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形势年终研讨会观点摘编(五)

  

  2021年11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德合作中心及中国欧洲学会德国研究分会联合举办了“德国形势年终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外交学院、同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以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研究机构及高校的40余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与线下的形式参会并发言。会议围绕德国对华政策与中德关系、德国政治生态变化、德国新政府外交政策走向、德国经济形势与气候变化、数字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我们将陆续向读者推送与会嘉宾的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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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产业发展和政策变化 

寇蔻

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学院讲师

  默克尔执政16年,整体上经济发展较好,虽然经历了几次危机,大体较为平稳。不过经济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在产业发展上,前沿技术领域的投资不足。仅有的那些研发资金主要集中在少量的占有优势的产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机械制造和化工等支柱产业。其次,从企业类型来看,现有的主要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企业,中小企业虽然是德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研发投入获得的支持依然较少,因此造成了大企业和小企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再次,数字化进程不及预期,2014年德国提出了数字化议程,但总体来看数字化发展还是较为缓慢,在欧盟国家中居于中游地位。  

  德国实施的产业政策与中国、韩国不同整个经济政策是从属性质,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德国的产业促进集中在生产前阶段,也就是研发阶段。在生产组装这个环节,政府干预比较少。另外,德国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政策的特点,集中表现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支持。  

  面对目前产业遭遇的挑战,德国新政府可能会进行一些改变,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第一是环保,加强绿色经济。德国希望推进绿色经济、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的发展。但个政党也有一定分歧。例自民党更加强调市场机制,反对国家的直接干预。而绿党主张使用更加强硬的办法,如主张2030年起停止生产汽油车和柴油车、将退煤提前到2030年。第二是数字化。这与大联合政府的数字化政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网络建设,提升高速网络集中科研力量,扩大产学研合作,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强调数字化领域的标准制定。第三是技术促进,包括新能源汽车电池、充电桩以及人工智能健康领域此外还有可再生能源,其中氢能被多次提及今年5月,大联合政府选定了62个项目,在氢能领域投资了80亿欧元,涵盖了整个氢能源的产业链。  

  简而言之,虽然各政党提出了很多技术促进的方法措施,但整体上还是没有偏离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思想政府的作用集中于创造框架条件,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此外,相关政策仍然符合以往德国产业促进政策的思路,即创新政策结合,更多资金投入企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中。  

德国供应链法衍生风险和未来走向 

胡子南 

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2021年6月11日,德国议会通过《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以下简称《供应链法》继英国和法国之后,德国成为欧洲又一因保护所谓人权实施强制尽职调查的国家。该举措将对跨国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以下主要从德国企业的视角进行分析,可探讨的问题较多,试举如下。  

  第一,该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保护人权和环境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也采取类似举措,为什么德国国内对该法存在争议  

  第二德国将企业维护人权由自愿遵守转变为强制履责,是否真的能解决全球人权和环境问题  

  第三,德国《供应链法》同其他国家,例如与代表性的法国相比,为何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四,如果2023年欧盟推出更强硬的政策法规,德国是否会跟进?这是否符合德国利益  

  第五,德国政府如何真正履行相关法规的监管和审查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企业主体在人权方面应该履行的义务。1998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针对企业承担人权义务的工作组,推出了一个企业行为责任规范草案,但遭到欧美工商界的强烈反对后不了了之;2011年,出台《联合国工商企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也就是现在欧洲遵循的人权指导原则德国也据此推出《供应链法》。  

  在此之后,联合国和许多国家就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依据“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人权条约一般不会要求工商企业承担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而是将其转化国家法律加以执行。但由于国家法律具有地域性和自决性的特点,可能导致其无法解决国际上的人权践踏行为。例如,国家法律标准低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国家间法律标准相互矛盾和冲突以及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等。近年来,欧洲国家纷纷进行相关立法。2015年英国通过《现代奴隶制法案》2017年法国通过《企业责任警惕法》。此外,瑞士、荷兰、意大利、芬兰和卢森堡等国也在实施针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尽职调查立法。  

