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研究十年述评:2001-2010
2002年,中国法学研究学者宋英对截止2001年中国欧盟法现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1]认为中国欧盟法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之前的研究主要还是处于“初次相识”阶段,作者希望中国欧盟法的研究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应该更进一步,应该进入“加深了解”、深入研究的阶段。自此之后,中国欧盟法的研究进展如何?是否有了新的发展与突破?存在哪些不足?本文拟通过近十年以来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成果进行一个述评,以期对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总体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并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一个参考。 近十年来,由于中欧关系的全面发展、欧盟改革与立宪、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欧盟在世界舞台上影响日益扩大,中国学者对欧盟法的研究兴趣日增,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仅根据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检索,涉及欧盟法的论文290余篇,学位论文90余篇;根据对国家图书馆及网络搜索,搜索到有关欧盟法专著近60部。[2]无论从论文、专著的数量与涉及的内容来看,较2000年之前的研究,2001-2010年间,中国欧盟法的研究都取得了飞跃式发展。由于中国近十年欧盟法研究成果涉及问题较多,选题分散,无法对各研究的特色及突破一一分析,只能将研究成果大体分类,对中国欧盟法研究近十年的状况进行总体上的概述与分析。从概述与分析中,一方面可以看出中国欧盟法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中国欧盟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总体上看,在2001-2010年间,中国欧盟法的研究涉及到了欧盟法的主要方面,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1)欧盟法总论方面的问题;(2)欧盟立宪与宪政问题及欧盟机构与组织法;(3)欧盟内部市场及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企业法、四大自由、消费者保护等;(4)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相关制度研究;(5)欧盟对外关系法研究,在这方面,以欧盟贸易法,特别是反倾销与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对中国近十年欧盟法研究的状况进行一个扼要的、综合性概述。一、关于欧盟法总论问题
关于欧盟法总论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到包括欧盟法的性质、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欧盟法的效力及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律的关系、欧盟法与国际法的比较等。对欧盟法总论的研究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欧盟法进行解释,也研究欧盟法的一般性问题。这方面的有助于人们全面认识欧盟与欧盟法的性质、本质特征,深入理解欧盟与欧盟法的独特性,并使欧盟法在理论与实践上与现有法律理论与法律体系协调起来。对欧盟法总论的研究实际上从欧盟法/欧共体法诞生以来,就一直引起学者的关注,它能反映人们对欧盟法本质特征认识的水平与深度。 (一)关于欧盟法及欧盟的性质。 近十年来,欧盟法及欧盟的性质一直仍然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它反映了人们试图对欧盟这一特殊组织及其独特的法律体系进行定性的认识。 关于欧盟法的性质,学者们基本上还是从欧盟法的渊源与构成来分析。考虑到欧盟法的复杂性,特殊性,多数观点认为,欧盟法是“自成一类的法”,并且认为,在没有公认的概念来描述欧盟法之前,“自成一类的法”也许是关于最妥当的界定。[3]关于为何欧盟法是自成一类的法律,一些学者尝试从欧盟结构角度说明欧盟法的模糊性和宽容的法律特性,是超国家性与局限性的统一,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的特征,是欧盟的独特。[4]但也有学者试图明确描述欧盟法的性质,从欧盟法是多层次的法律构成出发,认为欧盟法既有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不同类型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5] 与欧盟法性质直接相关的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欧盟的性质。这个问题与欧盟法的性质一样是一个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的问题,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形成了许多理论,如超国家组织论、类国家说、功能联邦说等。法学者也试图从欧盟法的性质来探讨欧盟的性质。从欧盟法的特点及国际组织法律化的趋势出发,有学者认为,欧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一体化组织,一方面仍具有政府间组织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又有逐渐增多的超国家因素;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超国家因素不断增加,但欧盟仍将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联帮国家。[6]但现有的研究多是对欧盟现状的一种描述,未从法律角度提出独特的理论,也未提出不同于现有理论的新的理论。 (二)关于欧盟法的法理研究 不论对欧盟法如何定性,欧盟法具有特殊性已获共识。如何从法理上探讨欧盟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对于欧盟法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国外有学者专门从法理学角度探讨欧盟法,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还尚不多见,但已经有学者开始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欧盟法的相关问题。虽然多数学者集中于对欧盟法律制度与其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但也有学者注意到欧盟法的出现在理论上对我们提出了挑战。[7] 在对欧盟法的法理研究中,欧盟立法与部分国家主权权力转移给欧盟及其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冲击与影响是中国学者关注的重点,他们认识到,欧盟拥有部分立法权且其不同类型的立法对成员国甚至成员国国民具有直接约束力的事实,表明欧盟事实上在行使成员国转移的部分主权权力,但同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消亡或解体,而是主权的新形式。[8] 也有学者认为,欧盟法上的最高效力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矛盾,对国家主权形成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欧盟法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相反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9] 国内对欧盟的法理研究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欧盟法律人格,从法理与欧盟条约的规定及欧盟的实践分析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问题。法律人格涉及到欧盟的国际行为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因此,它对欧盟的发展及其对外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欧盟的法律人格问题就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中国学者也注意到了欧盟三个支柱所引起的在欧盟法律人格上存在的实践上的问题,并认为未来的实践对欧盟不具有法律人格这一法律状况。[10]在欧盟制订宪法条约的过程中,欧盟的法律人格再次受到关注,有学者从法理上论证了在现有条约框架下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在欧盟宪法条约之后,欧盟将具有法律人格,但即使如此,欧盟条约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只是一个开端,欧盟要成为完全的法律人格者,还需要经历更多的演变与发展。[11]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由于欧盟与欧共体合而为一,欧盟取代共同体,具有了法律人格,欧盟法律人格将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是欧盟的国际行为能力、欧盟在对外交往及国际组织中代表权问题,将仍然是一个充满变数的问题。 虽然近十年中国学者关注到了欧盟法对法理的挑战,需要从法理上对欧盟与欧盟法进行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欧盟法从法理上进行探讨还不充分。对于欧盟法的规范分析、以法学理论解释欧盟法或创造新的理论解释欧盟法,这方面的研究还很不足。 (三)关于欧盟法治的研究 欧盟是一个创新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独特的法律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中国学者的研究不仅关注欧盟具体的法律制度,而且试图从整体上理解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认为欧盟是一个法治的共同体,而且认为法治一旦确立为欧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本身作为一种自治的力量,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动力与保障。对欧盟法治的探讨既包括对欧盟法治的条约基础、欧洲法院在欧盟法治原则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也包括对欧盟法治的基本特点的研究,以及欧盟法的效力及欧盟宪法性条约对欧盟法治的推进等角度欧盟法治进行研究。[12] 对欧盟法治进行研究实际上试图从整体上研究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对欧盟法律体系及其实践综合性的理论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欧盟法与国内法的共性与差异性。 (四)关于欧盟法相关的法律原则研究 在区域一体化组织内通过并实施超国家的法律,如何使之与现有的各国国内法协调,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除了具体制度上的安排与衔接外,还需要一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予以指导。对于欧盟法上具有特色的法律原则研究一直是欧盟法领域研究的一个重点,这些原则涉及到欧盟法的效力、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与成员国立法权能上的分配等。