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欧洲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寿平教授

问:你如何看待欧盟法研究在欧盟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欧洲一体化及欧盟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制度的创新和制度的发展。欧洲一体化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是靠国际法律制度来保障。欧洲一体化的深化与扩大过程也是欧盟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基于此,我认为欧盟研究领域最核心的是对欧盟法的研究,欧盟研究最直接的方法是对欧盟法律制度的研究。
欧盟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对欧盟经济、欧盟政治、欧盟文化及欧盟法律等内容,但是,欧盟经济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一体化中的制度研究,欧盟政治研究也主要是加强对构建欧盟政治一体化及欧盟治理等制度的研究,欧盟文化研究也离不开研究欧盟的制度发展,且欧盟经济制度、欧洲治理及政治制度、欧盟文化制度是当前欧盟经济、欧盟政治、欧盟文化的核心研究范畴,因此,从欧盟研究的范围来看,欧盟法研究是欧盟研究领域的核心内容。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欧盟法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欧盟研究提供了最直接的研究手段和研究对象。欧盟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深化本身是欧盟政治、经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通过制度完善来进一步保障和深化欧盟一体化的发展。加强对欧盟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欧盟法的进一步完善及欧洲一体化的扩大与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而必然推动欧盟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
问:《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哪些方面成绩显著?哪些方面差强人意?为什么?
答:2009年10月29日,捷克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签署批准后的《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两年过去了,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欧洲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然,《里斯本条约》对于进一步深化和保障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成效并没有完全显现,此时来评估《里斯本条约》似乎有点过早,也是不全面的。如果硬要对《里斯本条约》两年的成效做一个评估,我认为《里斯本条约》在深化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方面成效明显,在深化经济一体化方面的成效还没有显现。
在政治一体化方面,《里斯本条约》明确了欧盟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法律地位上推进了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此外,条约合并欧盟以前的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的职位,赋予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更大的权力。高级代表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主持外交部长理事会会议,统管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在对外关系中代表欧盟以同一个声音讲话;欧盟作为单一法律实体在其对外谈判力量,在对外经贸政策、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政策方面,以及在应对能源、环境、跨境犯罪、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与挑战方面,采取更一致、更有效的国际行动。在2011年利比亚实践中,欧盟在班加西开设了办事处,主要对外行动也都是通过欧洲联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凯瑟琳·阿什顿开展,这和当年美国对伊拉克战争时欧盟的多个声音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在叙利亚问题上,欧盟外长多次代表欧盟呼吁叙利亚领导人巴沙尔下台,2011年12月日,欧盟外长会议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叙利亚的制裁。这些都是《里斯本条约》后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表现。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目的还包括实现欧盟的更加高效、民主,从这两方面来看,条约的成效在逐步显现。条约设计的民主主要通过提高欧洲议会的影响力及平衡成员国在欧盟理事会的影响力来实现,在欧盟层面增强欧洲议会的决策权,欧洲议会在欧盟的决策进程中将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特别在农业、渔业等等领域,欧洲议会的议员更为民众所关注了,当然欧洲议会还要受到各国议会的监督。同时,在机构改革中,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职位,取消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缩小欧盟委员会的规模,从2014年11月起委员人数由27名减至18名,废止一国一名委员的模式,改行轮流从2/3成员国中选任的制度,并加强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作用;改革部长理事会表决制,从2014年11月起采用“双重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获得代表至少65%欧盟人口的55%成员国的同意,而在此之前将“特定多数表决制”的适用范围增加40多个政策领域,包括移民、司法与警务、教育等敏感领域。这使得欧盟扩大后更加高效。
两年来,在欧洲议会至少可以如欧洲议会的欧洲自由和民主联盟党团(The Alliance of Liberals and Democrats for Europe , ALDE)议员Graham Watson先生所说,条约改变了成员国议会对欧洲议会的态度。成员国议会的代表经常出现在欧洲议会,与欧洲议会议员交流观点。形式上确实形成了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共同决策的格局。另一方面,从欧盟内部决策叙利亚、利比亚等实践来看,欧盟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因为成员的复杂决策变得更复杂。
当然,《里斯本条约》后的欧盟正面临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金融危机、移民问题和包括能源安全和邻国政策在内的来自外部的挑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欧盟在《里斯本条约》后财政政策的决策显得相对比较薄弱,这实际上也凸显了欧盟尽管具有单一国际法律人格,是超国家的机构,但是其实质仍然是一个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主权仍然是完整的。在涉及本国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成员国首先考虑的仍然是本国的利益,甚至可以不惜偏离欧洲一体化的轨道。
2011年12月9日在布鲁塞尔落下帷幕的欧盟峰会上,德国和法国会前希望修改《里斯本条约》以加强欧盟27国财政监管的目标因为英国强烈反对最终未能实现。由于担心接受统一的财政赤字监管将损失英国政府在本国预算上的主导权,英国首相卡梅伦对建立覆盖欧盟27个成员国的财政纪律协议持怀疑态度,最终否决了修改《里斯本条约》。实际上,在以前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的金融危机及主权债务危机的处理中,已经暴露了《里斯本条约》协调能力缺失的局面。
问:英国不愿意修改《里斯本条约》,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有多大?