  欧盟也做出了一些努力。2013年通过《欧盟木材法规》2014年通过《欧盟非财务信息报告指令》2017年初颁布《欧盟冲突矿产法规》,要求欧盟降低侵犯人权、强迫劳动和滋生犯罪的风险。2020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首次提出针对公司可持续治理进行立法,紧接着欧盟委员会就相关举措征询公众和利益方意见。2021年,欧洲议会审议并通过《欧盟强制性人权、环境和可持续治理尽职调查指令》。 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立法提案,预计2023年正式成为欧盟法律。  

  2019年底,时任德国劳工部长Hubertus Heil(社民党)和发展部长Gerd Müller(基社盟)宣布就人权和环境议题强制企业实施尽职调查推动立法,但是被默克尔和经济部叫停。2021年6月,在社民党的支持下,在经过长时间的争论谈判之后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德国《供应链法》,其中412票同意、159票反对、59票弃权。从各党派情况看,联盟党、社民党、绿党投票支持,左翼党弃权,自民党反对。  

  经初步评估,德国的《供应链法》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鉴于全球产业链的复杂性《供应链法》实用性存疑,很难达到保护人权和生态环境的目标。基于经济效率原则,全球已形成集研发、采购、制造、运输和销售为一体的极为精细化和复杂化的产业链分工体系,德国企业作为其中一个环节不可能对整个产业链进行精准且科学的尽职调查并施加影响。例如,空客公司经过严格准入审查后确定最新合格供应商,据统计,主供应商就达到3186家,分布在49个国家里的4508个地区。如此庞大的数量还不包括次级供应商以及能够施加影响的关联公司。若空客公司启动尽职调查势必耗时极长、难度极大、支付成本极高,而且供应商所属国家拥有各具特色的政策法规、风俗习惯和历史传统,很多时候难以强制改变或施加影响,所以实施高效、完整和科学的尽职调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基于此,《供应链法》仅规定了所谓“尽责义务”,只是努力尽到义务,既不保证“不可预防的侵犯行为”,也不承担“引起民法诉讼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一家企业依据该法履行了“尽责”义务,即使无法追踪到供应链中侵犯人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也被认为是“情有可原”。  

  第二,德国企业是否真的有意愿切断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基于经济效率原则的生产、采购、运输和销售的产业链体系,非常值得怀疑,而且其风险极大。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通过国际化分工已经成功地将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同劳动密集型产业明确区别,从而形成了高附加值工业制成品和低附加值初级产品的收益差。对于德国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并因此实现高价值增长赚取高额利润,但这是在牺牲位于“微笑曲线”两端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获得的。一旦基于所谓“人权”因素切断正常运转的供应链系统,势必会影响德国优势产业精密仪器、高端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通信设备等在全球的竞争力,毕竟德国企业还面临来自中美企业的激烈竞争,这也是为何只有极少数德国企业履行了国家经济与人权行动计划NAP)义务的原因  

  第三,德国企业迫切需要依托高度整合的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来尽快恢复发展,不愿看到因履行“人权”义务而可能破坏德国企业赖以生存的全球供应链。受新冠疫情危机的影响,德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本就处于极其艰难的境地,德国立法机构一度暂时中止出于某些原因申请的破产保护,并通过短期工作福利和过渡性援助等措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但这并非长久之计。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BDA)、德国工业联合会(BDI)、 德国工商总会(DIHK)德国零售业联合会(HDE)以及时任经济部长阿尔特迈尔都曾表示,实施《供应链法》将给企业增加额外义务、导致支付额外成本并拖累经济复苏步伐。对此,《供应链法》限定了承担义务企业的范围,规定2023年方才生效,并首先适用于员工超过3000人的大型公司。2024年起,再适用于员工超过1000人的中型公司,此后还会对适用对象进行重新评估,且企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产生另一个问题,员工人数少于1000人的小型公司不受约束,它们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是否会受到任何惩罚?小型企业是否会基于此形成对大中型企业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造成市场扭曲?如此一来,德国执行《供应链法》的效力会大打折扣,显然不符合“德国将拥有欧洲最强大的供应链法”的定位。  