近十年来,欧盟法上重要的法律原则,中国学者基本上都有所涉及,如关于相称性(亦有译为“比例性”)原则、[13]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与优先效力(亦有人译为“至高性”)原则、[14]及其他一些原则,[15]并在研究欧盟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研究、探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16] 与以前的研究相比,近十年关于欧盟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除了在对原则起源与内容的研究更为全面外,还试图从更广泛的视角揭示欧盟法基本原则的独特性及其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探讨欧盟法基本原则与现存的法律秩序、法律理念与观念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有些研究以比较法的方法探讨欧盟法基本原则与国内法上相关原则的异同及其对其他国际法组织或国内法的借鉴意义;有些研究探讨了欧盟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欧共体法最高效力原则与传统的国内法原则之间的冲突及其影响[17]。这些都深化了对欧盟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另一方面,国内对欧盟法基本原则的系统、深入且独特的研究还显不足,在欧盟法原则与国内法原则在宪政层面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欧盟法原则与传统的国内法律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异同及其理论上的意义的研究方面,有影响的成果尚不多见。 (五)关于欧盟、欧盟法与国际法的相互影响 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欧盟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效力上可能存在的冲突,是欧盟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2000年以来,在欧盟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研究上,除综合性研究外,[18]近十年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盟法与WTO协定效力的关系[19]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20]。在针对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研究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中,相关研究都揭示了欧盟法与某些国际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冲突的情况下,欧盟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优行,必须得到遵守,如在实施联合国反恐措施时,欧盟的决策机构必须遵守欧盟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人权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等;在强调欧盟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欧盟也注意到履行国际义务的必要性,试图在欧盟法与国际法之间寻求协调。在研究某一领域的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时,研究者都十分注重案例的研究,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欧盟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这是一个较为明显的进步。 虽然欧盟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受到了学者的重视,但总体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欧盟的实践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欧盟法体系的形成及其相关理论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法,而且欧盟在国际事务上的立场与行为,在很多方面对国际法都产生并继续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欧盟在安全领域与联合国的合作、在安全与和平方面的行动等,在很多方面正在改变着传统国际法。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尚不多见。 (六)小结 在欧盟法总论的研究方面,近十年来,总体上看,是成绩与不足并存。 1.在成绩方面,过去十年中,在欧盟总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以前相比,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某些方面较以前的研究有所创新与突破;欧盟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国内学者大多已经有所涉及。在研究方法上,比较法与案例法的研究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欧盟法的特点。。 2.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近十年来,国内欧盟法研究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原创性、创新性研究成果相对不足。过去十年中,国内学者在欧盟法总论研究,不论在选题、研究的角度、材料的取舍,论述的体系和主要论点等方面,较少超出国外同行,特别是欧洲与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主要还是追踪国外在此领域的研究动态,还没有自己独特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面,也没有提出不同于国外同行的理论,在重大事项上也未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是研究的争鸣不足,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是独立研究,各自为政,很少有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争论与探讨的文章,因此,研究的深度相对不足。其三,欧盟法总论的体系化研究不足,除上文提到的曾令良教授的《欧盟法总论》外,对欧盟法总论涉及的诸问题,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研究成果。这表明国内在欧盟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有待于加强。二、欧盟制宪、宪政问题及机构研究
简言之,宪政需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即“权力”与“权利”。前者涉及的是对公共权力的界定及其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分配与制衡;而后者涉及的则是如何保障个体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由于无论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还是其组织机构而言,欧盟都较一般的国际组织或主权国家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欧盟语境下,研究宪政问题的难度也比较大。我们首先需要探讨欧盟本身的性质问题;欧盟的基础条约究竟是否具备宪法的特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欧盟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过程逐步向宪政化方向发展的?而这些问题都具有复杂性和模糊性,也正因为此,“权力”与“权利”这两个宪政的核心问题也远比主权国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权力”问题既涉及如何界定欧盟的权能,也涉及权能在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分配,同时还涉及权能在欧盟不同机构间的分配问题;而“权利”问题也由于“欧洲公民”的创设而更加多层次和多样化。综上所述,研究欧盟宪政,至少需涉及以下问题:1,欧盟宪政的一般性问题(欧盟的性质、欧盟法是否具有宪法特征、欧盟的宪政化进程,等等);2,欧盟的权能问题,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的方面是指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和制约机制,而横的方面则是指欧盟各机构之间的权能分配和制约关系;3,基本权利、人权和公民权的确立与保护。通过分析中国学者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我们大体上就可以看出,在欧盟宪政问题上,中国学者最感兴趣的问题是什么,研究最深入的问题是什么,又有哪些欠缺和不足。 (一)欧盟宪政的一般性问题 由于欧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虽然它是建立在国际条约基础之上的国际组织,但它又在很多方面呈现出只有主权国家才有的特征,因此,欧盟的性质问题,以及欧盟基础条约是否可被视为欧盟的宪法等问题,不仅是国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是自中国有欧盟法研究以来,中国学者始终在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关于欧盟的性质问题,中国学者大多认为,欧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远未达到联邦的程度,甚至也构不成邦联(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欧盟介于联邦与邦联之间),因为它不完全符合国家的“三要素学说”[21]。当然,它已经超越了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已经具备了联邦制国家的一些特征,具备了宪政政体的雏形。特别是,欧盟尝试制订一部宪法条约的努力(尽管失败了),是它由国际组织演化为一种宪政政体的重要标志。简言之,欧盟是介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一种政治共同体。这一点与欧洲学者的普遍看法基本相同。中国学者对于欧盟性质的分析,较多的仍然是从传统的国家理论角度出发,特别是从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研究[22],也有学者是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总体来看,有突破性的理论非常罕见。 关于基础条约的性质问题,与关于欧盟本身性质的判断相辅相成。大多数中国学者认为,欧盟基础条约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欧盟基础条约的本质仍为主权国家间签署的国际条约,不仅形式上如此,而且从内容上看也是如此,因为它不仅缺少人权目录,也不包含宪法所必须包含的不可修改的内核部分。但是,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展,特别是欧洲法院判例法的发展,尤其是欧洲法院确立的最高效力原则和直接效力原则,使其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章程,其形式和内容都具备了国家宪法的很多特征。[23]特别是,对于宪法条约性质的分析更加证明了这一点,认为欧盟基础条约已经从“宪法性条约”发展到了“条约性宪法”,具有真正宪法的性质(尽管宪法没能生效,但其核心内容得到了保留)。[24]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欧洲联盟已经存在“宪法”,认为基础条约就是欧盟的宪法。[25]因为“在古典政治科学或宪政科学看来,宪法强调的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实在构成和实在的游戏规则,而不仅是一纸被正式称为宪法的书面文件。”[26]例如英国。他认为,欧盟宪法的制度构成包括基础条约与欧洲法院的判例,并从欧洲法院的合法性基础、政制结构、法治形式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欧洲“宪法”的特点。 