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欧盟法制进程:立法与案例法(2011-2012)

    本报告期间为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是欧盟通过立法加强经济与货币联盟经济治理、推进欧洲司法区域建设的重要年份。在此期间,欧盟立法表现出三个突出特点:(1)欧盟与欧元区接连出台“六部立法”(Six-Pack)加强和完善稳定与增长公约,通过在欧盟法之外签订“财政契约”(TSCG, Fiscal Compact)强化经济治理和财政监管,并且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建立欧洲稳定机制(ESM),以建立和促进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所谓经济支柱;(2)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开始采取实质性的立法步骤,弥补欧洲债务危机暴露出的制度缺陷;(3)继续推动“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建设,在移民政策和司法合作领域通过多项重要立法。在司法方面,欧盟法院的判决涉及很多领域,对欧盟法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不少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案和微软案倍受世界关注,中国企业首次在欧盟法院获得胜诉。

    一 欧洲债务危机背景下加强经济治理与金融监管

    欧洲债务危机不仅暴露出欧盟在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而且还迫使欧盟修订和改进原有的金融与经济治理,启动所谓财政一体化。欧盟在金融监管、财政监管等方面强化立法措施的目的是促进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提升市场对欧盟财政监管的信心。

    (一)通过六部立法,加强预算监管、债务监管和宏观经济监管

    经济与金融危机加重了欧盟成员国公共财政的压力,到2011年,欧盟27国中有23国进入了过度赤字程序[1]。2011年12月13日,旨在加强稳定与增长公约的一系列新规则生效,这些新措施被合称为“六部立法”(Six-Pack),由五部条例与一部指令组成。这些措施是经济货币联盟启动20年以来欧盟采取的最有力的改革举措。在六部立法中,有效执行预算监管条例[2]和纠正宏观经济过度不平衡执行措施条例[3]仅适用于欧元区。

    1.加强《稳定与增长公约》的预防功能和纠正功能

    欧盟以往仅仅依据结构平衡指标来衡量成员国的基本财政状况,因而难以评估成员国的真实预算状况。为此,欧盟修订《稳定与增长公约》中的多边监管程序,要求成员国更有效地实现“中期平衡预算或预算盈余目标”(MTO)。修订后的预算监管与经济政策协调条例[4],要求成员国年度开支增长一般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中期增长率。此外,欧盟强化了纠正功能,修订后的过度赤字程序条例[5]要求负债超过国内生产总值60%的成员国以每年5%的比例削减债务。

    2.引入“逆向投票程序”

    欧盟理事会一直没有严格地遵守多边监管程序。为此,在六部立法中有多处引入了逆向投票程序(reversed voting),以避免理事会在某成员国明显未遵守初次建议的情况下仍旧不作为,并且加大对不遵守理事会建议的成员国课以无息保证金的可能性。如果某成员国未能按照理事会的建议采取适当纠正措施,委员会应立即向理事会提议,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其确实未能采取有效行动。如果理事会未通过该决定,委员会将在一个月后提出新的建议来确定其未采取有效行动。与初次建议不同,除非理事会在委员会通过新建议之后的十天内以简单多数否决,否则视为已被理事会通过。

    3.引入“评分表”作为预防和纠正宏观经济不平衡的预警机制,建立一种判断欧元区宏观经济是否平衡的指标体系和处罚机制

    在多边监管程序之外,欧盟将经济政策协调的焦点放在成员国宏观经济不平衡的问题上。预防和纠正宏观经济不平衡条例[6]要求对成员国避免宏观经济过度不平衡,并且在偏离经济指标之前制定纠正计划。为此,欧盟委员会采用了一种“评分表”,通过具有指标意义的阈值给成员国打分,以判断是否存在严重的经济不平衡。这些指标可预测早期阶段的不平衡,也可以部分地反映当前欧元区国家存在的宏观经济缺陷。指标包括公共与私人债务、不动产市场和金融资产市场的状况、私人部门信贷规模和失业率等。通过采用打分的方式,对相关成员国的行动进行深度审查,从而形成一种预警机制。

    如果欧盟委员会发现欧元区成员国宏观经济过度不平衡,理事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对其不平衡状况予以确定,建议其采取纠正行动。[7]成员国应在一定期限内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将计划提交给理事会和委员会批准和监督实施。未能采取必要纠正行动的成员国,将会面临有息保证金的处理。如果该国一直不采取必要纠正行动,这笔有息保证金可以转变为罚金。另外,对于未能提交充分纠正行动计划的成员国,理事会可课以年度罚金。这些决定,也适用前述逆向投票程序。

