和第四档税率不变。
第二类应税所得(box 2):大宗股权收益。如果推定某人单独或与合伙人一起持有某公共或私人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本,即可认定其可获得大宗股权收益。大宗股权持有人获得的股息收入,需按25%的固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应税所得(box 3):储蓄和投资所得。此类应税所得的推定办法为,税务局每年对纳税人的净资产(个人资产总额扣除债务以后的余额)进行核定,净资产总值的4%(不考虑各类资产的实际收益率)作为该类应税所得。应税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二套住宅、股票、债券等。不需要计入应税资产的有:个人使用的物品,如家用物品、自用车辆;在林地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投资;不作为投资的艺术品;具有社会效益的投资(如环境保护、少数民族事业)等。该类所得税实行30%的固定税率。
免税加补贴 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在荷兰的个税体制下,政府通过细致全面的个税扣除项目和各类补贴项目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荷兰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的办法,即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各类减税项目,从而保证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较好地体现了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主要有公共交通通勤费、赡养费(如付给离异配偶的赡养费)、子女生活费(27岁以下无生活来源子女)、非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房屋修缮费用(该房屋需为政府认定的保护建筑)、业余爱好学习费用、个人捐赠(受益人必须为经荷兰税务机构认可的文化科学或慈善机构)等。免税部分首先从第一类应税所得(box 1), 即工作和住宅收入中扣减,如不敷抵扣,则相继从第三类应税所得(box 3)和第二类应税所得(box 2)中抵扣。如果三类所得的总和不敷免税额,则未能扣除的免税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
荷兰政府还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水平发放各类补贴,如育儿补贴、医疗补贴、租房补贴、子女抚养补贴。这些补贴进一步抵补了低收入纳税者的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1)育儿补贴。夫妻双方都在工作或在校学习,需要把孩子送到幼儿园, 这种情况下, 可以获得政府发放的育儿补贴。育儿补贴水平与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托儿费高低挂钩。(2)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补贴可用于抵补部分医疗保险费。根据2013年的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凡是参加医疗保险体系,年收入在30939欧元以下且独居或与同居者年收入总额在 42438欧元以下的荷兰居民均有资格获得医疗保险补贴,超过上述收入限额则不能获得该项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水平与个人收入水平相关,收入越低,获得的补贴越多。(3)租房补贴。 荷兰房租补贴水平与申请者年龄、婚姻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多种因素相关。根据2013年补贴标准,以年龄在23岁~65岁之间的未婚(或独居)荷兰居民为例,如果其年收入低于21025欧元,其所租住房屋的房租价格在222.18 欧元至681.02欧元之间, 即可获得相应数额的租房补贴。(4)子女抚养补贴。子女不满18周岁的家庭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用于补贴子女生活教育费用,补贴金额根据家庭收入和子女数量不同。
高税收 高福利
2013年,荷兰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52%,仅低于北欧国家瑞典(57%)和丹麦(55.4%)的水平,在欧洲国家中排在第三位。荷兰虽然以高税收闻名,但多数荷兰民众却对其持肯定态度。这主要是因为,荷兰税收制度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荷兰财政支出中约20%用于财富的再分配,如对低收入者发放的各类补贴;约30%用于调控经济、扶持产业发展、政府债务利息支出等;约50%用于公共服务,如国防、司法、公共管理、医疗、文化教育等。
荷兰社会保障缴款与个税一并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具体缴纳比率为31.15%,其中包括17.9%的养老金(AOW)、1.1%的一般性生存保障津贴(ANW)、12.15%的意外医疗费用(AWBZ)。如果纳税人的年龄达到65岁及以上,则不需再缴纳17.9%的养老金(AOW),只需缴纳一般性生存保障津贴(ANW)和意外医疗费用(AWBZ)。以养老金制度为例,荷兰养老金制度完善,资金充足,堪称世界一流。2008年荷兰养老保险基金已达到7000亿欧元,比当年的国民生产总值(6000亿欧元)还要高。在2012年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The Melbourne Mercer Global Pension Index)18国排名中,荷兰的养老金体系再度夺冠,获得了78.9的最高分(分值0-100),排在第二和第三的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75.7分)和瑞典(73.4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养老金指数得分仅为45.4分,略高于印度(42.4分),排名倒数第二,说明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偏低、没有建立差别化个税扣除制度、监管存在漏洞,无法真正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就此而言,荷兰的个税制度在如下几个方面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第一,真正落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2011年中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3%、10.1%, 而荷兰两项比重分别为22.6%、45%。2010年中国GDP总量超过日本,跃居全球第二。 可是我们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跟发达国家比起来差距太大,不仅与经济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也不利于民生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建立全面细致的个税扣除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标准规定较为粗略,没有考虑个人具体情况和实际负担。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下岗家庭、房产情况、财富积累程度等因素导致不同家庭负税能力存在差别,这就要求中国建立一个全面细致的个税扣除制度,回归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切实降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第三,实行累进税率,调节过高收入,注重社会公平。荷兰是一个十分重视社会公平的国家,荷兰最富的10%人口占有全部社会收入的比重为20%左右,其基尼系数仅为0.25左右,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分类征收、四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过大,最富的10%人口占有全部社会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57%左右,基尼系数为0.47左右(中国官方数据)。据此,中国应该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实行累进税率,调低过高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第四,严格监管,防止偷逃税现象。荷兰个税税率虽高,但偷逃税现象罕见,这主要得益于其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荷兰,婴儿一出生,税务机关就依据其身份号码确定其税务代码,并将有关信息(如父母信息、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录入数据库,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银行会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收入状况,根据纳税号码,税务机关可随时查阅到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形成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荷兰纳税人需在每年的4月1日前在网上(老人可以填写纸版申报表)填写或更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信息,由税务局统一归档。税务局如果没有及时收到所得税申报表,会发出提醒通知并可能处以罚款。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而对一些灰色收入、寻租收入却很难监管。监管不严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也使个税制度失去了本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据此,中国应该借鉴荷兰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个税监管制度,特别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力度和对逃税者的惩罚力度。
文章链接:http://www.jingji.com.cn/Item/Show.asp?m=113&d=2470 (刊文对本文有删改)
(联系 李罡:l-gang@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