欧盟的宪政化进程是受到中国学者较多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欧盟最近的一轮宪政化改革,即始自“莱肯宣言”,从《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到《里斯本条约》这一进程,是中国欧盟法研究的热点之一。对此,中国学者予以了特别关注,尤其是《欧洲宪法条约》的签署与夭折,以及《里斯本条约》的通过和生效,先后两次引发中国学者讨论的热潮,相继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中国学者不仅发表了大量相关论文,而且出版了几部专著和论文集[27],对这一阶段宪政化进程的起因、发展及其可能对欧洲一体化的未来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而且从法学和政治学等多种学科的视角出发,对欧盟宪法危机的原因、欧盟是否具备制宪能力、欧盟制宪对传统宪法学和宪政理论(特别是国家、宪法、主权等概念)的挑战、对于欧洲一体化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宪实践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特别是,《欧洲研究》曾先后于2005年4月和2010年6月推出过讨论“欧盟宪法条约”与“《里斯本条约》及其影响”的专刊,2010-2011年《欧洲发展报告》的主题报告也为“《里斯本条约》及其对欧盟的影响”,后者专门从法律、政治、经济、科技、对外关系等各个方面剖析了《里斯本条约》文本的相关规定及对欧洲一体化的方方面面可能产生的影响,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及时和全面。在此方面,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里斯本条约》基本上实现了“莱肯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它将使欧盟更加透明、更加民主和更具效率;它为欧盟在可预见的将来提供了稳定的机构与机制框架,无疑会促进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宪政化方面,无论是在欧盟的权能与组织结构、欧盟层面的人权保护,还是在民主与合法性方面,《里斯本条约》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条约对于各个方面的改革都不彻底,并没有解决欧盟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没有解决欧盟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28] (二)权能问题 1.欧盟权能的界定及其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纵向权力分配问题) 权力的分配问题是任何宪政体系都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任何国家宪法中都予以明确规定的。但是,在欧盟背景下,该问题显得异常复杂,因为它涉及到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因而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一直是个敏感问题,也正因为此,《里斯本条约》之前的欧盟基础条约对该问题始终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而“里约”尽管首次明确将欧盟的权能划分成了几大类,但仍有很多含糊之处。有鉴于此,尽管欧盟权能问题(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分配)属于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但研究该问题又面临着相当的困难。可能部分出于这一原因,与上述关于欧盟制宪一般性问题的分析相较,这方面的文章显然少得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对辅助性原则的论述上。 决定欧盟与成员国权能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授权原则,辅助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也有学者称其为“比例适度原则”)。对于这三项原则的具体含义、欧盟在这些方面的创新,以及真正付诸实施所面临的一些困难,有中国学者予以了比较详细的阐释[29]。并且指出,要想在法律中清晰地界定哪些权能是成员国授予欧盟的,哪些是保留的,这仅仅是一个理想而已。在现实的权力运行中,欧盟只能在刚性界权和弹性界权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在这三项原则中,辅助性原则是中国学者关注的焦点,这方面的文章也明显多于对其他两项原则的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欧盟对该原则的规定和解释更为详细。相关文章中,对辅助性原则的历史由来、发展情况、特点、意义、对欧洲一体化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大多数学者认为,该原则虽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内在模糊开放性,但它为在欧盟和成员国或其他主体之间选择最为合适的权力行使主体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因而提供了一个促进协调以取得平衡的重要概念空间。[30]而且,它对于弥补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外,还有的文章提出了该原则对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的一些启示。不过,从各篇文章的分析明显可以看出,对辅助性原则的关注基本上集中于其积极意义的一面,而几乎没有对其不足之处的分析,也较少论述实现辅助性原则所面临的困难。 此外,对于欧盟与成员国的权能划分进行综合性分析的文章也非常少,其中,张彤的文章[31]对于《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权能的变化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她认为,尽管《里斯本条约》使得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划分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也使得欧盟权能的领域进一步明确,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欧盟与成员国共享权能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仍然没有能够为欧洲一体化,特别是政治一体化赋予更多的权能。 欧盟各个机构的权能及其相互关系(即横向权力分配问题) 欧盟内部的几大机构,即,欧洲理事会、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与欧洲法院等机构的内部运作机制及其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制约,是决定欧盟能否平稳运行的关键,因而也应该是欧盟宪政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中国学者涉及这些问题的研究更少,已有的少量研究绝大多数也仍然是从传统国家权力分配的角度,以西方民族国家的政制架构为参考来看待和判断欧盟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政体模式(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有学者认为,欧盟总体上是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来设计政制结构的,例如认为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分别相当于两院制议会中的下院和上院;欧盟委员会相当于行政机构,而欧洲法院则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它与主权国家内部的模式有着相当大的差别。还有学者认为,欧盟类似于“四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决策和司法四个方面。但总体上看,目前还没有找到一项恰当的分析欧盟机制的理论工具。 对于各机构的内部组织、决策机制等问题,中国学者虽有所涉及,但缺漏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关于欧盟机构的讨论方面涉及欧洲法院的文章最多,内容也十分丰富,但论述先予裁决机制的文章占多数,其他一些内容包括欧洲法院对欧洲一体化的贡献,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关系,欧洲法院发展的一些法律原则,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等,也有涉及欧洲法院的组成与组织结构的文章,但所占比例非常小;第二,在对其他四个机构的研究方面,欧洲议会占的比重相对较大,但多为从欧盟的“民主赤字”、代表性等角度进行的分析,且政治学视角居多。但是,对欧洲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分析则少之又少,而且,几乎没有见到对这些机构的内部组织、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等问题的阐述;最后,对于欧盟各个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之间的权能分配与制衡,甚至一些较为基础性的问题,例如,欧盟的立法和决策程序(包括“共同决策”程序)的具体过程和操作等,中国学者几乎完全没有涉足。而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我们了解欧洲联盟,而且对于我们处理与欧盟的关系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否则就无法清楚地知道处理哪些问题时应该与哪些机构打交道。当然,这也与欧盟自身对不同机构之间权能划分的界定就有很多含糊之处不无关系,因为这给研究带来了重重困难。但对中国学者来说,不能因为研究方面有难度就回避些问题,至少应该首先做到厘清现状,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公民权/个人基本权利/人权 如同对权能/权力的界定一样,对公民权、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确立与保护也是任何宪政政体都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学者的关注却非常少,绝大多数都是在论述欧盟的民主问题时略有提及,也有的文章是在谈到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原则时提到基本权利问题。在我们检索到的论文中,只有少数几篇专门从法律角度论述欧盟法中的人权问题(不包括对外关系领域),其中一篇[32]是从人权对欧盟法优先性的影响这一角度对欧盟立法和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进行的较详细的梳理,另一篇分析的是欧盟宪法条约中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关的规定。相反,欧洲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论述俯拾皆是,这与中国学界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另外,对于一些事件背后的原因,我们的探讨也不够深入,例如,决定欧洲法院对待基本权利的态度发生转变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为什么如此一波三折。当然,这一研究现状部分也是取决于欧盟人权保护的现实,因为在人权保护方面,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走在了欧盟前面,因此,研究欧洲人权保护的文章也多是从该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33]。当然,也有少数文章探讨了欧洲委员会与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关系问题,例如欧盟是否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 由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创设了“欧洲公民”概念,欧洲成员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变得更加多层次和多样化,欧洲公民权也成为欧盟背景下对个人权利实施保护的一个具体而集中的维度。