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钟楹博士

  问:许多人期待着中国在2016年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许多人认为,欧盟未必会自动承认中国的这一地位。这一分歧在明年可能会更为引人注目。在你看来,中国是不是在2016年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欧盟不主动给予,中国应该怎么办?

  答:针对“2016年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来自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第2句:“无论如何,第15条(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换言之,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WTO,15年后即2016年11月,为第15条(a)项(ii)目的规定终止适用的最终期限。

  第15条(a)项(ii)目是这样说的:“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该问题是WTO框架下的问题;第二,WTO协定没有对“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概念做出界定;第三,第15条(a)项(ii)目是反倾销措施中以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之规定。

  基于此,“2016年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2016年11月以后,WTO其他成员国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是否能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之规定应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针对这一个问题,我们需要审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相关规定。

  从该条出发,首先我们要理解平常媒体所说的我国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的目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第一句:“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显然,我国争取WTO成员国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其实是要求该国依据其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并从其承认(证实)之时起,该国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不得依据第15条第a项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

  其次,该款第2句之规定:“无论如何,第15条(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一句对第15条(a)项(ii)目之规定在适用时限上做出了限制。结合上述对该条第1句之规定,这两句话的意思应是,即使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未依据其国内法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体,在15年期限届满后,在其发起的针对来自中国货物的反倾销调查中也不能依据第15条(a)项(ii)目之规定适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这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对WTO成员设置的一项义务。

  第三,该款第3句规定:“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可视为是对上述两句的补充。上述两句是将中国经济视为一个整体而言的,而第3句则是针对具体产业。其意义可理解为,即使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未依据其国内法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体,也没有从整体上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但依据其国内法承认中国的某一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针对中国该产业或部门的反倾销调查自其承认(证实)之时起不能已依据第15条第a项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这一句并没有减损第2句对时限做出规定的效力。

  综上所述,有几个问题需要得到澄清。首先,WTO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之规定没有对“市场经济地位”之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提及“自动获得”一词,因此“中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说法并不严谨;第二,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之规定,2016年11月后,WTO成员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得依据第15条a项ii目采取替代国价格计算,是WTO框架下其他成员对中国负有的义务。第三,在2016年11月后,若WTO其他成员国仍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目之规定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计算,我国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援引第15条d款第2句之规定进行抗辩。

  问:你如何看待中欧经贸关系?中欧双方如何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加强合作?

  答:中欧贸易在中国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2014年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15年的还没有看到。依据2014年数据,中国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是欧盟、美国、东盟、香港和日本。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角度出发,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是具有相当话语权的。但就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态势而言,美国和日本与我们有着看起来目前不太可能调和的利益冲突。中欧贸易以及中欧在贸易领域中涉及到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上对于中国,甚至对于欧洲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这也是我国一带一路提出,受到欧洲支持的一个原因及结果,也是亚投行受到其支持的原因与结果。

  目前亚太版块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也是潜力最快的区域。2015年底TPP成员宣布TPP谈判结束,这表明美国重返亚太已经有了阶段性的胜利,也表明美日在这方面的利益是一体的,其与中国的对抗态势似乎也已经形成,因此,加强中欧贸易以及中欧的经济合作,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欧洲而言,在争夺亚太区域领导权与说来话语权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现在所谓的贸易,并不单单指贸易本身,而是一个大贸易的概念,其中包括了投资与金融。而中欧贸易联系与合作,应该从纯贸易方面向投资与金融等合作拓展。这也是目前中欧BIT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而且依照前面两点中欧合作的战略意义看,虽然中欧FTA似乎不成熟,但先行推动中欧BIT是合乎逻辑合乎现状的一种选择。而且人民币国际化也需要中欧合作,欧元的经验与教训,也说明中欧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问:欧盟经常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中国怎么办?

  答: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就其成员国而言,绝大多数我们都是顺差,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等与我们之间的贸易是逆差。在这种贸易不平衡的情况下,欧盟必然会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来平衡其在贸易中的失利。如果这种贸易不平衡,即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趋势不解决,那么欧盟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只会越来越频繁,不会得到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促进双方贸易平衡,如加强双方高技术贸易的合作,加强科技领域的合作,同时推中欧FTA、中欧BIT等的谈判。

  问: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扮演的是一个什么角色?

  答:欧盟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很难用一种定义性的语言进行说明。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其在全球中的贸易份额是非常大的,根据WTO在2013年发布的数据是排在第一位的,占到全球货物贸易份额1/3;从单个国家的表现来看,2013年世界前六大出口国欧盟占了三个,分别是德国、荷兰和法国;当年世界前六大进口国欧盟也占了三个,分别是德国、法国和英国。这么大的贸易份额对于全球贸易中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因此其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以及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也非常大。从美欧TTIP等国际贸易协定关谈判中可以看出其强大的谈判能力,这是与其庞大的贸易体量相匹配的。

  问:从学术角度出发,欧洲学者对国际贸易理论有什么贡献?

  答:欧洲学者对国际贸易理论的贡献太多了,很难用三两句话进行概括。比如在全球贸易治理的视角下的WTO宪法化的问题,Ernst-Ulrich Petersmann教授倡导的将人权理念融入WTO规制之中,这就曾引发了美欧学者的一次论战。Thomas Cottier教授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概括、对WTO宪法化理论的阐释,及其对贸易民主论的研究都是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