答: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里斯本条约》在规范成员国政府财政赤字方面的不足,也凸显了条约对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严重不足。在2010年底,法、德等主要国家提出修改《里斯本条约》,加入拯救条款,即“以欧元为本国货币的成员国可以设立一套稳定机制,在迫不得已时,为维护欧元区整体稳定而启动。根据这套机制提供任何财政支持,都必须附加严格条件”。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游说,最终由于英国等国家的反对而无果。这实质上是对建立一体化财政的否决。但是欧盟中17个欧元区国家和至少6个非欧元区国家赞成通过设立新的条约来构建财政联盟,接受更为严格的财政赤字规范和相关自动制裁措施。
对此,我认为英国不愿意修改《里斯本条约》而导致设立新条约来构建财政联盟,这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并不大。
半个多世纪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在不断扩大、不断深化,但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每次挫折后都有新的彩虹。在货币一体化进程中,1978年7月提出建立欧洲货币体系时,英国等成员国也是持反对态度,但是,这并没有阻碍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在“双轨制”下,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六个国家先行进入欧元区,当今的欧元区已经扩大到了17个国家。
人员的自由流动是《欧共体条约》所保障的基本自由之一,在1985年提出废除对自我雇佣者的职业自由和提供服务的自由的各种限制,取消各自国家的边境控制时,当时也只有法、德、比、荷兰、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申根协定》,今天的申根国家已经超过25个。
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但是由于法国和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在2005年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欧洲一体化进程面临严重挫折。但是,《里斯本条约》的通过再次证明了欧洲政治精英的智慧。
基于此,英国否决修改《里斯本条约》,这只是建立财政一体化中的一个挫折,我相信欧洲的政治精英有足够的经验应对此类困难,欧盟中17个欧元区国家和至少6个非欧元区国家赞成通过设立新的条约的事实再次表明“双轨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润滑作用,再次显示了欧洲政治精英们的智慧。
问:现在欧盟达成的共识(即起草一个政府间协议)能完全弥补未能修改《里斯本条约》导致的缺陷吗?