  第四,德国企业进一步被所谓“人权”和“环境”议题绑架,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供应链法》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出口管理办公室(BAFA)拥有监督企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权力。如若违反《供应链法》相关企业可能会面临严重惩罚处以最高达80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大型跨国公司则需缴纳年营业额2%的罚款,被罚款超过17.5万欧元的企业在三年内会被排除参与公共服务和政府工程招标程序之外。基于此,德国企业及其子公司必须确保建立一个合规制度,即便如此,仍然可能面临适当性的质疑,即公司行为是否已经履行了尽责义务识别、预防、终止或至少尽量减少供应链上的风险和可能的违法行为。《供应链法》虽然规定德国企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任何受到侵害的个人仍可以授权德国国内工会或非政府组织代为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特别是当前欧盟部分政客和非政府组织惯于借人权问题对别国施压以实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由此会大大增加企业被诉的法律风险。例如,2017年法国颁布《企业警戒责任法》旨在识别和防范对人权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适用对象包括雇佣超过5000人的在法注册公司以及雇佣超过1万人的在法经营的外国公司,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支付罚金或面临民事责任诉讼。自此之后,多家大型法国公司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2018年法国两家非政府组织起诉三星雇佣童工以及未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员工罹患不治之症。2020年法国自然环境保护组织对法国能源巨头道达尔提起诉讼,指责其在限制碳排放和防止气候变化方面不作为。2021年多个人权机构在法国起诉成衣制造公司Zara UniqloSandro和Skechers,指控它们涉嫌在新疆通过所谓“强迫劳动”获益。  

  就中国而言,德国《供应链法》的衍生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影响中德企业间正常的经贸往来。例如,德国太阳能产业领军企业Wacker Chemie被德国部分政客和非政府组织要求在新疆缩减生产规模并中止同中方供应商的合作义务。又如,大众由于在新疆设厂被德国部分政客攻击。再如,非政府组织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对服装企业Hugo Boss和连锁超市LIDL等五家德国企业提出诉讼,指控企业负责人包庇新疆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问题并从中获益,同时要求德国监管机构对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以及五家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  

  二是刺激欧盟加快制定对华政策工具。欧盟目前正在讨论一项有关企业尽职调查和问责的新指令。2021年3月10日,欧洲议会提出了一项建议开始草拟此类指令,企图在欧洲层面引入额外的报告义务和供应链监控义务。这一指令可能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公司,并可能引入民事责任。该机制一旦形成会对中资企业赴欧生产、经营和投资产生极大影响,因为它极有可能成为欧盟操纵“人权”和“环保”议题对华施压的工具,进一步强化欧洲对中国“竞争对手”的定位从而让欧盟对中资企业更加防范。  

  三是推动欧美协调对华经贸产业政策。美欧宣布建立高级别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尽管未专门提及中国,但TTC将推动美欧在经贸和科技政策方面针对中国协调竞争和监管机制,特别是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外国政府补贴审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以及美欧市场招投标等领域。  

  关于德国《供应链法》未来的走向,我认为有三种可能:  

  一是各国间就“人权”和“环保”原则对企业供应链的审查保持差异。德国支持在欧盟层面出台针对“人权”的企业尽职调查和问责的新指令,但是有可能会建议让渡相关裁决权给当事国,欧盟仅保留建议权(类似于欧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或提高审查门槛,否则德国企业将面临更大风险,例如法国公司可能会遇到越来越多的诉讼风险等。  

  二是立而不用,但从中可寻求获利空间和谈判筹码。鉴于《供应链法》的执行和监督存在较大困难,德国可能会立而不用类似于欧盟2271/96号条例(《欧盟阻断法》)。尽管欧盟官员的声明措辞强硬,但数千家欧盟公司仍无视《欧盟阻断法》规定,毅然退出与伊朗之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交易。一些非常知名的欧洲大企业选择服从美国次级制裁,无视欧盟反制裁法令  

  三是德国继续修订法规收紧监管并鼓动其他成员国跟进统一标准。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收紧《供应链法》会损害德国企业的利益,特别是在中国的利益。德国新政府上台后,中德关系可能会出现一段时间的“困难期”,但最终会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考量,回到“务实”合作的道路上。  

大选后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走向 

朱苗苗 

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副教授 

  2019年年底,德国外交部发布了一份气候外交政策报告,将气候变化作为德国外交政策的中心议题之一,强调我们希望更多利用气候变化作为外交政策的催化剂报告还指出:促使气候与安全相互关联成为德国外交政策的中心;气候外交政策的核心任务是,在外交政策上支持《巴黎气候协定》的实施,并在所有双边和多边接触中促进该协定的实施;预防性气候外交政策的核心之一是,在世界任何地方尽可能防止或至少限制气候变化带来的果,特别在早期阶段,识别由此产生的危机并避免暴力冲突。  

