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访四川大学欧洲研究中心陈昕彤博士

    问:欧洲学者对公民社会有较多的论述和研究。你能否介绍一些你认为最值得中国学者了解的观点?

    答:谈到公民社会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其做一个概念和范围上的界定。在国际学术话语中,公民社会研究关注非政府机构和组织在社会中的行为,将其看作公民个体在政府机构之外的行为中介和代表,通过社会资本理论等社会组织学方面的理论,以及比较政治学等路径来讨论这些组织机构在公民社会中的行为动因、行为模式以及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层面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在这里,实证研究被大量和广泛地运用,也涌现了大量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案例研究。

    在欧洲的语境中,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社会的话语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正在经历一个逐渐升温的过程,这一部分是因为欧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民主赤字”问题的困扰,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构,它缺乏传统民族国家政府所直接相对应的“人民”概念,其权力和治理的合法性需要由公民社会的建构来得以实现;另一部分是因为对于超国家的架构而言,公民社会的构成和体系在很多时候更容易越过国家层面进行运作,形成一个跨国家和跨民族的公共空间,从而在这一层面推动欧盟社会政治层面上的整合。

    这里引出了公民社会研究的另一个侧重点,即政治理论意义上的、较为抽象的公共空间构建的研究。这一类研究大多借鉴了当代政治理论家、法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维系文化多样性的当代社会的纽带应该是由不同民族和文化认同的公民个体通过在社会公共空间进行政治商谈和参与所形成的共同政治文化。

    从这一角度来看,公民社会的研究就不仅局限于社会意义上的机构组织行为,也包括公民个体与权力机构的直接对话和相互作用、个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机构之间通过媒体和网络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的互动。在后一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欧洲学者予以关注,并且在近年来也涌现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

    问:公民社会在欧洲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进步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答:公民社会在欧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城邦中的居民就产生了古典的公民意识,这表现在公民作为城邦这个公民自治共同体的一员,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城邦中一切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这也是希腊式民主的核心意义。在启蒙时代,公民社会更多地体现在当时的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积极地参与新思想、新科学、新观念的讨论和传播,正是在这些思想的公共领域,启蒙观念被广泛地播撒到了普通人的头脑中,使得人们经历了思想上的“除魅”,为法国大革命和后来的现代民主国家的建立实现了观念上的奠基,并最终使得欧洲在世界上率先步入了现代社会。

    问:为鼓励公民社会的发展,欧洲国家或欧盟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前面已经提到,在当前的欧洲,公民社会的重提与欧洲一体化进程有着莫大的关系。欧洲一体化从推行的初期开始就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精英运动,其备受诟病的民主赤字问题、以及欧盟在欧洲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危机从持续走低的欧洲议会选举投票率可见一斑。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欧盟希望通过推进欧洲层面的公民社会建设、发展和培育泛欧洲的公共空间来拓宽欧洲公民与欧盟机构之间的对话渠道,减小欧洲民众对欧盟官方机构的疏离感,并最终提升欧洲民众欧盟这一超国家机构的认同感。欧盟在多次条约的修订中一步步地强化和提升了“欧洲公民”这一概念。在《里斯本条约》的框架中,欧盟加大了对公民积极政治参与的鼓励,将四种形式的民主参与和对话形式明确写入了《欧洲联盟条约》的第11条,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第四种形式,即“欧盟公民动议权”。这一条款规定:只要有人数超过一百万、来自四分之一以上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就可在组成公民团体的情况下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注册,并提交任何与欧盟法规相关的议题供欧委会审查后提请欧洲议会审议。这实际上以基本法的形式固化了欧盟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该动议权从开始执行的短短一年内,就已经有超过20个议题在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注册,内容涵盖环境、教育、经济及政治等多方面。

    尽管从短期来看,欧盟公民动议权还无法对欧盟法规产生显著和根本性的影响,但欧盟官方在增强公民政治参与、鼓励公民社会发展问题上的努力和积极推动是毋庸置疑的,而这一姿态对消减欧盟民主赤字、培养欧盟公民的超国家对话和认同将可能产生长远的积极影响。

    问:你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提到欧洲公民的“去国家化”。如何理解这一概念?为什么要“去国家化”?