    4.增加过度赤字程序中政府债务的衡量指标,加强对欧元区国家的违约惩罚规则

    在加强过度赤字程序方面,最主要的两处修订是加大政府债务监管以及在过度赤字程序早期阶段适用无息保证金。修订后的过度赤字程序条例[8]要求,委员会应审查成员国政府中期债务状况、变化情况和可持续性,尤其要关注债务期限结构和货币面值、存量与流量调节及其构成、累积储备金等金融资产以及与金融有关的担保、任何与长期债务和私人债务有关的隐形负债。对于过度赤字,成员国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约束其政府开支,并且在增收减支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新机制加大了对欧元区施加违约惩罚的范围,增加了课以有息和无息保证金的可能性。此前,惩罚只可能出现在过度赤字程序的结束阶段,适用起来极为困难,在实践中也从未发生过。欧元区有效执行预算监管条例[9]规定,可以在确认某成员国存在过度赤字时(即在过度赤字程序的开放阶段)就课以无息保证金。如果某成员国在多边监管程序中已经被课以有息保证金,则将其转变为无息保证金,从而使其承担更重的惩罚。

    如果委员会发现成员国不遵守预算政策义务的情况严重,也可以课以这种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要求成员国提交达到该国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2%的无息保证金。

    另外,还增加了对不遵守理事会建议的成员国的惩罚,未能遵循理事会初次建议的成员国也会导致该国承担有息保证金。对此,委员会将建议理事会对成员国承担的有息保证金达到其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0.2%。这些程序同样适用逆向投票规则。

    5.建立成员国预算框架

    尽管有多边监管程序和过度赤字程序监管,但过去仍然有成员国未能提交可靠的经济数据,这促使欧盟通过一项指令为成员国预算框架制定规则。新指令[10]就会计与统计制度、宏观经济与预算预测、量化财政规则、中期预算框架和透明度提出了最低要求。指令要求成员国财政计划必须采用最新信息,基于务实的宏观经济和预算预测,并且必须对外公开所有子项的政府财政数据。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另外,根据前述第1173/2011号条例,成员国有意或无意提供了虚假的赤字和债务数据,都将受到理事会的罚款处理。

    (二)在欧盟法之外缔结欧洲稳定机制条约,建立常设稳定机制

    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都是临时性机制。为了建立常设机构,筹措更多资金,稳定市场信心,欧洲理事会于2011年3月25日决定修订《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36条[11],为成立永久性稳定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修订案已获得除捷克外的26国的完全批准。

    2012年2月2日,欧元区成员国签订了建立欧洲稳定机制(ESM)条约[12],条约于2012年9月27日生效。这个位于卢森堡的常设机构将从2013年7月起完全取代EFSF和EFSM,在严格的条件下为求援国提供金融援助和稳定支持。

    在成立ESM的过程中,条约第136条修订案和欧洲稳定机制条约受到德国、爱尔兰和爱沙尼亚国内司法审查的不同挑战,爱尔兰最高法院还向欧洲法院提请了先行裁决。不过,这些诉讼都以败诉告终。欧洲稳定机制未来有望成为欧盟机制。

    (三)在欧盟法之外缔结财政契约,建立新的监管机制

    市场对上述六部立法的反映冷淡。为了从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德法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希望再次修订基础条约,增加强化财政监管的条款。由于英国反对修约,2012年3月2日,除英国和捷克以外的25国不得不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签订《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与治理条约》[13](TSCG,简称“财政契约”)。财政契约不属于欧盟立法,但条约明确计划在其生效后的5年内将其纳入欧盟法框架。2012年5月31日爱尔兰作为唯一公投的国家批准了条约。2012年9月12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对欧洲稳定机制条约法案和财政契约的违宪之诉。由于欧盟机构于2012年12月21日收到生效所需的第12个欧元区国家提交的批准文书,财政契约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财政契约(fiscal compact)引入了六项核心规则:(1)缔约国政府的预算必须平衡或有盈余,年度结构赤字的下限不应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5%;欧盟委员会为各国制定中期目标趋同时间表。明显偏离的缔约国,应在国内自动启动纠正机制。缔约国应将前述条款纳入国内法,或者保证在预算过程中充分遵守;(2)缔约国政府债务如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应以每年5%的比例削减债务;(3)出现过度赤字的缔约国应制定预算和经济伙伴方案,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计划都须得到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认可和监督;(4)缔约国应事先向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其公共债务发行计划;(5)欧盟委员会有权认定缔约国违反赤字标准,除非缔约国以特定多数否决;(6)欧盟法院在缔约国是否将有关条款纳入国内法和在国内设立自动纠正机制的事项上获得管辖权。财政契约是对六部立法的补充,它赋予欧盟机构,特别是欧盟委员会一定的财政监督权力。此外,欧元区17国和保加利亚、丹麦、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和罗马尼亚于2011年3月达成“欧元附加公约”,欧洲理事会于2012年6月达成“增长与就业公约”,这两个加强经济治理的政治协议,日后可能落实为法律文件。