“欧洲公民”概念也就此成为中国学者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有学者认为,“欧洲公民”概念的提出对于欧盟公民的身份认同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洲公民身份经历了从市场公民身份到政治和社会公民身份这两个阶段的发展。并且认为,尽管欧盟宪法条约遭否决,但它仍然推动了欧洲公民身份的发展,使其进入了“宪法公民”身份建设阶段。[34]不过,对该问题的研究者多为政治学背景,但这一问题事实上至少涉及到法律、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因此,若能以一种更具宏观性的综合视角观察这一问题,可能有助于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另外,从内容方面来看,关于欧洲公民身份的讨论不可避免地与欧洲的民主与合法性问题联系在一起。但对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我们的讨论显然还不够。再如,对第三国公民在欧盟内部的权利保障问题的讨论也有所欠缺。 (四)小结 总体来看,由于欧盟宪政问题无论对于欧盟法的研究,还是对于整个欧洲一体化的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是基础性的意义,因此引起了中国学者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特别是,在本文所涉及的十年期间(2001-2010年),宪政改革的确是欧盟的头等大事,《欧盟宪法条约》和《里斯本条约》在此期间先后出台(尽管命运不同)。因此,围绕着这两部条约发表了大量文章,且在2004-2006年期间更加集中,这一点也无可厚非。这也充分说明中国学者的时代感很强,对热点问题能够予以及时跟踪和关注。不过,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跟踪和分析热点问题的同时,还应注意挖掘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而不仅仅是分析当前的问题。事实上,欧盟的宪政化过程很早就开始了,早在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欧洲共同体就已经基本完成了欧共体法宪法化的基础工作,其宪法性原则也已获得了普遍承认。但我们的研究对“宪法条约”本身的评述多,但对欧盟制宪背后的动因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关注较少。 此外,中国学者对欧盟宪法/宪政的研究——不管是否体现在标题之中——很大一部分都包含了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和宪政体制的参考意义,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学者普遍有着很强烈的使命感,不是单纯的“为研究而研究”;但另一方面,有些“启示”和“借鉴”明显显得比较牵强,这类“借鉴”还需建立在对中国和欧盟两方面都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 再者,由于宪政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领域,尤其是法律与政治学,因此,我们还需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加强综合视角的研究。三、内部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欧盟一体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推动的,法律规则与机制在推动共同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市场法律制度是欧共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欧盟法发展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四大自由流动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竞争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一)关于内部市场法律的综合性研究 共同市场内的四大自由及相关的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推动了欧洲市场一体化,而且推动了欧盟宪政的发展。近十年来,国内一些研究研究涉及货物自由流动、[35]人员流动、[36]欧洲经济宪法对共同市场的规制、[37]欧盟共同市场和法律规则框架的构建、[38]统一市场与对国家干预的规制[39]等内容,这些研究不仅只是介绍四大自由,而是试图从更广泛的背景下,研究欧洲一体化中四大自由的特点、目的、意义以及对中国的启示,深化了以前的相关研究,但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此外,国内对欧盟内部市场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研究一直不多,但已有学者试图对欧盟内部市场法律制度及其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进行综合性研究,包括法治在欧洲一体化中的基础性作用、欧洲市场一体化法律基础的范围与法律架构、欧盟在市场规制模式选择上的消极一体化与积极一体化、共同体从个体经济权利保护到基本人权的保护、欧盟基础条约与欧洲法院在市场自由与其他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司法实践对统一市场的建设与维护作用等内容。[40] (二)欧共体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一直是欧盟统一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部门,而且欧盟竞争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过去十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取得重要进展的十年,借鉴外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竞争法一直是我们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欧共体竞争法成为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参照。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近十年我国学者非常重视对欧盟竞争法的研究。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国内学者以欧共体竞争法为参照探讨了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有多部论文集、著作出版。[41]过去十年,中国的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是欧盟法或欧洲法中发展最快、成果最丰富的部门之一。 在欧共体竞争法的学科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学者编写的欧共体竞争法教材、[42]立法文献[43]与判例集相继出版。这些研究丰富、拓展了中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系统理论框架的铺设。有关欧盟竞争法的研究不仅注重理论与规则的分析,而且注重案例的分析。[44] 欧盟竞争法研究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关注欧盟竞争法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及其经验,如针对国际上风云涌的并购浪潮及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国内相继出版了关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并购控制的研究成果。[45]此外,还以从竞争法角度研究欧洲一体化问题,从欧洲法的统一与成员国法的欧洲化的角度展现了欧洲竞争法的演进历程与新近发展,加深了欧洲一体化中法律统一的理论探讨。[46] 过去十年发表的欧共体竞争法方面的论文超过40篇,多数论文集中在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限制竞争协议、[47]支配地位滥用行为、[48]企业集中、[49]国家援助、[50]知识产权引起的竞争法问题、[51]反行政垄断、[52]豁免制度、[53]实施机制。[54]也有少数学者了讨论欧共体竞争法的一般问题,如欧共体竞争法的目的和任务、[55]欧共体竞争法的现化代、[56]以及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57]总体来看,国内在欧盟竞争法的研究方面,大体上能够跟踪欧盟竞争法立法与实践的发展,但是,略显不足的是,对欧盟竞争法实施中的一些重要案件的分析及中国如何吸取欧盟在相关领域实践经验的研究,还是很薄弱。 (三)欧盟知识产权法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是通过协调商品自由流动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常引起竞争法问题,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内部市场法具有较亲近的血缘关系。过去十年,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国内研究欧盟知识产权法的专著却较少,仅有李明德等著《欧盟知识产权法》(2010年)一书。[58]该书以教科书式的方式编写,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和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是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不仅论述了欧盟知识产权的作用与特征及欧洲法院确立欧盟知识产权法有关原则中的作用,介绍了欧共体版权、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这三类知识产权的有关制度,而且还在竞争法的框架下探讨了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其它的相关专著侧重中欧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比较,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版权等。[59]发表的论文涉及欧盟知识产权的数量较少,并且几乎全与竞争法有关。 (四)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较少未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目前仅有立法翻译和专著各一本,[60]而且专著仅是对欧盟公司法的一些简要介绍;能够检索到的相关论文也较少,主要是论述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61]和欧盟公司资本制度改革。[62]实际上,近十年来,欧盟公司法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仅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而且正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但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跟踪研究不多。 (五)小结 综上而言,内部市场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在过去十年的欧盟法研究中非常突出,然而从法律部门的研究分布上看,研究成果却很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其中的欧共体竞争法领域。尽管如此,内部市场法内部各分支已陆续出现弥补研究空白的重要成果,特别是在内部市场法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另外,与内部市场法有关的欧盟消费者保护、体育法等领域也受到国内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就研究水平和深度而言,这一领域具有原创性和系统性研究水准的专著较为集中。但不足的是,对欧盟市场法律实施的案例研究较少,除竞争法外,对于欧盟内部市场法律的最新发展跟踪不够及时,未能全面反映欧盟内部市场法律近十年来的重大发展。四、欧盟内务与司法合作