答:2011年12月9日在布鲁塞尔落下帷幕的欧盟峰会上,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同意缔结新条约,以强化财政纪律,避免债务危机重演。此举意味着欧盟成员国放弃通过修改欧盟《里斯本条约》来强化财政纪律,而是选择另立条约。准确地说,是欧盟中17个欧元区国家和6个非欧元区国家赞成通过设立新的条约。这实际上意味着,欧盟将从货币联盟向财政联盟发展,这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步骤。
我们不能判断新的政府间协议能否完全弥补未能修改《里斯本条约》导致的缺陷,本次修约的主要背景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下,成员国过度的财政赤字产生的欧元区债务危机,也暴露了欧盟货币联盟下财政政策监督缺失的问题,为了解决财政政策监督缺失导致的债务危机的重演,确实有必要修改《里斯本条约》而增加拯救条款,建立财政联盟。
在英国等国家的反对下,让部分国家先行签订新的条约来强化缔约国的财政纪律,建立财政联盟,尽管很难弥补未能修改《里斯本条约》导致的缺陷,但是,其积极作用显然大于消极作用。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正是这种灵活性一次又一次地拯救了欧洲一体化的成果,也一次又一次地深化了欧洲一体化进程。
因此,我对欧盟通过新的政府间协议的方式来替代修订《里斯本条约》的效果持很乐观的态度。
问:作为法学家,你如何看待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
答:主权债务是指一国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外借来的债务,主权债务危机是指在国际借贷领域中大量负债,超过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偿能力,造成无力还债或必须延期还债的现象,其本质是高赤字之下的主权信用危机。从冰岛主权债务危机、葡萄牙、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现在开始延伸到了法国等核心欧盟国家,欧洲债务危机尚无停止的迹象。
应该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原因涉及国际因素、欧盟自身的因素、成员国内部的财经和经济因素。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次欧洲债务危机,我认为主要是欧洲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上还是存在瑕疵。
在这次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欧洲货币联盟內在矛盾被清楚地暴露,这个內在矛盾的暴露简单说,是它的货币联盟建立后,财政政策却迟迟找不到有效统一机制,这是一個明显不协调的地方。也就是说,欧洲一体化制度设计中,货币联盟制度后没有设计有效的财政监督制度,正是这种成员国财政监督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欧盟欧元区成员国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
实际上,欧盟内部也已认识到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财政一体化或财政联盟的重要意义,也已经认识到了财政联盟对货币联盟的重要意义。当然,我并不认为法律制度是万能的,科学的财政联盟制度对于保障货币联盟的发展及避免债务危机的重来有一定的监督和预防作用,但建立欧盟财政联盟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问:中国学者研究欧盟法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欧盟法研究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研究方法?
答:欧盟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我经常说,国际法的研究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相关问题,必须在国际关系、世界历史、国际经济、国际政治的大框架下来研究,否则,你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可能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
对于欧盟法的研究,其特殊性更是明显,欧盟法的研究不仅包括研究欧盟的组织法、欧盟内部市场法等部门法、欧盟对外关系法等,而欧盟竞争法、公司法、金融法律制度等部门法不仅涉及欧盟层面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经济等,也包括成员国国内金融、经济、政治等国内法。因此,一个人很难成为一个精通欧盟法各个领域的全才,无论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最好是选定几个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欧盟法研究专家。
当然,无论你选择哪几个领域进行研究,都必须在欧盟整体框架下进行研究,因此,研究欧盟法的学者至少应该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即至少对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国际法知识有比较全面地掌握。如果研究欧盟部门法,还必须掌握相应的国内部门法。第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能力,最好能掌握包括英语在内的两门以上的外语,这是最基础的要求。
对于欧盟法研究方法来说,我觉得没有固定的研究方法,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的研究方法都可以适用于欧盟法的研究,但是,有一点值得提出,那就是欧盟的诸多制度是创新出来的,之前没有范例,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有创新思维,不要拘泥于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方法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本身。
问:你对欧盟法研究领域中的青年学者有何期待和忠告?
答:欧盟法研究在中国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繁荣时期,相比较而言,欧盟法研究近十年在中国处于一个偏冷的趋势。在全球化时代,加强对我国相关战略伙伴、经济伙伴、贸易伙伴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义务。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多极化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一极,这足显欧盟法研究的现实价值。
从中国学者研究欧盟法的现状来看,我们可以从每年发表的欧盟法论文及欧盟法研究会年会的论文来看,研究深度和广度都在发展,但是,我觉得研究队伍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青年学者的研究热情有待进一步激发。因此,我期待更多的中国青年学者加入欧盟法的研究队伍,将欧盟法研究作为自己的终生研究方向。
事实上,欧盟法的研究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相对别的研究方向来说,欧盟法研究具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拥有最丰富的研究资料,对中国政府和欧盟机构的服务功能也很容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