    (四)针对面临财政困难的成员国修订多项金融工具条例以扩大融资渠道

    2011年12月,针对那些存在过度赤字并且正在经历财政困难或者存在严重风险的成员国,欧盟修订了结构基金与聚合基金条例[14]和欧洲农业发展基金条例[15],试图最大化地利用这些基金来缓解危机对这些国家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

    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打击下,希腊等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投资的融资方面都面临着严重困难。2012年5月,欧盟又修订了风险分担工具条例[16],邀请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加强对贷款项目、联盟基金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助项目之间的协同作用。该修订涉及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和聚合基金,通过为这些基金建立风险分担工具而从中获得金融资源。

    (五)推动欧盟金融行业的治理和监管

    1.加强金融混业集团监管

    近20年以来,大量金融机构陆续采用混业经营模式(financial conglomerate),在集团形式之下经营银行、保险和投资等多种金融业务。金融危机暴露出原监管体系未能有效监测到金融混业集团内部各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染和风险集中化问题。2011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修订指令[17],将金融混业集团纳入到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SMA)的共同监管之下,对混业集团的风险进行共同评估。它们可以对金融混业集团同时实施银行监管、保险业监管和补充监管,从而监测集团风险和弥补漏洞。

    2.推进金融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

    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复杂和交易透明度低,被视为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2012年7月4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OTC)、中央结算对手(central counterparties,CCPs)和交易数据库的条例[18]。为了增加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降低对手风险和运营风险,条例引入了强制清算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通过中央结算对手进行结算,以减少场外市场交易的违约可能性并降低违约影响。条例强化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的职能,使其更有效地在欧盟内部市场阻止交易授权,对纠纷进行更有效力的调解。

    3.在欧盟层面协调短期交易与信贷违约掉期

    在正常时期,短期交易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但是在市场低迷时,短期交易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带来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都制定了禁止或限制短期交易的措施。为了减少不同规则给市场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2012年3月14日,欧盟通过了关于短期交易与信贷违约掉期的条例[19]。条例协调成员国监管机关之间对无券放空的措施,要求监管者和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以便监管者发现主权债务市场中存在的风险。条例授权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在欧盟层面对成员国规则进行协调,并且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措施直接限制和禁止短期交易。

    二 关于内部市场、能源市场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一)强化内部市场建设,推动多个领域内的立法

    内部市场是欧洲一体化的核心领域。在自由流动与市场监管方面,欧盟采取了继续完善内部市场建设的措施,通过了涉及出口管制[20]、强化食品标识[21]、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等方面的多项立法。此外,在减少和回收电子电器废弃物[22]、危险物质控制[23]和海洋政策[24]等方面也通过了新的措施。

    2011年10月25日欧盟通过了能源批发市场诚信和透明度的条例[25],这是首次在欧盟框架内建立针对能源批发市场的监管框架,旨在预防和禁止能源批发市场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条例规定由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署(ACER)对能源批发市场进行监管和查处。

    (二)关于国家持股与市场经济待遇问题的裁决

    在2012年7月审结的C-337/09案中,欧洲法院完全驳回了欧盟理事会的上诉请求,裁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一案获得胜诉。[26]欧洲法院维持综合法院的原判认为,国家作为占少数股份的股东对企业实施的控制,不得自动理解为等同于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决策上存在严重的国家干预。另外,对于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商务部出口合同盖章机制是政府干预价格的初步表面证据的观点,欧洲法院也予以驳回,认为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不应将其分析限制在该表面证据上而不做具体的考查。新安化工成为首个在欧盟法院中挑战欧盟贸易救济调查而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

    (三)关于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国际习惯法的裁决

    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在C-366/10案中裁定,欧盟可以将国际航班纳入到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TS)。[27]对于美国和加拿大航运协会指斥该指令违反《天空开放协定》以及国际习惯法上的领空主权、公海自由航行和不得向公海主张主权等原则,欧洲法院辨称该排放机制只适用于实际进入欧盟境内的营运者,并不违反主权原则,并且认为对所有航班统一适用该机制正是为了符合《天空开放协定》中的禁止歧视待遇原则。该裁定受到不少学者批评,认为欧洲法院注重政治因素,不遵循传统国际航空法的根本原则,反映出其严重的单边主义和利益至上取向。在美、加、中、印度、沙特等国强烈抵制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调解之下,2012年1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暂停向国际航班适用航空碳排放机制,时间约为一年,待到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大会之后再行决定。[28]

