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视角下的欧债危机

    2012年9月12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欧洲稳定机制(ESM)与“财政契约“合乎宪法,但附带多个前提条件,包括否决ESM协议中的机密性条款,ESM在作决策时须知会联邦议会并与之协商,如要上调德国1900亿欧元的ESM出资份额须事前得到联邦议会同意;同时驳回了对要求对欧洲央行购债施行临时禁令的申述。该裁决对于解决欧债危机乃至欧洲一体化进程都意义重大。

    首先,因为缺乏一个适当的救助机制,重债国偿债能力频频受市场质疑,加上评级机构的推波助澜,重债国在国债市场筹资的能力急剧下降乃至丧失,而无法从容着手解决危机的实质性问题。欧债危机转变为信心危机,愈演愈烈,并向核心国家与银行业蔓延,欧元与欧元区命悬一线。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不仅放行了ESM,而且也让救助条件与ESM捆绑的欧洲央行OMT购债计划得到通过,欧元区“最后贷款人”制度初见端倪,遏制了恐慌,迈出了解决信心危机的关键一步。

    其次,ESM这一被寄予厚望的永久性救助机制终被通过,欧债危机的解决初现曙光,这是因为:第一,EMS救助方式与对象灵活,可一级市场操作,可救助政府也可救助银行;第二,ESM设定容量上限,可避免欧元区国家相互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必要时又可在得到成员国政府或议会同意下扩容,增强其应付危机的能力;第三,ESM提供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信用担保和市场融资,相比欧央行投放基础货币对于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影响更小;第四,与欧央行OMT购债计划一样,ESM也通过设定救助前提条件的“建设性模糊”机制来规避成员国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同时又可督促救助对象进行相应变革。

    另外,本次裁决使得最后贷款人制度与财政契约几成现实,如再加上银行联盟,则可堵上引发欧债危机的金融制度漏洞,而外界对欧央行扮演银行联盟最高监管当局的期望极大。银行联盟涉及银行共同监管、共同存款担保机制和共同清算框,而本次判决宪法法院这一结果与2011年9月7日德国联邦法院对ESEF的裁决危机一脉相承,遵循“联邦议会不可对‘国家间或超国家层面上约定的、没有严格附加条件(时间、额度等),并且影响不可预知,后果无法控制的担保或者机制’提供授权”这一原则。就此而言,欧洲央行如要充当负有共同担保责任的欧洲银行监管机构,显然有悖于这一原则。而鉴于前述EMS的优势,银行联盟监管机构的职能很有可能由欧央行与ESM来共同行使。ESM这一永久救助机制在克服欧债危机以及欧洲一体化中将发挥更加积极作用,扩容扩权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