    答:说起欧洲公民身份的“去国家化”,首先我要对“去国家化”这个说法做一个解释。我所谓的“去国家化”并不是从字面上看到的那样,把“国家”给“去掉”了,而是更多指“公民身份”这一从创立初始就与民族国家紧紧相扣的概念,在当今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与国家的关联逐渐松散的趋势。现代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公民身份”概念是由T.H马歇尔在20世纪中叶首先提出的,他从“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维度来分析公民身份内涵的研究思路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影响力。

    在当时的历史社会环境下,马歇尔及其理论的追随者在理论视角上或多或少地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政治架构上,在分析公民身份权利因素的时候,也更多着眼于民族国家体系汇总的相应权利机构。然而,当今社会面临的新社会运动和全球化浪潮冲击和改变了这些传统的路径结构,“全球性空间”和“地方性空间”的出现和突显为公民身份的权利维度得以实现提供了国家机构之外的渠道。以当前欧洲一体化超国家层面的发展为例,首先从民事权利的维度来看,欧洲地区的民众在基本民事权利的保障上已仅限于依赖国家法律机器,也可以借助欧盟法院或欧洲人权法院等超国家法律体系得以实现;其次,在政治权利的维度上,公民政治参与的平台也从传统民族国家扩大到了欧盟层面的政治对话机制和公共空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权利的体现仍然以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为主导,然而当前全球性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再分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干预的能力,消解和威胁了凯恩斯式的国家福利经济体系。

    作为应对,欧盟内部也出现了建设“社会欧洲”的呼声,一方面削弱公民身份内涵中对福利社会的依赖,一方面也试图将社会福利的部分功能转移到欧洲层面。由此来看,欧洲公民身份的内涵中国家的主导意义被削弱,是为“去国家化”。不过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去国家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将退出舞台,事实上民族国家还将在公民身份的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只是,其中有很多原来国家垄断的功能已经出现了更多替代性的选择。

    问:国际上常有人谈论“社会欧洲”(Social Europe)的概念。请你介绍一下这个名称的含义。

    答:“社会欧洲”是近几年来出现在欧洲一体化讨论中的概念。正如上面所说到的,这一概念之所以被提出和强调,一部分是作为欧盟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民主赤字问题的应对,以社会欧洲的概念呼应欧洲范围内的公民社会建构;其次,它也是欧洲作为一个整体来应对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单一的民主国家在协调劳动力、市场、社会福利资源分配等问题上乏力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推进社会欧洲的建设代表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在社会层面的深化。

    “社会欧洲”的概念曾在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领衔编著的论著《欧洲模式:全球欧洲、社会欧洲》一书中被明确提出和论述,这本书目前在国内已经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翻译出版。书中收录了欧洲等地区社会科学界重要的学者和专家的相关论文,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视角,具体谈论了环境、人口、移民、就业和福利制度改革等问题对欧洲社会变革的影响。

    在我个人看来,社会欧洲的变革的方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与前面提到的欧洲公民身份的“去国家化”密切相关,将传统的凯恩斯式福利国家中民众对国家福利保障的依赖弱化,转而用更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手段来提供对公民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欧盟官方有将欧盟境内的福利制度规范和统一化的意图和努力,例如欧盟委员会在今年9月15日刚刚出台了第一次欧盟28国的社会公平指数报告(Social Justice Index),将社会公平问题在欧盟境内的比较和协调纳入了自身的视野中。目前来看,欧盟要在福利和社会制度上取代民族国家的部分功能还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社会欧洲究竟能推行到什么样的深度和广度,让我们拭目以待。

    问:从欧盟的公民社会建设中,我们能得到什么有益的启示?

    答:欧洲地区有着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历史,公民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路径也与世界其他地区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欧盟的角度来看,欧盟的公民社会建设是立足于其成员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文化结构的,其重点在于怎样将原本分散于各个成员国的公共空间整合和联结成为一个泛欧洲的整体,这与其他地区的公民社会发展有着不一样的特征。但不管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差异如何,欧盟公民社会建设的目的和核心还是让欧洲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在自身社会政治事务中拥有发言权和决定权,这一原则无论放在哪里,都是适用的。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推行公民社会的同时,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不同文化群体的差异性淹没在道德普遍主义中,这与发展公民社会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怎么样在推进民主和公民权利建构中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和具有包容性,是所有社会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