    三 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建设

    在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建设方面,欧盟通过和修订了多项重要的二级立法,以加强在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移民政策领域的保护力度

    2012年,欧盟在移民政策领域采取了不少行动,包括在“移民与迁徙全球性方法”(GAMM)中设立战略框架,启动签证信息系统,修订难民确认指令,启动欧洲难民支援办公处(EASO),成立大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机构[29],以及通过第三国国民居住和工作的单一许可指令等。

    1.加强欧盟外部边境管理署的运行能力

    欧盟成员国外部边境运行合作管理署(FRONTEX)主要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外部边境管理合作。2011年10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修订条例[30],允许管理署购买或者租用车辆、船只和直升机等设备,并且为管理署建立所谓“欧洲边境警卫队”(EBGT),由其实施联合行动和快速边境干预。

    2.通过移民单一许可指令,加强对难民资格的确认和法律趋同

    2011年11月13日,欧盟通过了第三国国民居住和工作单一许可指令[31],它是欧盟在移民政策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指令要求简化第三国国民居住和工作的许可程序,确保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地位的某些权利。该指令应在2013年12月前完成转化。同时,欧盟又修订了难民确认标准指令[32],加强国际保护的确认标准,扩大了提供保护者的范围。

    (二)推动民事司法合作

    在民事司法合作领域,2012年7月4日欧盟通过了关于继承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创建继承证明书的条例[33]。该条例将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判断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唯一标准,并且创建在欧盟内部使用的继承证明书,以便当事人在除英国和丹麦外的欧盟国家间直接证明其继承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该条例将为每年欧盟内约45万个家庭面临的国际继承取得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在法律协调方面,2011年9月27日,欧盟修订了著作权及其相邻权保护条件指令[34],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从50年延长至70年。

    (三)通过多项刑事合作领域的新法律,加强人权保护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本报告年度内欧盟通过了三项立法,打击对儿童实施的性侵犯,建立欧洲保护令,以及促进刑事诉讼被告的知情权保护。

    1.加强打击对儿童实施的性犯罪

    2012年12月13日通过的打击儿童性侵犯和性虐待以及儿童色情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约20部相关国内法律,要求对这类罪行课以重刑。指令要求将打击网上儿童色情的新规则在两年内转化为国内法。指令还引入了在调查与诉讼过程中保护儿童受害者的特别措施。

    2.通过欧洲保护令指令,保护迁移中的受害人

    2011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保护令指令[35]。该指令旨在为受害人在欧盟内部迁移时通过申请保护令而获得其他成员国的持续保护。保护令禁止施害人接近或者联络被保护人。目前,欧洲保护令仅发放给已经获得某成员国保护措施的当事人。该指令落实斯德哥尔摩纲要提出的相互承认原则,使一国提供的保护措施得到另一国的承认。指令应于2015年1月11日前转化为国内法。

    3.促进联盟刑事诉讼知情权的共同最低标准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知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避免冤案和司法迫害的一项重要权利。2012年5月2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知情权指令[36],为成员国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知情权制定了共同最低规则。指令要求,在逮捕、起诉或者发放欧洲逮捕令时应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权利告知书,其中至少告知其在诉讼中拥有获得律师、获取免费司法建议、获知起诉内容、获得翻译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是欧盟向建立单一司法区域迈进的实质性一步,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提升欧盟成员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互信。指令要求成员国应在2014年6月2日前完成转化。

    在本报告期间,欧盟法制进程除取得上述主要进展外,还修订了欧洲法院章程以增加法院大法庭的法官数量[37],通过或修订了渔业管理、环境保护与评估、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限于篇幅,少部分立法未收入本报告。在司法方面,近期欧盟法院在涉及欧洲公民权的案件上有重要发展,[38]另外在转基因饲料和食品[39]、遣返非法逗留人员[40]、滥用市场优势地位[41]、国家补贴[42]、司法合作[43]等方面也做出数项重要裁决。

    (摘自周弘主编、江时学副主编《欧洲发展报告(2012-2013)》,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4月。)

    (联系 叶斌:yebin@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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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过度政府赤字程序,是指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监管成员国预算状况和政府债务情况的程序,委员会监管成员国政府赤字和政府债务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分别是否超过参考值3%和60%,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对成员国是否存在过度赤字作出决定和处理,不遵守理事会决定的成员国可能面临无息保证金的处理或者罚款。

[2] Regulation (EU) No 1173/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1–7. 考虑到篇幅限制,本文提及欧盟二级立法时,将仅标明相关立法的编号及在欧盟官方文件(OJ L)中的出处。

[3] Regulation (EU) No 1174/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8–11.

