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贾文华教授

    问:首先请你介绍一下欧洲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性。

    答:欧洲是全球最主要的毒品消费市场之一。依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UNODC)以及欧盟药品与药品成瘾检测中心(EMCDDA)的估测,约有8500万15-64岁的欧洲人至少曾尝试过一次违禁毒品(lifetime prevalence:长期流行率),占欧洲成年人口的近25%。2011年,欧洲国家的大麻、阿片、可卡因、摇头丸等的使用者(last year prevalence:中期流行率)约为5138万人,尽管较北美地区少了约660万人,但静脉注射毒品使用者的人数却明显高于北美。2011年欧洲有约415.6万15-64岁的静脉注射毒品使用者,其中至少有约46.6万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北美地区约为210.2万人,感染艾滋病的约有16万人。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欧洲仅涉及大麻、海洛因、可卡因、安非他明四类毒品的违规案件就高达131.3万件,较2006年上升了约21%。另一方面,2011年欧盟23个成员国(包括2013年加入的克罗地亚,但不包括比利时、卢森堡、波兰、马耳他、爱沙尼亚)及土耳其,首次接受治疗的新增涉毒患者就多达约17.3万人。救治措施的加强尽管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2011年欧洲涉毒死亡人数仍高达约1.54万人。

    问:据说欧盟药品与药品成瘾检测中心推出了一系列降低毒品危害性的措施,其中之一是建立一种“吸毒安全屋”(drug consumption rooms: DCRs)。你如何看待这一措施?

    答:DCRs又称“安全注射屋”(safe injecting rooms),是经法律认可的供毒品使用者在相对安全及轻松的环境下,并在专业人士监管下使用(主要是注射)自持毒品的特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创造符合卫生标准的毒品使用环境,二是减少毒品使用者因感染艾滋病及过量使用等面临的健康风险,三是减少因公共场所使用毒品导致的治安等社会性问题。

    严格来说,DCRs更多地属于EMCDDA对部分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长期实践的一种认可。1986年瑞士的伯尔尼出现首个DCR,90年代前半期德国与荷兰相继建立DCRs,2000年以后进一步扩展至西班牙、卢森堡、挪威以及澳大利亚和加拿大。2004年EMCDDA发布DCRs专项评估报告(European Report on Drug Consumption Rooms),基本肯定了DCRs在降低健康危害及促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EMCDDA发布减害专项报告(Harm Reduction: evidence, impacts and challenges),其中第11章进一步肯定了DCRs的积极作用。DCRs的产生及不断扩展实际意味着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是应对重点的转变,即在控制需求与供应的二元化传统政策体系中,进一步突出了减害的重要性;二是理念的转变,即由对毒品的“零容忍”趋向于注重政策实效性的务实主义的转变。

    问:葡萄牙为什么允许毒品使用的去刑法化?

    答: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点:其一是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33和36条,尽管将毒品的非法持有纳入了刑事司法管辖的范畴,但并未明确将毒品的使用界定为犯罪行为。一般认为,使用毒品必先持有,公约因此间接认可了毒品使用的非法性。但各国对这一相对模糊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一点不仅成为许多国家政策差异的主要根源之一,事实上也构成了葡萄牙毒品使用去刑法化的国际法渊源。其二是政治文化传统使然。在葡萄牙,大麻曾长期为艺术家及波西米亚人等小部分富裕人群的“高档”消费品,并且一定程度上也曾是消费者社会地位及财富的象征,其1926年颁布的首部禁毒法案因此并未将毒品的使用界定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葡萄牙于1970年颁行的包括打击毒品消费的法规,不仅源出于反民主的卡埃塔诺专制政权,而且其主旨本身也包含有限制自由及人权的因素。因此,刑法框架内对毒品消费的打击,从一开始就同反对专制及追求人权等自由主义,耦合为两大对立的潮流与运动。其三是传统应对路径的局限性。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葡萄牙就初步确立了依靠刑事惩戒应对毒品消费日趋大众化的挑战,但传统的严打路径却使其逐步陷入了毒品危害愈打愈烈的怪圈,从而最终开启了毒品使用去刑法化的改革进程。

    问:在欧洲,毒品的合法化和去刑法化有什么差别?

    答: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合法化”(legalization)意味着毒品的使用将免于刑法、民法及行政管理的规约与处罚,“去刑法化”则意味着将(规定计量内)的毒品使用从刑法的框架内剥离出来,置于行政管理的规约范畴。“去刑法化”主要局限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毒品持有及使用,不包括毒品的生产、加工与贩卖等行为。比较而言,与“合法化”对应的是“刑法化”路径,而“去刑法化”则是介于“合法化”与“刑法化”之间的处置路径。毒品使用的“合法化”只存在于中南美洲的个别国家,欧盟范围内目前还无一国实现毒品使用的“合法化”。

    问:如何评价葡萄牙毒品使用去刑法化的成效?

