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新:亚当•斯密在德国:从“斯密之惑”到“艾哈德之解”

    “再没有像今天这样需要新的经济伦理的时代,也再没有像今天这样经济伦理如此混乱的时代;同时再没有像今天这样渴望有新的经济理论的建立,也再没有像今天这样经济理论失去了它的方向。”

    每一次读大河内一男先生的这段话,总不由地心潮澎湃,总不由地击节者再。

    那么,经济伦理何以如此混乱?经济理论的方向又在哪里?毫无疑问,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和回答,必先始于对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遗产的细致、深入发掘。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伟大旗手,斯密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遗产:面对建立“理想社会”这一“时代课题”,他提出了将“良序社会”与“富足社会”加以有机统一的理论设想;他在《道德情感论》中阐述了他对人性的辩证认识——尽管一个人首先主要关心自己是恰当和正确的,但个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且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在此基础上,他集中论证了什么是美德以及美德的来源,并特别强调了由“同感机制”所形成的、大部分人都能遵循的“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即约束个人行为的社会准则)对“社会之存在”的根本性作用;他在格拉斯哥大学任教时所作的《法学演讲》搭建了理解《道德情感论》和《国富论》关系的桥梁,《法学演讲》所阐述的理论不仅为一般规则的强制实施进而“良序社会”的形成奠定了法理学基础,还流露着对“负担社会最艰难劳动所得利益却最少的人”的同情,并从人类“互通有无”的本性出发论证了增进国民财富以建立“富足社会”的基本原理;而在《国富论》中,他又进一步阐发了《法学演讲》中的基本原理,并指出,“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针对“人人富而有德”这一崇高社会理想,“穷人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他的“天赋自由”学说,即建基于“正义”(justice)的“公平竞赛”(fair play)。

    不过,就“理想社会”的实现路径而言,斯密的思想却经历了重大变化:他早年倾向于认为这一理想可在法律保护下的自由竞争中“自发”地形成,而晚年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思考,他又几乎否定了经济自由必然形成“理想社会”的乐观看法,并在其书稿和信件中隐约流露出通过贤明的“国家的改革者和立法家”确保社会秩序的意图,这些都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他对政府和谋求利润阶级(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前后近乎迥异的态度上。

    由此,从斯密的理论转向出发探究的斯密的遗产,就可以成为重建经济伦理和探寻经济理论方向的起点。实际上,斯密理论转向的根源在于他的理论中存在着两个“善意的忽视”。首先,斯密一直善意忽视了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的“起点不公”:斯密实际上是乐观地认为,社会分工和公平交换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分配正义,这样,交换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就成为他论证的重点;再者,斯密早年善意忽视了政府被“俘获”的可能性,他为自己的理论所设定的“政治修明”的前提假设并不符合现实,正如他本人后来所承认的:“英格兰从来没有过很节俭的政府……英格兰王公大臣……始终无例外地是社会上最浪费的阶级”;当有缺陷的政府遭遇商人阶级“扩张市场和缩小竞争”的天然倾向时,“吏容奸豪”的局面就毫无悬念地形成了。正是这两个“善意的忽视”导致市场无法使得交易实现公正,并进而合力将“理想社会”推向了它的反面;而斯密则在对社会乱象的观察中逐步放弃了其早年的乐观态度并转而强调“克己自制”。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晚年的书信中写道,“我还计划写两部篇幅巨大的著作;一本为各种学科的历史如哲学史、诗歌史和雄辩史等;另一本为法律和政治的历史。有关以上两书的材料已有大量积累,两书的某些部分已整理出头绪。”然而,上苍并没有留给他足够的时间,这些书稿也在他去世前几天被付之一炬。不过,在《道德情感论》(第6版)的“告读者”部分,斯密特意提醒道,“我长期以来所计划的关于法学理论的部分,迄今由于现在还在阻止我修订本书的同样工作而无法完成。我承认,虽然我年事已高,很难指望如愿以偿地完成这个大事业,但我并没有完全放弃这个计划,从打算做到自己能做的事情这种责任感出发,我希望能继续完成它,因而我把30多年前写的这段话未加改动地放在这里。”这或许可以理解为,在没有足够的时间详述他的法律与政治理论的情况下,斯密只能仓促而隐晦地说明他将“理想社会”的希望全部托付于“伟大的立法家”的结论。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这些被烧掉的书稿中,一定包含着法学博士亚当•斯密运用政治法律制度保障市场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个人自由与社会繁荣的兼容是近代文明的诉求;斯密所面临的实现“理想社会”这一“时代课题”的实质,就是如何设计、建立和维护一套能够将孕育着人际间冲突的市场竞争自动导向社会均衡的制度以保证“伟大人类社会的存在”;因此,“斯密之惑”,即“经济自由何以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这一问题不仅是斯密所面对的时代难题,也是斯密之后资本主义世界所一直面对的难题,而正是不同时代对这同一问题的回应推动着经济思想的演进。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之后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无非是针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导致的社会乱象而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在斯密死后不到半个世纪,“自由放任”的指导下的资本主义经济加速增长,工业化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两极分化和社会矛盾,其中1929-1933年的“大萧条”带来了对资本主义世界最为沉重的打击,也宣告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破产。这次危机的影响是深远的:比如,它所直接催生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开创了经济学历史上的重大革命;它还促使美国推行了“罗斯福新政”、促使希特勒政府的上台并使德国经济全面走向“统制经济”。

