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2004年10月,由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由于《欧盟宪法条约》2005年先后在法国和荷兰的全民公决中被否决,从而陷入困境,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6月,欧洲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欧盟宪法条约》。新条约不再像宪法条约一样“取代和继承”欧盟原有的全部基础条约,而是仍然沿用欧盟传统的条约修订方式,对《欧洲共同体条约》(1957年签署)和《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修订,同时,原《欧洲共同体条约》更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
在一定程度上,《里斯本条约》可以被认为是《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原因在于,与宪法条约相比,《里斯本条约》的内容简化了很多,但与此同时,它仍然保留了宪法条约中规定的关于欧盟运行机制、机构改革、以及加强民主和透明性等方面的举措,主要包括:
--欧盟取代欧共体,原有的“三根支柱”的结构被取消;
--设立常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原来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一次;
--将原有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任期5年;
--大幅增加适用“有效多数表决制”的政策领域,以简化决策过程。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能通过。新表决制将从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不多于18名(即成员国数量的2/3)(但由于爱尔兰的原因,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定,仍将保留一个成员国1名委员);
--欧洲议会在欧盟决策程序中的作用将得到增强。此外,议员的数量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1席,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对欧洲法院的名称与管辖权进行的改革;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公民的动议权。
此外,在对外关系的协调机制、“弹性一体化”、退出与加入联盟的机制等诸多方面,《里斯本条约》也保留了绝大部分原宪法条约的改革内容。
当然,两部条约还是有一些重大的实质性区别,除了它们所采取的形式不同以外,主要有:首先,《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不具备宪法性质,一切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均被删除或重新修订,包括更改其“宪法条约”名称、删去了关于欧盟盟旗、盟歌等具有标志性的内容,并将“联盟外交部长”改名为“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等;第二,由于英国强烈反对基本权利宪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里斯本条约》中不再包括宪章全文,只是在一个条款中赋予了宪章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而且在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欧盟仅在成员国赋予其权能的范围内采取行动;第三,《里斯本条约》中没有包含宪法条约中规定的欧盟法的最高效力原则,而仅以声明的形式“回顾”(recalling)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对于欧洲一体化未来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它对于提高欧盟的运作效率,增强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力量,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使其决策机制更加透明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不可否认,《里斯本条约》仍有一些重要方面没有澄清,例如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明确;由于“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人口数量,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尽管取消了原有“三个支柱”的结构,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仍属政府间决策范围,欧洲联盟法院对此领域也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取得的进展仍有一定限制;等等。
尽管存在着上述问题,《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对于欧洲一体化更加深入发展的贡献是勿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