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于1949年5月5日在
伦敦成立,原为由西欧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7个成员国,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
梵蒂冈、
加拿大、
美国、日本和
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
以色列)。其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宗旨是保护欧洲人权、多元民主和法治;促进和鼓励发展欧洲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共同解决欧洲社会面临的挑战;以及通过政治、法律和宪政改革巩固欧洲的民主稳定。其主要机构包括:(1)部长委员会(Committee of Ministers):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由成员国各一名代表(一般为外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2)议会(Parliamentary Assembly):咨询机构,有议事权,没有立法权,可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3)秘书处(Secretariat):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有雇员2000多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4)欧洲地方和地区机构代表大会(Congress of Loc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1994年1月成立,旨在保证地方和地区团体参与欧洲联合进程及欧洲委员会的工作。(5)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负责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就任何欧洲公民提起的有关人权的诉讼做出判决。欧洲委员会至今已通过了200多个文件,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欧洲社会安全公约》(1972年)、《欧洲文化公约》(1977年)、《腐败刑事公约》(1998年)、《腐败民事公约》(1999年),关于反对种族歧视等各种形式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2000年)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不定期举办首脑会议,至今已举行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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