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欧洲转型的法律视角与其他

    欧洲转型这个概念本身似乎是不需要证明的,但是欧洲转型有哪些历史、空间和场域的维度,欧洲转型的内在逻辑、动力、反动力、主观目标、工具、未来和影响是什么样的,欧洲转型的法律视角是否能够提供欧洲转型的宏观叙事,欧洲的转与不转以及欧洲模式,如何使之接近历史和现实的真相,并且为中国和东亚的转型做一点知识上的储备呢?

    一、欧洲转型的历史、空间和场域

    从1951年六国缔结巴黎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以来,欧洲那块土地上发生的众多巨大变化,还不足以说明其转型么?建立关税同盟与无边界的内部市场,建立内部市场四大自由与竞争规则,建立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共同商业政策,成立欧洲议会,建立欧元区,建立申根区并实现欧盟化,建设以民事判决自由流动为代表的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建设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欧洲公民的产生,欧盟普通立法程序的巨大扩张,纳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未来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从1951年的西欧6国到2013年纳入巴尔干半岛上第28个成员国,等等,这些欧洲一体化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空间范围、不同场域达成的不同程度的成果,足以说明欧洲民族国家所经历的一系列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

    即使是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和2008年发生欧债危机,这两者几乎同时进行的令人觉得吊诡的背景下,欧洲也在一刻不停地发生着转型。正当欧盟忙于根据里斯本条约调整内部机制,还来不及喘息之时,欧债危机再一次挑起了自2004年欧洲宪法危机以来成员国主权与民主赤字这两根最为敏感的神经。欧洲技术官僚和政治精英们推动的欧盟经济治理改革,正在面临着成员国选择性退出、此起彼伏的民众抗议、层出不穷的违宪审查案的多重挑战——未能进入美国《外交杂志》2012“百大思想家”的尤尔根•哈贝马斯不顾83岁的高龄也对欧盟的危机做出回应!但是,也不全是坏消息,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要成为第28个欧盟成员国了。无论如何,这短短两三年欧洲舞台所经历的转型、改革和变化,也要促使欧盟法和欧洲宪法这类教科书的作者不得不再次修订了。

    但是欧洲一体化并非是欧洲转型的全部。在欧洲一体化之外,欧洲还经历着另一些层面的转型,它与全球化、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社会精神以及政治文化有着更为紧密和深刻的联系,甚至是反欧洲一体化的。譬如,欧洲福利国家与三十年前相比其模式与价值取向发生了哪些变化,内部有哪些不同?欧洲国家的政党和政局发生了哪些转变,出现了哪些新的思潮,哪些思潮没落或者转换了?欧洲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与竞争力发生了哪些变化,东欧与西欧、北欧与南区经济格局的变与不变?欧洲民众的文化心理、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发生了哪些变化,呈现出什么样的欧洲特色?欧洲如何处理诸如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等地区和全球议题?欧洲的国际地位与话语权在哪些领域上升了,在哪些领域削弱了?

    二、对于欧洲转型的逻辑、动力、目标与工具这些问题,法律视角是否以及如何提供欧洲转型的宏观叙事?

    在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国际关系学之外,法学应该为欧洲转型提供另一种内在的解释。当然,法学的纯粹主义解释方式的缺点是不言自明的,对于欧洲转型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因素而言,尤其如此。但是,引用“法律自成体系”学说的观点来看——法律的内在语汇在解释其演化动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自成一体的方法就外部现实对法律体系的影响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并且外部现实总是受到法律观念调整的。简言之,尽管法学视角不对动力和外在因素本身提供解释,但是却为动力与外在因素的影响提供更为精确的解释。

    法律不仅仅是工具,而且是生活方式。与中国式的法制工具化不同,欧洲发生的事情是在更高层次上对法律制度的工具化——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法制化,或者称之为欧洲法制主义(eurolegalism)——法律制度成为了一种行动方式或者生活方式。

    欧洲一体化中的法律创新,也是一种形式的欧洲转型。它创新出新的法律形式,产生了不同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欧盟法,并且以此改造着成员国国内法和欧洲区域的国际法。欧盟或者共同体法律结构的宪法化:早期提出的直接效力、最高效力、默示权力和人权原则,中期与近期发展出来的经济宪法、支柱结构、一致性原则、界权、决策程序、去中心化、民主合法性,这些法律概念都为欧洲转型中的法律变迁提供了清晰和丰富的分析视角。

    同时,欧洲还通过规范性力量或者全球治理,来影响世界并从中获得制度优势,用法学概念转换这个政治学范畴,就是欧洲法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欧洲转型中的法律变迁从价值、原则、范式等不同方面影响国际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进程。

    另外,从比较法角度,Kelemen所称的欧洲规制转型——欧洲法制主义在证券监管、竞争政策和反残疾人歧视三个方面所呈现出的与美国法的某些趋同,在其他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欧洲转型中的法律变迁与全球视角下的法律变革有哪些同质性和异质性?

    三、欧洲的转与不转,以及与中国和东亚的转型

    欧洲也不都是在发生转型的。欧洲所追求的价值观和制度,尽管不都具有普世意义,或者尽管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有一些仍然“万变不离其宗”。对于市场经济,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式的自由主义,还是莱茵式的社会市场模式,其不变的是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市场自由化,其基础是资本主义法治。而对于法治的资本主义局限性,欧洲更多的是通过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倚重,试图降低资本主义对人的压迫。由此,欧洲模式或者经验,对于中国转型能否有所借鉴,中国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吸取欧洲经验的合理内核?

    在日本持续就领土问题与中韩两国关系恶化而无法破题的背景之下,谈东亚的转型似乎是天方夜谭。但是中日韩三国与欧洲一体化早期的煤钢六国还是可以相提并论的:历史上的文化高度同质性,和现实上的经济实力趋同与互补。东亚在历史上是一体化的,因为西方的冲击,东亚才分裂至今。当年拿破仑所说的中国的沉睡,不如说是东亚的沉睡而不自知。东亚的分裂,是东亚各国乃至亚洲的梦魇,从欧洲转型来看,欧洲表现出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令人称奇的,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不可让渡转变为欧盟主权的可让渡性,使得几个民族国家可以在法理上取得主权的妥协,从而实现强强联合。未来东亚的转型,与历史上的朝贡关系当然是不同的,也未必需要主权的让渡,但是,它不仅应该超越自由贸易区等经济领域,还要追求新型的平等、合作、互利、和平的特殊国家关系。欧洲在这些价值追求中取得的经验,这对于东亚来说,是一种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