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欧盟涉华经贸立法新动向

2020年10月27日下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1447会议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欧盟法研究室主任叶斌对“欧盟涉华经贸立法新动向”进行了主题报告,以下为报告实录。

 

本次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陈新研究员主持。在报告中,叶斌副研究员对于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和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讲授。首先叶斌副研究员对于欧盟近期涉华主要经贸立法进行了梳理,包括2017年欧盟针对中国入世的市场经济问题对《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进行修订、今年10月11日欧盟安全审查机制开始实施、目前国际采购工具进入到二读程序以及今年6月17日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发布。

接下来,叶斌副研究员分析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主要内容与特征。内容上,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提出的法律基础是共同商业政策,在这个条例之下授权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境内的直接投资发表意见,审查框架里要求成员国建立强制的汇报机制汇报境内的投资信息,条例也专门制定了清单,即成员国委员会和成员国在安全审查的时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叶斌副研究员将它定义为多行为体去中心化的审查框架。

对于欧盟外资安全审查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叶斌副研究员分为了两类,第一类即第四条第一款是行业性的考虑因素,第二类是的特别的考量因素。对于欧盟委员会有特殊的权益的项目,条例的附件里做了清单,未来还有可能会扩大,主要是欧盟层面的重要项目,例如伽利略项目,哥白尼计划等。

同时,叶斌副研究员分析了条例与《第88/362号指令》的关系,认为需要考虑指令对直接投资的例举。我国国有银行以长期贷款形式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或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而提供的长期融资,以及已经在欧开设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中资企业在日后的追加投资,都可能会被纳入到《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的范围。

叶斌副研究员又从五个方面对外资安全审查提出了问题并给予了回答。首先在设计条例的时候为什么没赋予欧盟委员会发表具有约束性意见的权利。第二个问题是在外资安全审查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到欧盟其他的规则,尤其是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第三个问题是欧盟做外资安全审查的时候是否要遵循以前欧洲法院对安全和公共秩序做严格解释的要求,第四个问题是未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相关措施及成员国做出的安审的措施能否通过比例原则测试。第五个问题是欧盟外资安审条例与其他欧盟规则是否一致。

之后叶斌副研究员又对于今年新发布的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叶斌副研究员认为补贴白皮书的起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欧盟提出要建立或者是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一方面是欧盟认为现有的欧盟一系列的工具没有办法弥补外资监管空白。

对于“外国补贴”的定义,叶斌副研究员指出补贴白皮书里对于外国补贴的定义包括了四个要素,即“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 “财政资助” “授予一项利益”以及“专向性”。同时叶斌副研究员还将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中的“外国补贴”定义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及欧盟层面的国家援助做了比较。

接下来叶斌副研究员对于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里的三个模块进行了分析,第一个模块是一个综合性的审查工具。另外还有两个模块,这两个模块是具有针对性的模块,一个是具体针对这个企业收购,在程序上有一些规定,主要包括强制的申报机制,事先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另外一个是针对政府参与采购中存在的外国补贴问题也要审查,是事前审查,要求政府采购机关进行审查。

分析完白皮书的核心内容后,叶斌副研究员又详细阐释了为什么要从投资协定的角度来看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第一个原因是目前中欧投资协定下涉及到如何规定国民待遇的问题,以及如何设置例外条款,第二个原因是按照现有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欧盟企业是没有汇报义务的,但在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下则是对外国投资者的义务,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是给予了不同的待遇。另外还涉及到的问题是监管权与征收的问题。

对于白皮书的影响,叶斌副研究员认为有两点。第一点,欧盟是以竞争规则来发布贸易审查和外资审查,这是功能外溢。第二点,这会造成欧盟防御工具之间的相互互动和强化。对于如何应对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叶斌副研究员建议,第一,中欧协定谈判设置条款的时候做一些限定,第二,建议各级政府,不仅仅是中央政府还有省级,市级,县级,引入一些管理性的规则。同时也可以借鉴欧盟的集体豁免,对于某些行业进行集体豁免。

廖凡研究员提到欧盟的外资安审条例是以德国为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对于德国企业收购,这使得考虑的因素已经超出了传统国家安全的范畴。目前的安全审查机制是欧盟和成员国内部妥协的产物,因为安全事项属于成员国,但是联盟层面设立的框架肯定也会带来收紧的趋势。同时对于如何应对欧盟的立法,廖凡研究员认为现在确实已经到了制度竞争与规则竞争的时期,如何在保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进行调整确实需要进一步考虑。

胡建国副教授从WTO和贸易法的角度进行了评议。指出目前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有相互融合的趋势。WTO安全例外条款中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官方主协议第 21条以及第14条之二的安全例外,与贸易有关的安全协定第73条及政府采购项下的安全例外,这几个条款都把国家安全限定为传统安全领域。在国家安全例外的判例法中,美国、俄罗斯在涉及到WTO的案件时坚决主张安全例外条款是自我判断,但是WTO专家组认为需要满足联系要求。现在包括美欧在内的外资安全审查的机制都将非传统安全因素纳入进来,不仅是传统的安全,也延伸到了经济安全和文化环境等领域,这是一个最新的动向。

程卫东研究员从欧盟立法价值及规则体系,现行制度,以及如何应对几个方面进行了评议。欧盟采取的立法措施是在保护欧盟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力,对于欧盟的立法价值,现在欧盟仍然坚持自由的力量与开放的市场,但是加上了安全和公平这两个价值。现行制度方面,欧盟安全审查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就是安全例外。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欧盟认为现有的国际贸易体系无法解决,因此采用单边的方式。在应对方面可以将国企的社会功能单列出来,不要把经济行为和社会职能混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