[4] Regulation (EU) No 1175/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12–24.

[5]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177/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33–40.

[6] Regulation (EU) No 1176/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25–32.

[7] Regulation (EU) No 1174/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8–11.

[8]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177/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33–40.

[9] Regulation (EU) No 1173/2011, OJ L 306, 23.11.2011, pp. 1–7.

[10] Council Directive 2011/85/EU, OJ L 306, 23.11.2011, pp. 41–47.

[11] European Council Decision 2011/199/EU of 25 March 2011, OJ L 91, 6.4.2011, pp. 1-2.

[12] http://www.european-council.europa.eu/media/582311/05-tesm2.en12.pdf.

[13] 财政契约的英文版见http://www.consilium.europa.eu/media/1478399/07_-_tscg.en12.pdf。条约中译文参见叶斌、李靖堃译:“经济货币联盟稳定、协调与治理条约”,载周弘、沈雁南主编:《欧洲发展报告(2011-2012):欧债危机与欧洲经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30-340页。

[14] Regulation (EU) No 1311/2011, OJ L 337, 20.12.2011, pp. 5–8.

[15] Regulation (EU) No 1312/2011, OJ L 339, 21.12.2011, pp. 1–3.

[16] Regulation (EU) No 423/2012, OJ L 133, 23.5.2012, pp. 1–6.

[17] Directive 2011/89/EU, OJ L 326, 8.12.2011, pp. 113–141.

[18] Regulation (EU) No 648/2012, OJ L 201, 27.7.2012, pp. 1–59.

[19] Regulation (EU) No 236/2012, OJ L 86, 24.3.2012, pp. 1–24.

[20] Regulation (EU) No 1232/2011, OJ L 326, 8.11.2011, pp. 26-44; Regulation (EU) No 388/2012, OJ L129, 16.5.2012, pp. 12-280.

[21]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OJ L 304, 22.11.2011, pp. 18-63.

[22] Directive 2012/19/EU, OJ L 197, 24.7.2012, pp. 38–71.

[23] Directive 2012/18/EU, O J L 197, 24.7.2012, pp. 1-37.

[24] Regulation (EU) No 1255/2011, OJ L 321, 5.12.2011, pp. 1–10.

[25] Regulation (EU) No 1227/2011, OJ L 326, 8.12.2011, pp. 1-16.

[26]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19 July 2012 in Case C-337/09, Council v Zhejiang Xinan Chemical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OJ C 295, 29.9.2012, p. 2.

[27] Judgment in Case C-366/10,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America and Others v Secretary of State, 21 December 2011.

[28]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2-854_en.htm.

[29] Regulation (EU) No 1077/2011, OJ L 286, 1.11.2011, pp. 1–17.

[30] Regulation (EU) No 1168/2011, OJ L 304, 22.11.2011, pp. 1–17.

[31] Directive 2011/98/EU, OJ L 343, 23.12.2011, pp. 1–9.

[32] Directive 2011/95/EU, OJ L 337, 20.12.2011, pp. 9–26.

[33]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 OJ L 201, 27.7.2012, pp. 107–134.

[34] Directive 2011/77/EU, OJ L 265, 11.10.2011, pp. 1–5.

[35] Directive 2011/99/EU, OJ L 338, 21.12.2011, pp. 2–18.

[36] Directive 2012/13/EU, OJ L 142, 1.6.2012, pp. 1-10.

[37] Regulation (EU, Euratom) No 741/2012, OJ L 228, 23.8.2012, pp. 1–3.

[38] 近期相关重要判例包括Judgment of 8 March 2011 in C-34/09 Zambrano v ONEm; Judgment of 5 May 2011 in C-434/09 McCarthy v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15 November 2011 in C-256/11 Dereci v Bundesministerium für Inneres; Judgment of 6 September 2012 in C-364/10 Hungary v Slovak Republic.

[39] 例如Judgment of the Court(Fourth Chamber) of 8 September 2011 in C-58/10 to C-68/10 Monsanto SAS and others.

[40] 例如Judgment of 6 December 2011 in C-329/11 Alexandre Achughbabian.

[41] 例如微软诉欧盟委员会案,Judgment of the General Court of 27 June 2012 in Case T-167/08, Microsoft Corp. v Commission.

[42] 例如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21 June 2012 in Case C-452/10 P, BNP Paribas and BNL v Commission.

[43] 例如Judgment of 15 September 2011 in C-483/09 Gueye and C-1/10 Salmeron Sanch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