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制裁政策”研讨会观点综述
2012年11月22日上午,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主任、中欧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史志钦教授主持的“欧盟制裁政策”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明斋315室召开。来自新加坡管理大学的Clara Portela教授作了题为“欧盟的制裁政策是否有效”的主题报告。到场嘉宾有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欧洲部主任崔洪建研究员、北京大学郇庆治教授、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金玲副研究员、欧盟驻华使团官员Joao Santos,德国驻华大使馆官员Kathrin Greve,清华大学访问学者Manuel Garcia-Perez博士。
Clara Potera教授的主要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欧盟对第三国的制裁能达到他们的目标。探讨了判断此目标达成的标准,即何为成功?何为失败?通过一系列案例研究和对历史学家、外交官、欧盟官员等专业人士的深度访谈,Potera教授将成功定义为“制裁所做出的贡献”而不是“制裁本身的成功”。他使用的判断“制裁成功”的标准有3个:1)目标国接受了制裁国的大部分要求;2)威胁会进行制裁或实施制裁是在目标国改变其行为之前;3)对目标国行为的改变没有其他可信的解释存在。教授将欧盟在全球的制裁政策分为四种形式:第一,通过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实现,如在乌兹别克斯坦和白俄罗斯的实践;第二,通过《科托努协定》第96款中的发展性援助和贸易优惠实现,如在多哥、科摩罗和赤道几内亚;第三,在关税一般优惠制下的贸易优惠,如在缅甸和白俄罗斯;第四,非正式的制裁政策,如在中国、古巴和俄罗斯。通过研究发现,四种形式的有效性由高到低排列为《科托努协定》第96款、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非正式的制裁政策、在关税一般优惠制下的贸易优惠。同时,教授还指出制裁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制裁起作用的时候,虽然没有产生伤害却损毁制裁国的声誉。其次,目标国并没有因制裁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感到不便,而是被日益增长的贸易和与欧盟合作带来的未来利益所驱动接受制裁的要求。
在嘉宾讨论环节,崔洪建研究员提出了5个制裁政策应达到的目标:1)保护共同价值观;2)加强欧盟的安全;3)遵循联合国的原则;4)促进国际合作;5)发展人权。他指出,制裁应该是“软权力中的硬实力”。而郇庆治教授则认为,欧盟的政策并非与欧盟成员国的政策一致,这些不同点也是需要被考虑的。郇教授提出“中国是否应该有自己的‘制裁政策’”这一问题。金玲副研究员认为,很难对制裁做出标准衡量。对欧盟来说,制裁更多的是一种施加影响力的一种手段和身份建设的需要。至于制裁有效性,要看目标国对欧盟的依赖程度。她还认为,使用“胡萝卜”要比“大棒”更有效果。来自欧盟代表团的Joao Santo指出,虽然中国反对在国际社会实施“制裁”行为,但其实中国也有非成文的制裁政策,如因诺内尔奖项而波动起伏的中国与挪威双边关系。至于欧盟1989年开始对中国实行的武器禁运,其中很多条款早已过时,并且在当下的意义已经很小。
(撰稿人:王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