内务与司法合作原是欧盟法的第三支柱,最初都采取跨政府间合作方式。《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其中的民事司法合作最先共同体化。《里斯本条约》将边境检查和避难与难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和警务合作这四个部分都纳入《欧盟运行条约》下“自由、公正与安全的区域”。欧盟在内务与司法方面的合作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政策与法律,在私法方面主要指国际私法,但在学说上也涉及欧洲私法的统一;在公法方面,则涉及移民法、国际刑法、以及某些领域成员国行政法协调。国外有学者将内务与司法合作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国内的研究目前完全分布于各个相关的学科,极少整体性的关注。[63] (一)民事司法合作 在民事司法合作中,欧盟国际私法是中国学者关注较早和研究最为集中的领域,这与国际私法学这个学科在中国的发展水平以及该学科的国际性不无关系。过去十年间中国出版的相关专著,涉及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多个领域,这些综合性的研究专著构成欧盟国际私法学的构架。[64]中国学者延续了以往对欧洲国别的研究,而对成员国国际私法的讨论不可避免地涉及欧盟法领域,有专著特别探讨德国国际私法的学说史,[65]并有研究将目光延伸到成员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这个问题上,[66]成员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受到较多的关照。[67]在比较研究中,有学者对欧洲冲突法的选法理论、价值取向、立法模式以及欧洲的冲突法革命进行了深入论述。[68] 欧盟国际私法的最新动态一直受到中国学者的密切关注,既涉及欧洲选法方法的变迁与冲突法理论的发展,[69]也有涉及基础条约的修订对欧盟国际私法的影响以及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问题。[70]中国学者的研究一直紧密跟踪欧盟各项立法的出台,侧面反映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达,有关的学术论文覆盖该领域的所有立法措施,如《域外送达公约》[71]、《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条例I》、[72]《布鲁塞尔公约II》、[73]《罗马条例I》、[74]《罗马条例II》。[75]此外,研究触角还延伸至家庭法方面的进展[76]和欧盟知识产权跨境案件。[77]但是,相对于美国冲突法的研究来说,对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国际私法学说与规则的研究来说略显势微,欧盟法的实体规则对国际私法之间的影响也有待进一步地考察。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成员国国内实体私法的统一,采用的是与国际私法不同的方法,一般称为欧洲民法趋同或民法法典化。欧洲私法的法典化在欧洲本土目前处于探索与研究阶段,它未来对私法的广泛影响值得关注。国内已有专著研究欧盟合同法的一体化问题,[78]亦有学者对《欧洲民法典结构草案》立法过程进行了追踪研究,并对欧洲私法的趋同问题进行专题讨论。[79] (二)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移民法 在“9.11”后欧盟加大了刑事司法的一体化,中国学者目前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是从欧洲一体化与比较法的角度切入。[80]欧盟与个别成员国的国际刑事合作法得到中国学者的译介。[81]中国学者对刑事司法领域的关注正在增温当中,近期发表的论文已经紧跟相互承认原则、欧洲逮捕令等欧盟刑法的新近进展。[82]然而对于欧盟警务合作与移民法,目前的研究成果数量极少。[83] (三)小结 总的来说,过去十年中国学者在欧盟内务司法合作上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欧盟国际私法学这个领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其它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合作、警务合作和移民法的关注则显得单薄。显而易见,这种研究成果的分布既受到传统学科分类的影响,也与学科研究对象的本身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在研究的角度上和关注点,也主要是关注学科内在的发展,而较少有放在欧洲一体化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研究,换言之,现有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以国际私法或者国际刑法为本位来展开的,对欧盟法原则对各领域的影响以及欧洲化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五、欧盟对外关系法
根据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五编和《欧盟运行条约》第五部分,欧盟对外行动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共同商业政策、与第三国的合作及人道主义援助、限制性措施、国际协议、欧盟与国际组织和第三国的关系及联盟代表团、以及团结条款。而欧盟的对内权能意味着其同时具有相应的对外权能,广义地讲,欧盟的对外关系法并不限于上述条约所规定的领域,而是分布在原欧共体法、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的三个支柱之中。欧盟对外关系涉及国际公法、外交关系法、对外贸易法、对外投资法等多个部门法。目前国内缺乏对欧盟对外关系法进行综合性的研究,譬如欧盟各机构在对外关系中的机制性问题少有讨论,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外贸易法中的反倾销问题上。 (一)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一般问题 对于欧盟对外关系与外交关系,曾令良教授曾撰文对此进行特别区分,这有助于厘清该学科的研究范围。[84]随着《里斯本条约》提升欧盟的对外行动能力,学者们注意到欧盟宪政改革对欧盟对外关系法的影响,并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85]《里斯本条约》为欧盟对外关系创造了新的机构,如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HR)和欧洲对外行动署(EEAS),这一空白领域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跟踪研究。 欧盟的法律人格与其对外缔结权能与对外行动能力密切相关,国内学者曾对此进行了探讨,在研究方法上也不限于法学的视角。[86]关于国际协议的缔结与效力,有学者探讨了欧共体围绕WTO 协定直接效力问题的争论与实践,[87]并且讨论了与欧共体权能有关的混合协定问题。[88]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第三方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人权条款”,有学者从国际法、欧盟法与政策上进行多层次的研究。[89] 对于欧盟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目前的研究多从对外贸易法的角度来研究欧盟与WTO的关系,[90]对欧盟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则很少见。[91]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关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论文绝大多数是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国内学者很少从法律角度加以讨论。目前仅检索到三篇从法律角度谈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文章,[92]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待加强。 (三)欧盟对外贸易法与对外投资法 近年来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反倾销调查,不少学者将目光投向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研究上,在过去十年国内出版了近10部专著,发表的论文约40多篇。但是对于欧盟对外贸易法的其它领域,如反补贴[93]和保障措施则关注很少。《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对外贸易与投资权能的扩大为欧盟对外贸易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94]今后国内学者在该领域的关注热点将会有所转移。 现已出版的欧共体反倾销法专著包括了综合性研究、案例研究与律师实务,基本建立了这个独特部门法的框架,一些著作比较全面地研究了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包括欧共体反倾销法的历史、立法渊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法的关系,以及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等问题,还特别论述欧共体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政策,即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95]有些著作则对反倾销调查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做重点阐释。[96]还有学者或者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解析欧盟反倾销法对行业竞争力的维护问题,[97]或者用法经济学的交叉研究方法提出欧盟反倾销“适当论”的观点。[98]关于欧共体反倾销案例研究的成果较为丰富,既有综合性的案例解析,也包括具体行业中的反倾销案例。[99]此外,亦有律师实务书籍从应诉的角度来解析欧共体反倾销法的调查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与构成等。[100] 国内学者对欧共体反倾销法的关注点比较广泛,除欧共体反倾销法的历史、[101]反倾销法的欧洲化、[102]非市场经济问题、[103]以及不少对策性的研究之外,[104]研究的对象包括实体规则,例如共同体利益条款[105]和关于损害的确定,[106]以及程序规则,例如反吸收问题与反规避问题、[107]退税问题、[108]中期复审等等。[109]另外,不少学者对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进行了专门比较。[110]总的来说,这些选题多数是针对欧共体对华提出反倾销调查上展开的,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多维度的策略。[111] 目前欧盟是在华的最大外国投资者,然而欧盟对外投资法(包括对海外投资与外国对内投资)的研究尚未得到像对外贸易法那样的关注。当下的研究主要是在国际投资法的宏观层面展开的,专门研究地区性的欧盟对外投资的专著仅有一本。[112]这本填补空白的专著考察了与欧盟对华投资有关的国际投资法、欧盟法及中国法,为改革中欧投资法律框架提出了不少建议。随着中国在海外,特别是对中东欧国家投资的增加,由此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将会吸引学者的研究目光。 (四)小结 国内学者在欧盟对外关系法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贸易法,特别是反倾销法这个热点领域,反映了学者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学术关切。而对属于公法领域的对外关系法的一般问题,属于经济法领域的对外投资法,以及主要属于政策领域的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受到的关注很少,但是前两个领域近年相继有开拓性的专著出版,说明这些领域的研究关切正在提升之中。六、结论性简评
