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中国新发展格局,以及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鲜活实践
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相互依存的全球治理观、可持续发展观、共同利益观和国际权力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基础。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鲜活实践。
从全球治理观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则加速了这个进程。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中欧投资协定的达成,意味着不同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行为体能够通过协商对话、求同存异,找到发展的最大公约数,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样本”。中欧投资协定达成后,一方面有助于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迈向更高水平,为全球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注入新的动力,助力中欧更好地发挥世界经济“双引擎”作用,有力拉动后疫情时期世界经济复苏;另一方面是对世界潮流的积极引领,为全球维护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树立了榜样与信心,有助于应对有所抬头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投资体系形成,将对国际投资条约机制的演进产生重要影响。
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中欧投资协定对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双方将共同促进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高度重视并处理好吸引投资与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中欧将有效实施《巴黎气候协定》,积极拓展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对话和合作空间。
从共同利益观来看,中国是2020年GDP唯一正增速的主要经济体,对于目前陷入经济困境的欧盟来说,投资能力与市场潜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中国而言,欧盟不但是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而且是“一带一路”倡议中最关键的节点。中欧投资协定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规则等方面达成了高水平的谈判成果,旨在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将有助于中欧贸易和投资逆势增长,提升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水平,实现互利共赢,推动中欧经贸合作迈上新台阶。
从国际权力观来看,中欧投资协定如期完成谈判,意味着我国和欧盟能够通过相应国际机制进行权力分配,维持、规范双方相互依存关系。中欧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互惠互利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中欧双方在作出开放承诺的同时,也非常重视保留必要的监管权。此外,中欧投资协定还包括强有力的双边争端解决机制,制定了监督承诺执行情况的制度框架,并纳入特设机制,以便在政治层面快速磋商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紧急问题。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助力
就经济体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言,投资是比贸易更深层次的依存。贸易依存型关系,“分手成本”比较低,可替代性高,因此经济体之间依托贸易关系建立稳定的依存合作难度较大。投资依存型关系是建立在资本上的依存关系,意味着生产关系的介入,能让双方建立起长期而稳定的依存联系。所以,投资是我国和发达经济体建立深度合作关系的关键。在参与对外开放、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贸易只能算是“手拉手”,投资才是“根连根”,把双边或多边关系稳定在投资层面上,才是深度融入了经济全球化。
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受意识形态以及欧盟保护主义影响,中欧双边投资额并不理想。2019年,欧盟对我国投资金额为73.1亿美元,同比下降近30%。2019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金额为4285.1亿美元,但直接投资仅占出口贸易额的2.5%,投资金额与贸易金额极其不匹配。这一方面说明中欧双边投资扩张乏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中欧双方相互投资的空间是巨大的。
中欧投资协定着眼于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我国以高质量制度供给引领和创造投资新需求,与欧盟建立投资依存型的深度合作关系。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题中应有之义是要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中欧投资协定实施后,欧盟企业将在我国高端制造、电信、新能源、医疗健康等领域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我国投资者将在金融、化工、新能源、旅游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在欧盟拓展更多发展空间。这有助于提升中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在各自对外经济中的比重,促进我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打造横跨欧亚大陆东西两端的投资循环圈,有效发挥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的支撑作用,有力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是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的重要探索
开放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时间比较短,扩大开放、提高开放水平还有巨大潜力和广阔空间。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是我国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探索,体现在“五性”上:
第一,全面性。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涵盖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规则、投资便利化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双边投资关系的核心问题和要素,涉及的领域远远超越传统双边投资协定,将为中欧双方企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为双边投资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中欧双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助力我国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推进贸易投资融合发展。
第二,制度性。较之以前注重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我国在中欧投资协定中体现了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协定中,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国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第三,主动性。较之以前在对外开放中被动地跟随规则,我国在中欧投资协定中体现了在对外开放中主动制定规则,通过积极促成双边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规则形成,逐步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第四,前瞻性。中欧投资协定中,很多内容有利于新兴产业的双边投资,如中国方面的可再生能源、数字经济等,欧盟方面的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产业等,在行业开放方面体现了很强的前瞻性。
第五,激励性。中欧投资协定中,中欧双方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和发展紧密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致力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欧盟的竞争法,尤其强调公平竞争。这将激励我国国内不断深化改革,形成“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助开放”的良性互动发展局面。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金融创新与普惠金融研究中心”教授)
http://www.cssn.cn/gjgxx/gj_bwsf/202101/t20210118_52455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