  德国外交部的这份报告一方面展示了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的现状,同时也为未来调整做了方向性的指引。一些德国智库也指出德国气候外交近几年的不足,例如气候外交政策和能源外交政策分别有各自的路径依赖,并且很多时候被割裂开来。而事实上,德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三分之二来自能源领域,气候外交政策和能源外交政策不能分割,必须融一体。此外,德国气候外交缺乏整体的雄心,各个联邦部委缺协调一致和连贯性的战略,涉及气候与能源外交的除了外交部还有环境部、经济部、经济合作与发展援助部以及教育与科研部等。德国的智库建议制定新的气候与能源外交战略,以改善气候和能源政策的“散装”情况,战略的制定应该基于优先地缘目标和气候保护内容的原则。  

  在这份报告公布不久,全球新冠疫情发,对国际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德国在大选之前已经迫切面临调整气候与能源外交政策的需求。  

  大选后德国面临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政府。对新政府气候与能源外交走向的研判,要基于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分析  

  一、影响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走向的内部因素  

  第一,德国外交政策的整体调整。德国在国际秩序中的身份与地位发生变化,作为现有国际秩序的领导者和捍卫者,想要承担越来越多的国际责任。第二,德国在20215月份修订了气候保护法,提高了气候保护目标,计划2030年减排65%,2045年实现完全碳中和。这个目标要求在两个方向加速前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设;进行全行业电气化。这对德国对外气候和能源外交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第三,德国从黑红大联合政府更迭到“交通灯”三党联合执政。“交通灯”组合里绿党的竞选胜利一方面反映德国民众非常重视气候和能源议题,另一方面预示绿党执政后决心一展其气候保护雄心。目前基本确定的是外交部长、经济与气候超级部长将由绿党派出。这对气候和能源外交政策产生较明显的影响。第四,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依赖绿色复苏。结合整个欧盟的绿色新政及其绿色复苏计划,德国调整气候与能源政策的需求较为迫切。  

  二、影响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走向的外部因素  

  关于外部因素,前面已经提到更宏观的框架,涉及疫情以及疫情前国际格局。第一,欧盟层面制定了激进的气候保护政策。欧盟想通过绿色新政,将气候政策在工业、交通和农业等领域进一步扩展并具体化同时追求更多战略自主。德国只有与欧盟还有欧盟伙伴一起才能够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发展外交政策更有力的杠杆。第二全球进入碳中和博弈时期,气候保护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相互交织越来越紧密,能源地缘政治发生明显变化,传统化石能源地缘格局转变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地缘格局,包括新能源关键元素的控制权后者包括稀土、锂矿、钴矿等将成为大国的争夺焦点。能源行业从依赖石油开发到由技术创新驱动,表明对未来颠覆性的能源技术争夺会日益激烈。全球能源大国以颠覆性的技术为目标开启新一轮的地缘政治竞争。在背景下,德国的气候与能源的外交要进行较大调整。  

  三、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政策的走向  

  第一,绿党的影响增强主要表现为更突出价值观和道德,展现德国的示范力量和督促力量,推动国际层面实施《巴黎气候协定》和“碳中和”目标。作为比较重要的软实力战略的组成部分,能源转型伙伴关系将得以延续,价值观内容将凸显德国将加强与美国的合作,强化跨大西洋气候联盟。  

  第二,德国主导目标是成为引领性气候保护国(führende Klimanation),前提是要确保德国工业大国的地位。尽管绿党的价值观外交在能源与外交政策中更多体现出来,但是利益考量比重更大。虽然要争当引领性气候保护国,但德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住工业大国地位,在国际秩序中增强领导力在碳中和的大趋势下参与制定全球贸易、能源政策的规则和标准。  

  第三,德国制定的新外交和气候外交战略指导方针的重点技术领先、标准制定、监管空间和市场规模。德国将扩大目前的外交工具箱,包括总理尔茨提出的气候俱乐部;绿党提出的从能源转型伙伴关系中扩展出巴黎协定伙伴关系”,以实现巴黎协定中的气候目标。  