从2001年到2010年十年间,总体上看,中国欧盟法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从成绩上说,近十年的欧盟法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研究成果丰富,这不仅表现在成果数量上,而且表现在研究的领域与主题上。近十年,中国欧盟法研究学者一直试图跟踪欧盟法的发展,试图在重要领域与国外学者保持同步。近十年,国内欧盟法研究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欧盟法所有主要的研究领域,为中国欧盟法研究的进一步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研究方法多样化。近十年中国对欧盟法的研究在方法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比较研究与案例研究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从比较法角度看,不仅是孤立地研究欧盟法本身,而且将欧盟法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与一般法理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来揭示欧盟法的特殊性。从案例研究来看,在很多领域,如竞争法、人权、司法审查等领域,都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欧盟法的实施、欧盟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案例法的研究将欧盟法置于个案的背景中,有助于从欧盟法及其实践中吸取经验与教训。 3.跟踪欧盟法的发展进行动态研究。这十年中,国内学者对于欧盟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直进行跟踪研究,大体上与欧盟法的发展保持了同步,特别是在欧盟制宪与宪政、机构发展上,国内研究基本上反映了欧盟法的动态发展,为国内了解欧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4.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一些领域,国内学者开始注重对欧盟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试图从根本上理解欧盟法的本质特点;而在对中欧关系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域,则十分重视实践的研究,如欧盟对外贸易法,特别是反倾销的研究。 虽然如此,近十年的研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研究深度不够,原创性研究成果较少。虽然从局部来看,近十年研究在不同议题、不同方面,提出了一些中国学者的观点,有所创新,但是,总体上看,国内研究创新不足,特别是至今未提出论述完整的中国学者关于欧盟法的理论。近十年研究在很多方面填补了国内在相关研究领域的空白,但很多研究多是介绍、综合国外的相关研究,研究成果鲜有超过国外同行的同类研究,较少引起国际同行的关注。 2.研究领域与问题不均衡。由于各类问题难易程度、引起关注程度、获得资源的可能性大小等方面的不同,国内学者多集中于热点问题、容易出成果、容易发表成果的领域与议题上,而对于研究难度大、不易引起关注和出成果的领域与议题,则较少有学者关注。其结果是,一些重要领域国内研究成果不足,如欧盟的技术标准与贸易、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与实践等问题,发表的成果不多;而竞争法、反倾销等领域,则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3.研究队伍相对较小,讨论、争鸣气氛不浓。由于欧盟法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问题多,而国内从事欧盟法研究的队伍规模不大,因此,多数研究都是各自为阵,较少有交集与争锋,其结果是,难以通过讨论、争鸣来提高研究质量,深化研究成果,修正研究不足。 好在欧盟法学者很多人都认识到了我们目前研究的不足。因此,有理由相信,在做下一个十年欧盟法研究述评时,我们会有很多不同的结论。[1] 参见宋英:“关于中国欧盟法研究现状的分析与评价”,《欧洲研究》2002年第6期。该文根据当时收集的40篇中国学者关于欧盟法研究的文章,对中国欧盟法研究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2] 在文献收集过程中,仅以“欧盟法”、“欧共体法”、“欧洲法”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由于搜索方法、搜索工具及作者阅读范围的限制,部分欧盟法文章可能并未检索到,因此,本文关于近十年中国欧盟法研究的述评仅适用于检索到的有关文献,对于未检索到的文献,并不必然适用。
[3] 参见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4] 参见张丽东:“欧洲一体化的法理反思”,《欧洲》2000年第4期。
[5] 参见张晓东:“论欧盟法的性质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欧洲研究》2010年第1期。
[6] 参见尹力:“不断演进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从欧洲联盟的法律看欧洲联盟的性质”,《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付志刚:“联帮、帮联、超国家组织?——从国际组织法律化角度探析欧盟性质”,《商场现代化》2006年6月(下旬刊)。
[7] 参见朱景文:“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见”,《法学》2001年第12期。
[8] 参见朱景文,上文;曲波:“欧盟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9] 参见奚俊坚:“欧共体法的至高性原则与成员国主权:矛盾、互动与平衡”,《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
[10] 参见黄德明:“略论欧洲共同与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11] 参见雷益丹:“论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12] 参见程卫东:“法治:欧洲联盟的一个基本原则”,《欧洲研究》2007年第2期;曾二秀:“论欧盟法效力与欧盟法治”,《学术研究》2008年第12期。
[13] 参见陈喜峰:“简论欧盟法中的相称性原则”,《法学评论》2003处第5期;温树英:“欧共体法中的相称性原则”,《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4] 如:王玉伟:“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奚俊坚:“欧共体法的至高性原则与成员国主权:矛盾、互动与平衡”,《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李道刚:“论欧共体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5] 如:张英:“欧洲法院与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6] 如:曾令良:“论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
[17] 如李靖堃:“议会法令至上还是欧共体法至上?试析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与欧共体法最高效力原则之间的冲突”,《欧洲研究》2006年第5期。
[18] 如张晓东:“论欧盟法的性质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欧洲研究》2010年第1期。
[19] 如余敏友:“欧共体围绕WTO协定直接效力问题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二)”,分别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4期。
[20] 如陈海明:“卡迪案及其对国际法意义的分析”,《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1期。
[21] 郑春荣:“对欧盟制宪能力的反思”,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3期,第18-23页。
[22] 例如,强东妮:“欧盟与美国联邦制比较及欧盟联邦制推进阻力看探析”,载《理论导刊》,2010年第8期,第105-107页。
[23] 例如,戴轶:“宪法乎?条约乎?——对《欧盟宪法条约》的法理学分析”,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2期,第83-91页。
[24] 李济时:“从宪法性条约到条约性宪法”,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4期,第73-81页。
[25] 刘海波:“欧洲宪法的起源、特点、问题及对中国的启示”,载冯兴元主编:《立宪的意涵:欧洲宪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4-119页。
[26] 同上,第95-96页。
[27] 主要有,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冯兴元主编:《立宪的意涵:欧洲宪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王展鹏:《跨国民主及其限度——欧盟制宪进程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28] 程卫东的“《里斯本条约》:欧盟改革与宪政化”,《欧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17页。
[29] 例如,“龚虹波:欧盟宪法的原则及其意蕴”,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86-89页。
[30] 例如,雷益丹,“论欧盟条约中的辅助性原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2月,第9卷第1期,第58-64页。
[31] 张彤:“欧盟权能的划分——《里斯本条约》生效后的变化和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30-134页。
[32] 张辉:“论人权对欧盟优先性的影响”,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2期,第144-154页。
[33]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中国学者对欧盟法的研究,因此没有将研究欧洲委员会的文章考虑在内。
[34] 例如,参见赵光锐:“论欧盟制宪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3期,第91-106页。
[35] 万鄂湘:“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原则”,《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杨永红:“论欧盟的货物自由流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东岳论坛》2007年第3期。
[36] 刘世元:“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06年第6期。
[37] 李靖堃:“欧洲经济宪法的发展及其对共同市场的规制——以自由竞争与自由流动为例”,《欧洲研究》2007年第6期。
