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卫东:发行欧元区债券与欧盟条约的限制
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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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希腊债务危机以来,经过各种努力,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不仅未能缓解,而且有不断加深的趋势。欧盟诸国多方求解,创新了一些机制,但仍是曙光未见,很多人,包括欧盟委员会将目光转向了欧元区债券机制,希望藉此解决目前的危机,并通过与之相配套的机制,防范欧洲未来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形。
但发行欧元区债券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除了各国对于欧元区债券意见不一,特别是德国总理默克尔反对发行欧元区债券,在政治上尚需欧洲各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外,欧元区债券在法律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欧盟运行条约的限制。《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25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为共同执行某一特定项目而相互提供财政担保的情况下,联盟不对任何成员国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当局或其他公共机构、受公法规范的公共团体或公共企业所承担的义务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不影响为共同执行某一特定项目而相互提供财政担保的情况下,成员国也不为其他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当局或其他公共机构、受公法规范的公共团体或公共企业所承担的义务负责或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不救助条款,它意味着欧盟不得为成员国、欧盟成员国不得为其他成员国的主权债务提供财政担保。
发行欧元区债券必须有某种或多种形式的担保以增强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发行成本。当然,担保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不同担保方式下发行欧元债券,成员国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是否与欧盟现行条约规定冲突,也不尽相同。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引进欧元债券可行性的绿皮书》中提出了发行欧元区债券三种可能的方案,其中两种涉及到欧盟成员国连带担保责任。第三中方式发行欧元区债券时,成员国按份承担担保责任,该种发行方式虽然所需的前提条件较少,不需要对欧盟条约进行修改,但是,它给欧元区国家带来的好处也很有限,各成员国对各自份额的债券承担责任,不能借用其他国家的高信用等级提高自己份额的债券的信用等级;而且由于各种的担保能力不同,以第三方式发行欧元区债券能否得到市场的认可,也是可疑的。因此,以第三种方式发行欧元区债券对于缓解欧元区国家的债务危机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从解决债务危机的需要及降低债券发行成本角度看,发行欧元区债券需要欧元区国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连带担保责任与现有的条约不符合。如果欧元区国家想要达到发行欧元区债券的目的,必须修改现行的欧盟运行条约。但由于该问题涉及成员国的重大利益,要在短期内获得各国的批准,总体来看,难度很大。特别是,有些成员国国内对于本国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着法律上的限制。如德国宪法法院在2011年9月7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德国参与求助机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德国不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可以预想,欧盟要在这个问题上修改条约,恐非易事。因此,可以认为,发行欧元区债券,在短期内来看,不是欧元解决债务危机的可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