  第四,进一步加强气候议题的安全维度,推进国际层面气候议题的安全化增加地缘政治因素的考量。印度、乌克兰、摩洛哥、埃塞俄比亚等国家都是德国调整气候与能源外交的对象。绿氢外交已经开始布局继续扩大。作为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电网联通方面产生影响的回应以及电气化在碳中和方面的重要作用,电网的地缘政治意义将进一步增强。  

  第五,更多地从安全、经济利益及战略角度来推进气候与发展援助政策的结合例如对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和东南亚进行大量投资等。  

  第六,德国在后疫情时期面临巨大的经济复苏压力,加上经济高度依赖出口,因此更加注重在全球气候保护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中考虑其出口利益。需要关注的是德国新政府在推进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上以及在欧美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中可能扮演的角色。  

  德国气候与能源外交的调整和走向对中德关系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当前中欧关系面临挑战的时期,气候保护和能源合作是推进中欧和中德关系的抓手之一,合作空间较大。2021年11月9日,中欧共同牵头完成《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是一个积极的例子。一方面气候保护和能源合作一直以来政治化程度相对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德国和欧洲越来越将气候和能源议题与地缘政治挂钩的趋势。在这两个领域,中德两国在国际供应链中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伴随着在标准、技术、经贸和资金领域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警惕德国以气候保护为借口,对中国在经济和政治上施压与其共同价值观伙伴一在全球设置关税和技术壁垒。  

德国技术主权的理念与实践初探

陈扬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欧洲学院讲师 

  根据德国电气电子及信息技术协会(VdE)发布的立场性文件,时任内政部长德迈齐埃de Maizière和德国电信首席执行官奥伯曼Obermann)于2011共同成立了关键ICT应用和ICT架构安全工作组从而为确保关键ICT领域技术应用的持续安全制定战略。这也是技术主权technologische Souveränität)理念首次在德国登场,彼时该理念主要落脚于安全,在实施原则和具体举措方面不甚明晰。 

  此后,全球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加剧,以中美和欧美贸易冲突为代表的全球贸易冲突威胁加大,德国终于有所觉醒,启动了关于德国欧美在关键技术上是否要有独立性以及可以有多大程度的独立性的系列讨论。弗劳恩霍夫协会、莱布尼茨协会、德国国家网络安全委员会等智库或机构纷纷就技术主权的理念、方法与行动发表立场文件。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德国加强技术主权的呼声愈发响亮。在技术主权登场十年后的今天,联邦教育和研究部(BMBF)于2021年发布了更为全面的《技术主权塑造未来》文件。其中,关于技术主权的三个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不局限于技术应用安全,而是明确对照宏观经济目标,使技术主权更具战略意义和价值导向。文件指出,德国是欧盟创新的主要推动者和技术主权的引导者。技术主权是合作(共同)研发关键技术与基于技术的创新的诉求和能力,而核心在于确保德国竞争力、就业繁荣,同时不以牺牲本国的价值观为代价。具体来看,德国应做到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制定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据此研发生产关键技术,发展自主生产能力,协助确定全球市场的标准。可以说,加强技术主权的举措应同时服务于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更稳固的价值观堡垒 

  其次,基本理念更具针对性、系统性,在方法论上做到了整体与部分相结合。文件指出,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应用和欧洲内部市场的支配力是关键。为此,文件首先对什么是关键技术给出了五项最低标准:一是具有行业领域的交叉性,应用范围广,创新潜力大二是作为增强经济竞争力满足社会核心需求和国家预防性任务(如保障公民安全、气候保护、医疗保健、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的重要基础三是研究密集型,对资金和特定技能的需求;四是需要确保从基础研究到市场准备的完整价值链的运营;五是对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如何实现技术主权文件在方法论层面提出了三项原则:(1对关键技术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评估相关技术领域的市场和个体经营能力,定期审查关键技术组合和技术资助的依据标准。(2开展广泛的跨国界与机构间合作。文件指出,欧洲内部市场对维持技术主权至关重要,德国国家战略应该和欧洲战略相辅相成。其中,合作伙伴关系的选择和建立必须避免战略技能泄漏等不利于德国或欧洲技术主权的知识外流行为。(3从整体上审视创新产业链的各阶段各参与者。一方面,要重点支持促进创新结构、区域创新网络、以技术为导向的初创企业及研发,确保德国和欧洲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继续发展由科学、商业、政治和社会各界有机组合而成的创新生态系统,这包括注重企业和学界在标准化问题方面的合作,大力培养和吸引青年人才,确保监管法对创新和投资的开放态度,熟谙社会的相关需求。最后文件指出,要在针对性和开放性的理念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未能充分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借助资金投入,创造相应的宏观框架条件、开放性的跨部门措施,以尽可能全面地挖掘社会创新潜力。 

