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判决C-386/08,Brita GmbH诉Hauptzollamt Hamburg-Hafen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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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欧洲法院裁定原产于约旦河西岸的产品在《欧共体与以色列联合协定》(EC-Israel Association Agreement)的范围之外。欧洲法院认为,原产于约旦河西岸的产品应受《欧共体与巴勒斯坦革命组织联合协定》(EC-Palestini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Association Agreement)调整。
这两个协定均免除从以色列或巴勒斯坦领土进口到欧盟的产品的关税,并且均要求当事人的主管机构与决定产品原产地的欧共体机构合作。
Brita是一家德国公司,将约旦河西岸生产的产品进行到德国。为了依欧体体与以色列协定取得优惠待遇,Brita告知德国海关其货物原产于以色列。德国海关要求以色列当局确定其来源。以色列机关给予回复。然而,以色列当局未能回复后续的是否产品原于被占领土的调查。因此,德国海关拒绝根据欧共体—以色列协议给予优惠待遇。Brita将海关诉至德国财政法院,该法院将该争议提交给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比较了前述两项协定,认为欧共体与巴解组织协议明确包括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而在欧共体与以色列协定中并无类似的语言:“如果把欧共体与以色列联合协定第83条解释为以色列海关对原产于西岸的产品享有权限,就等于对巴勒斯坦海关施加义务而限制其根据上述欧体体与巴解组织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权限。这种解释……将违背一般国际法原则“条约不能给第三者负担义务亦不给予权利”(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并且与《维也纳公约》第34条相冲突。”
最后法院认为,原产于约旦河西岸的产品不能受惠于欧共体与以色列协定。
(叶斌翻译)
http://curia.europa.eu/jurisp/cgi-bin/form.pl?lang=EN&Submit=rechercher&numaff=C-38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