[38] 吴倩岚:“欧盟共同市场和法律规制框架的构建”,载程卫东、李靖堃主编:《欧盟法律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39] 郑鹏程,“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对国家干预的规制”,《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40] 程卫东:《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41] 如胡光志主编:《欧盟竞争法前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程卫东、李靖堃主编:《中国竞争立法探要——欧盟对我们的启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王晓晔主编《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42]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版(重印);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 许光耀:《欧共体竞争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4] 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5] 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尚明主编:《企业并购反垄断控制:欧盟及部分成员国立法执法经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6] 方小敏:《竞争法视野中的欧洲法律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
[47] 李小明:“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叶高芬:“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忠实折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6期。
[48] 肖伟志:“应对竞争的抗辩:美国和欧共体反价格歧视法的比较与借鉴”,《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李小明:“反垄断法中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刘英国:“罗马条约第86条对欧共体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辽宁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吴兴光:“欧共体竞争法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探析”,《国际经贸探索》2007年第10期。
[49] 魏琼:“企业集中(或合并)法律控制的程序规定——兼议2004年《反垄断法(送审稿)》”,《法学》2004年第11期;蒋小红:“欧盟对企业合并的法律监管制度——从中国跨国企业首次遭遇欧盟反垄断调查谈起”,《国际贸易》2006年第7期。
[50] 王晓晔:“市场失灵时的国家干预——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国际贸易》2000年第3期;李风华:“论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欧洲》2001年第2期;孔少飞:“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及其借鉴”,《欧洲研究》2006年第3期;杨永红:“欧共体国家援助制度的一体化及对我国的启示”,《改革与战略》2007年第5期。
[51]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许光耀:“著作权拒绝许可行为的竞争法分析——欧盟法院IMS案判决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陈奇伟:“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探析——以美国、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为主要考察对象”,《南昌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刘彤:“欧美对于拒绝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术交流》2009年第11期。
[52] 唐慧敏:“从库尔博一案看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的启示”,《复旦学报》2001年第5期。
[53] 祁欢:“公共服务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政治论坛》2007年第4期;
[54] 蔡从燕:“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机制改革中的委员会:功能主义的视角”,《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王健:“浅议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欧洲研究》2006年第5期;方小敏:“欧共体竞争法私人实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218页。刘世元:“欧洲共同体竞争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冲突与对策”,《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
[55] 王晓晔:“当罚则罚——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罚款规则”,《国际贸易》2001年第2期;王晓晔:“多元化目的——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评述”,《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56] 韩立余:“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法学家》2004年第5期。
[57] 许光耀:“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
[58] 李明德、闫文军、黄晖、邰中林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9] 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赵秉志主编:《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及对欧盟经验的借鉴》,2006年;冯军、黄宝忠:《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2008年。
[60] 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耀芳:《欧洲联盟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61] 张洪涛、周长城:“浅谈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62] 李莘:“欧盟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63] 喻锋:“《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司法内务合作的新发展”,曾令良、黄德明主编《欧洲联盟法治50年回顾与展望》,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4] 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罗剑雯:《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5] 杜涛:《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6] 邹国勇:《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7] 欧福永:《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贺晓翊:《英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8]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承志:《美国冲突法重述之晚近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9] 肖永平、王承志:“晚近欧洲冲突法之发展”,《中国法学》2004年5月。
[70] 韩德培、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郭树理:“回顾与展望: 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总第5卷);程卫东:“欧共体私法的协调与冲突法的发展”,《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粟烟涛:“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的新突破——阿姆斯特丹条约相关规定评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5期;邹国勇:“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叶斌:“欧盟国际私法的新发展:权能扩张与欧洲化”,《欧洲研究》2010年第5期。
[71] 肖永平、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件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72] 郭玉军、向在胜:“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介评”,《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贺万忠:“论欧盟民商事裁判管辖权体制的基本架构”,《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黄进、邹国勇:“欧盟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嬗变——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条例》”,东岳论坛2006年第5期。
[73] 杜志华:“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简析”,《法学评论》 2001 年第6期。
[74] 王军、王秀转:“欧盟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演进”,《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李凤琴:“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10年第2期。
[75] 肖永平、崔相龙:“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评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陈卫佐:“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II规则》评析”,《清华法学》2008第5期;于飞:“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以《罗马条例II》为中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王秀转:“欧盟《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之规则批判”,《河北法学》2009年第12期。
[76] 吴用:“欧洲家庭法统一进程的最新发展——以欧洲家庭法协会为视角”,《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77] 孙尚鸿:“试析欧盟《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规则》有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的实践”,《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钟丽:“欧盟知识产权跨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欧洲研究》2010年第6期。