  再次,具体领域的措施更全面详尽,技术促进、政策加持和未来规划并行。文件指出,加强技术主权的路径必须根据不同技术和应用领域的情况而制定。为此,BMBF针对12个核心领域提出了预期计划与举措,其中包括新一代电子产品、通信技术、软件与人工智能、数据技术、量子技术、价值链塑造、循环经济、创新型材料技术、电池技术、绿色氢能技术和疫苗研发技术这11项技术领域和建立新和强的伙伴关系这一政策举措。在每一个技术领域,文件均在分析德国优势和短板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项目措施、资助计划与指导倡议。 

  具体来看,文件提及的技术短板领域主要包括:1电子产品领域,德国在高性能处理器、内存、通信网络硬件方面存在严重对外依赖;2通信技术领域,开发可信赖、高性能、具有节能效果的德国或欧盟制造组件,构建可持续的通信基础设施,助力能源转型和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3)软件和人工智能领域,专业人才面临严重短缺,在核心基础设施方面过度依赖欧洲之外的供应商,软件系统和软件生产方面自主性不足;4数据技术领域,数据提供和数据再利用的必要工具与服务手段不足,在健康领域的数据研究方面,法律框架和技术手段有待更新完善;5价值链塑造领域,德国对特定技术和组件的依赖性增强,研发力度欠佳;6循环经济领域,德国在矿物、化石等关键原材料方面对中国等国的依赖性较强,有必要持续扩大循环经济价值链可持续创新;7材料技术领域,德国在开发创新材料、制定基本标准、开采关键原材料方面,面临落后于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危险;8电池研究领域,德国长期面临对中国和韩国等国家在技术开发和生产方面的进口依赖;9绿色氢能领域,德国在氢经济技术方面面临来自中日韩等国的激烈竞争,氢气制造出口国的主权受到威胁,对绿色氢的进口不足,国际合作范围受限。 

  总体来看,可持续发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知识与创新流动、欧洲与国际合作是德国此次《技术主权塑造未来》文件的关键词,但其所涉技术领域较广,对人力资源和资本容量的需求高,同时提振的难度不可谓不高。此外,欧盟委员会在20202月发布《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欧洲数据战略》和《欧洲人工智能白皮书》德国技术主权的加强,与欧盟技术主权的提升之间能否保持正相关的关系,避免制衡、实现互促,更有待研究与检验。日后,德国能否尽早明确关键技术领域并予以针对性资助,扬长改短以加强技术主权,我认为取决于四个方面: 

  第一,理念方面,德国新任政府及主要权责部门能否采取现代化、开放性的指导原则,在技术保护和技术共享之间、在捍卫价值观壁垒与扩大技术市场之间取得适度平衡; 

  第二,目标方面,能否合理安排政策领域的优先项和技术难题的重点靶,将目标阶段性地细化,并为日后灵活调整目标提供有效空间; 

  第三,权能分工方面,主要职能部门能明晰各自角色及与其他部门角色的关联性,从而制定融合财政、科技、产业创新、中小企业、教育、移民融入、监管等多维度的政策工具箱。同时,政界、学界、经济界和社会各界的利益相关者能否找准自身定位、各得其所、开展有效对话、定期评估成果; 

  第四,手段方面,在欧盟技术主权战略框架内,德国政府能在多大空间范围内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技术主权促进手段,采取外溢或正向连带效应明显的政策举措,并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同时,能否提升政策手段的战略性和可持续性,减少政策手段的危机性与应激性也是关键。 

  文章来源:本文根据四位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德合作中心及中国欧洲学会德国研究分会联合举办的“德国形势年终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已获得作者授权。              

  审校:齐天骄              

  审核:刘作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