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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欧盟金融监管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推进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9-07-20 09:25:28
欧盟对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监管问题其实已经讨论了多年,但一直未取得重要进展,但与此同时,各国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本国以及在欧盟范围内扩张和整合的步伐却没有停止,而且呈现出越来越集中的趋势。目前欧洲有8000家金融机构,但70%的银行资产集中在欧洲的40家大银行手中。欧洲市场上40%的私募基金是英国发起的。面对欧盟金融市场的这些现实,成员国之间跨国监管的缺位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在发展,但监管却还停留在成员国层面。因此,当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波及到欧洲时,欧盟明知问题在哪里,但却眼睁睁地看着被卷入金融风暴之中,应该说是被好好地上了一课。痛定思痛,建立欧洲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成为欧盟及各成员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全球都在对金融监管展开大讨论,但欧盟及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不可能等到全球金融“圣经”出台后再行动,而是自己先做起来,尽快建立泛欧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满足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现实需要,二是避免重蹈覆辙。至于经济刺激计划并不是不重要,因为各成员国以及欧盟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经济刺激计划,相比之下,金融监管对欧盟来说更为迫切和重要。

欧盟的金融监管原来主要是在成员国层面各自为政,但针对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是个很大的漏洞。因此,加强对欧盟境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更好、更有效的监管应该是欧盟主张并且迫切需要努力的方向,在这点上各成员国之间的意见是一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法国央行前行长德拉罗西埃受欧盟委员会委托2009年2月发布的关于欧盟金融监管的报告中呼吁扩大欧盟内的金融监管范围。该报告成本欧盟委员会金融监管方案的基础。而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2009年3月发表的评论中也明确指出需要对跨国银行予以特别的关注,并且呼吁在全球层面上加强合作以规范这些银行的活动。但欧盟内部在金融监管制度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以及由谁来负责监管等问题上,特别是在英国和欧盟其他主要成员国之间。英国主张通过“政府间”方式,而欧盟委员会则建议通过“共同体”方式来解决。

英国在排斥欧盟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方面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就曾经强烈反对欧洲在银行法方面的协调。现任英国首相布朗在1997年做财政大臣期间,就倡议成立金融服务局,取代英格兰央行实施金融监管之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布朗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英国经济尤其是金融服务业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得益于英国“较轻的”监管。

英国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所遭受的重创,使得英国金融监管的弊端被公布在公众视野中,因此,英国也不可能坚持目前现有的监管机制。同时,英国所遭受的重创也给欧盟其他成员国带来了冲击,因而在泛欧金融监管机制建立方面,英国也不敢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导致整个进程裹足不前。此外,在欧洲经货联盟建设的过程中,英国一直游离在欧元区之外。因此,据有关分析家称,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英国的姿态一定意义上已被看作是英国同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分水岭。英国只有做出妥协。

在监管规则问题上,由于英国的金融服务业在本国GDP中占比较重要的比重,因此英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矛盾心理,担心监管过度。在由谁来负责监管问题上,欧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监管。

宏观监管依赖于新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欧盟的监管设想则是放在央行及其相关系统上。因为欧洲央行一方面专业技术上称职,另一方面政治上保持独立,所以它所做出的推荐、警告和现状分析很难被成员国政府或其他角色所忽视。另外,即使欧洲央行的行动被“忽视”,央行也可以通过施加道义上和政治上的压力来促使相关方“行动或做出解释”。但此方案遭到了英国的明确反对。英国不是欧元区成员,担心由欧洲央行主席担任ESRB主席会变相扩大欧洲央行的权力。另外,英国首都伦敦同时又是欧洲的金融中心,英国认为对伦敦金融城的监管应该放在伦敦。鉴于英国仍然是欧洲最重要的金融市场,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曾在英国金融时报上放言:“我们可能更多需要欧洲,但也可能更少需要欧洲!” 6月欧盟峰会达成的最后的妥协是ESRB的主席不是由欧洲央行行长自动担任,而是由欧洲央行的外围机构--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来选举。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由欧洲央行行长、副行长,欧元区16家央行行长以及非欧元区11家央行行长组成。

在微观监管问题上,欧盟建立一个多层的监管网络。在欧盟层面成立3家新的欧盟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保险及养老金、证券三个领域实施监管。在成员国层面则规定,如果某金融机构仅在一国开展活动,则由该国的监管机构监管。如果某金融机构在多个成员国开展活动,那就由所涉及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联合监管。欧盟层面的机构拥有最终监管权。为了消除欧洲金融“创新”最多的英国的担忧和反对,欧盟峰会上达成一项妥协,即在任何情况下,3个监管局的决定都不应损害成员国政府的财政权。换句话说,监管机构无权让成员国为本国金融机构带来的金融风险买单。

6月欧盟峰会达成的方案确定了欧盟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原则,为下一步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根据欧盟制定的路线图,今年秋季将制定出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实施手段,以便2010年起正式实施。

实际上欧盟金融监管的一些具体步骤起草工作在上述框架达成一致之前已经开始启动了:

- 2009年4月中旬,欧盟委员会同欧洲议会以及成员国的代表们达成一致,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纳入监管范围。

- 4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制定出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监管方案,等待欧洲议会批准。该方案强制要求这些基金的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并公布相关交易活动。

- 5月初,欧洲议会又通过了修订后的资本充足指令,要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至少保留5%的证券化资产,以增强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 6月,欧盟将发布危机早期干预工具白皮书。同月,欧盟还将发布关于金融衍生品的报告,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此外,欧盟还正着手改革金融服务业高管薪酬制度。

欧盟金融监管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