[78] 范明志:《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9] 张彤:“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洲民法趋同和法典化研究”,《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朱淑丽:“欧洲民法典运动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冲击”,《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专题讨论见米健、张彤主编:《欧洲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0] 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王洪祥、张新泽、王守安主编:《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王文华著:《欧洲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以欧盟、英国和意大利为视角》,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年;张美英主编:《德国与欧盟反恐对策及相关法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
[81] 赵秉志:《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黄伯青等译:《英国国际刑事合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2] 王文华:“欧盟刑事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高秀东:“欧洲逮捕令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冯俊伟:“从相互协助到相互承认——欧盟刑事取证立法变迁研究”,《证据科学》2010年第4期;马贺:“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缺陷与对策——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犯罪研究》2010年第5期。
[83] 刘为军:“欧盟警务一体化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发展趋势”,《欧洲研究》2004年第6期;马修·戴弗雷姆、胡人斌:“国际反恐警务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的比较”,《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与2009年第1期;李明山:“申根协定体系之下的警务合作机制”,《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刘为军:“论申根协定体系与欧盟警务合作”,《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84] 曾令良:“《里斯本条约》后欧盟对外关系权能的变化:以法律为视角”,《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
[85] 程卫东:“导读《里斯本条约》:由来、内容及其影响”,程卫东、李靖堃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社科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5页;程卫东:“《里斯本条约》:欧盟改革与宪政化”,《欧洲研究》2010年第3期;张华:“欧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一致性原则:以《里斯本条约》为新视角”,《欧洲研究》2010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欧关系课题组:“2010年中欧关系回顾与展望”,《欧洲研究》2011年第1期。
[86] 张茂明:《欧洲联盟国际行为能力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黄德明、张华:“从欧洲宪法条款再论欧洲联盟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5年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297页。
[87] 余敏友、陈卫东:“欧共体围绕WTO协定直接效力问题的争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4期。
[88] 张华:“刍议欧共体对外关系中的混合协定问题”,《国际论坛》2007年第3期。
[89] 刘超:“欧盟对外协定中人权条款的演进”,《学术界》2007年第6期;张华:“中欧伙伴关系协定中的‘人权条款’问题”,《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3期;张华:“欧洲联盟对外人权政策的法律分析”,《欧洲研究》2008年第5期;张华:“欧洲联盟对外关系中的‘人权条款’初探”,《国际论坛》2008年第5期;张华:《欧洲联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人权条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90] 陈卫东:“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陆志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欧共体相关法律实践的初步比较“”,《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张燕:“欧洲法院对WTO协议的适用及对我国法院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王玉玮:《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版。
[91] 陈亚芸:“欧盟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关系——后《里斯本条约》时代角色展望”,《欧洲研究》2010年第3期。
[92] 邹国勇、香焕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性质与特点”,《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宋英:“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分析”,《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郑德新、赵劲松:“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初探——以国际法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93] 蒋小红:“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94] 参见蒋小红:“《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国际贸易》2010年第3期。
[95] 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96] 邓德雄:《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97] 邓德雄:《欧盟反倾销维护产业竞争力问题研究: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思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98] 刘超:《适当论——欧盟反倾销应对对策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
[99] 肖伟:《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欧共体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蔡庆辉:《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姜栋、郝刚:《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化工医药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年版;王振华:《欧盟对华“冷冻草莓”反倾销案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戴启秀:《欧盟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实施类型:以1993-2002年案例为例》,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0] 蒲凌尘:《应诉欧共体反倾销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1] 叶秋华:“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02] 程卫东:“趋向统一——反倾销法差异性与统一化协调”,《国际贸易》2001年第12期。
[103] 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法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议评》2000年第4期;陈力:“欧盟对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探析”,《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陈力:《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以美国欧盟为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4] 马卫华:“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对策”,《理论探索》2002年第1期;沈木珠:“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对策”,《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杨仕辉:“欧盟对华反倾销比较及我国对策研究”,《欧洲》2002年第3期。
[105] 车丕照:“欧共体反倾销条例‘共同体利益’条款研究——兼论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若干启示”,《欧洲研究》2004年第3期;傅东辉:“总体发展与局部保护的杠杆——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借鉴”,《国际贸易》2005年第1期。
[106] 张亮:“欧共体反倾销法损害幅度确定问题研究”,《欧洲研究》2007年第6期;盛建明:“欧盟反倾销调查不同阶段关于产业损害认定的法律标准及证据规则”,《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
[107] 肖伟:“论欧共体反倾销法中反吸收的法律问题及其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9期;王涛:“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及其启示”,《经济论坛》2006年第4期。
[108] 杨丹:“论欧共体反倾销退税制度”,《辽宁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09] 李丰:“从近年案例看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中期复审制度”,《法学》2007年第1期。
[110] 如胡家强:“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差异的几点探讨与借鉴”,《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袁欣:“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比较”,《国际经贸探索》2006年第2期;吴宏伟:“俄罗斯获得欧美反倾销法市场经济地位评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11] 参见程卫东:“欧盟对华反倾销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2004年第11辑。
[112] 单文华:《欧盟对华投资的法律框架解构与建构》,蔡从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