    答:葡萄牙的去刑法化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点不仅得到了“国际毒品政策联合会”(IDPC)的认可,而且也得到了美国智库卡图研究所 (The Cato Institute)的充分肯定。需要指出的是,严打或软治都不必然是具有可持续性的有效应对路径。例如今天以软治而闻名的荷兰,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主要依靠的却是“司法惩戒”处置路径,而当今对毒品坚持“零容忍”的瑞典,上世纪60年代中期前的毒品政策却更多地体现了软治的色彩。从这意义上来看,尽管葡萄牙突出医疗救治的战略调整值得肯定,但去刑法化改革绩效的可持续性仍有待于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问:毒品使用的去刑法化会在欧洲成为一种趋势吗?为什么?

    答:从实践层次上来看,许多欧盟国家在麻醉品的使用问题上,正经历着由去刑罚化(depenalisation)向去刑法化(decriminalization)的路径转变。欧盟国家关于毒品使用的处置方式分为三类: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判罪(criminalization)路径,即毒品的使用属于犯罪行为,并将面临刑法范畴内相对严厉的制裁;二是去刑罚化路径,即毒品的使用属于犯罪行为,并可能面临罚款、缓刑及犯罪记录等轻度处罚,但将免于坐牢等严重制裁;三是去刑法化路径,即持有并使用毒品不再是刑事司法处置的犯罪行为,而属于行政管理规约的问题。2001年以来,捷克共和国、西班牙、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已经将纯粹的个人毒品使用置于行政规约的范畴。与此同时,葡萄牙的改革也对区域层面的战略及政策产生了影响,“欧盟2013-2020年禁毒战略”首次在控制供应与需求两大传统政策体系中,增加了对毒品使用者的救治及减少社会性危害等内容。

    去刑法化的扩展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向传统的回归,包括英国、葡萄牙等欧盟国家,历史上的毒品使用特别是大麻的消费,均不属于刑事司法规约的犯罪行为。其现实层面的促动因素一是毒品消费类别及方式的变化使然。80年代后期以来,可卡因等硬毒品在欧洲的流行率不断提高,导致问题毒品使用者的数量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静脉注射群体的规模也在扩大,导致艾滋病、丙肝等传染性疾病在毒品使用者间不断扩散。这些因素促使许多欧盟国家,逐步将政策及行动的重点转向对毒品使用者的救治。二是毒品消费的日益大众化,对传统的司法惩戒模式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从而促使一些欧盟国家将原先分配于判罪及囚禁毒品成瘾者的资源,不同程度地转移到救治项目的实施,其主旨在于改善包括涉毒死亡及传染性疾病的蔓延等社会性问题的状况。

    问:欧洲国家在应对毒品问题的过程中,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汲取?

    答:关于教训,最主要的是有关政策与法规调整的相对滞后性。毒品消费的大众化趋势以及海洛因、可卡因等高成瘾性毒品流行率的急剧上升,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即已成为许多欧洲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但重刑事打击、轻医疗救治的传统政策及法规体系,直至本世纪初才得到逐步调整,而联盟层面的战略调整实际开启于2012年底颁行的“欧盟2013-2020年禁毒战略”。这一滞后性不仅导致了诸多社会性问题的产生,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及媒体的不满与批评。

    关于对我国的经验借鉴,一是应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部门在毒品治理领域的介入程度及主导作用;二是统协各种力量构建深入基层的多层次预防、救治及回归社会服务体系;三是着力构建更具包容性的观念认知体系。一定程度上来看,毒品现象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完全割除的伴生性问题,而葡萄牙等国的治理成效实际植根于观念的变革。2007年该国进一步将酒精滥用等与毒品消费纳入了统一的监管体系,其主旨在于从制度变革的层面昭告社会,毒品使用者与酒精滥用者一样属于生理及心理上都需要救治的行为失范人。尽管将毒品的使用完全从刑事司法框架内剥离出来,并不必然是一个最优的路径选择,但毒品使用者既是行为失范人更是需要救治的“病人”,这一新的观念不仅应成为完善救治体系的立足点,同时也应逐步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认知标准。事实上,我国2008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在一定程度上为建构更具包容性的观念认知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法案虽然明确禁止非法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但并未对毒品使用者作出除强制戒毒以外的其他处罚规定。由此可见,观念更新基础上的多层级预防、救治及再安置服务体系的建构,将不失为有效抑制毒品消费日益泛滥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