    二战中的失败使得原本骄傲的德国人失去了往日的尊严,当时的德国,人民生活困苦、精神压抑,饥饿和恐慌使得非法交易滋生蔓延,社会道德秩序面临崩溃。为重获国家与国民尊严并谋求“大众的福利”(共同富裕),时任英美双占区经济管理局局长的路德维希•艾哈德(后任联邦德国首任经济部长和联邦总理)坚定地推行了币制改革,以此作为实践“社会市场经济”的开端。这种被称作“第三条道路”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总体设计,既不同于“计划经济”和纳粹统制经济、也不同于英美自由放任的经济实践,意在将市场上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均衡原则及每个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原则相结合。

    社会市场经济的创始人是一批有着自由思想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们大多是瓦尔特•欧肯主编的《奥尔多》杂志的作者,包括“市场经济的权威辩护士”欧肯、法学家弗兰茨•伯姆、“经济人道主义”的追求者威廉•勒普克、“社会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者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以及追求“以人为本的自由秩序”的亚历山大•吕斯托等。由于“经济政治家”路德维希•艾哈德的政治努力将这种“奥尔多”秩序理念成功地贯彻到经济社会领域,因此他就成为公众眼中的“社会市场经济之父”。

    社会市场经济可归结为“自由+秩序”(裘元伦语)。艾哈德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和秩序原则的基础上,没有自由的秩序只会带来强制,而没有秩序的自由就会堕落成混乱。为此,社会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国家的重要作用,它反对“夜警政府”的职能定位,推崇“强政府”(非“大政府”);它认为国家的特别与首要任务是确定国民可以在其中自由活动的秩序框架,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任务就是确定经济的“游戏规则”。显然,个人行为只有在这种秩序框架内才能得到匡正,一旦没有了这个前提,“最虔诚的国民也会变成暴徒”(艾哈德语)。如此看来,社会市场经济所持的人性观与斯密的人性观是一脉相承的。

    在国家运用秩序框架对个人加以约束后,通过何种方式来激励个人呢?社会市场经济引入了竞争这一“历史上最慷慨和最天才的权力剥夺工具”(伯姆语),因为竞争机制运作得越好,市场经济就越强大。竞争是欧肯和伯姆等人所发展的“秩序自由主义”的关键概念。尽管竞争有着限制经济与政治权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和激励创新等功能,但“秩序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放任会削弱乃至毁灭竞争,因此,它致力于创造一种法律秩序以保护孤立的竞争,志在抑制或消除“过去的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各种限制竞争的权力(市场权力和政治权力)。伯姆曾非常形象地将竞争比作一株栽培植物,因而必须始终精心加以培育和保护以防止市场权力和政治权力对它的侵害;他认为,竞争所承担的职能是使消费者处于社会市场经济的中心。

    艾哈德对此深有体会地说,一旦竞争受到排斥,市场经济便丧失了维持经济秩序和保障自由的力量。在他看来,压制不住的竞争和束缚竞争的企图之间的反复斗争直到现在就构成了一段现代经济史。正因如此,他才将《反限制竞争法》(《反卡特尔法》)的通过视为自己的最大成就。这部被称作“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法律是德国的第一部秩序政策法,有效限制了市场权力,为竞争秩序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就政治权力观而言,艾哈德深受他的老师弗兰茨•奥本海默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学说的影响。艾哈德一直强调,政治的自身利益必须受到约束。他说,谁掌握权力并且还诚实正直,就将会对有可能把权力交给他而几乎感到诚惶诚恐。他还认为,能够使权力地位根本不能表现出来并且防止权力斗争,这就是一项好政策。为纪念他的老师,艾哈德的办公室里长期只挂着一幅照片,那就是奥本海默的照片。

    除了对市场权力和政治权力的限制外,社会市场经济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市场参与者的起点公平问题。为此,社会市场经济特别强调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在艾哈德看来,经济关系越是复杂,经济与技术越是现代的和先进的,人的教育和培养就越是要全面和深入,以便发挥个人从教育中获得的才智以及道德情操。就经济角度而言,德国的免费教育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为促进市场竞争者的起点公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德国的住房制度也为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了作了必要准备。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当个人没有能力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时,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最低住房保障。比如,德国政府为公众提供了大量的租住用房,直到今天,德国的住房自有率仅仅稍高于40%(英美两国均接近70%),不仅如此,在租房市场中至今仍继续着严格的价格管制。这些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确保了市场参与者的基本生存需要,使他们能够从容地地参与市场竞争。即便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群体,也可以通过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改善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市场经济等同于福利社会,恰恰相反,艾哈德反复强调,经济政策越是卓越有效,社会政策援助就越是没有必要,只有在经济政策失效的时候才会启用社会政策;也就是说,社会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将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概括为一个相互制约而又相辅相成的权力分工体系——公民选举和监督政府、国家确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激励和约束公民。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造就了现在的德国。德国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坚挺表现理应被视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正如艾哈德当年拒不承认“经济奇迹”的存在而坚持认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亚当•斯密早年所善意忽视的,恰恰就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所重视的;艾哈德所倡导和实践的社会市场经济为“斯密之惑”提供了一个既有理论解释力又有实践说服力的“解”;我们也似乎可以由此将艾哈德视为斯密遗产的正统的继承者。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发展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邓小平也曾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如果我们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承认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落后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客观现实,那么,我们就不应否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激励与约束人性方面的制度设计属于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如果我们不否认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相较英美国家制度设计的某些优越性,那么,我们就更不应否认这种理论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的、重要的借鉴意义。

    鉴于此,请允许笔者以模仿大卫•休谟语气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理性地学习德国吧,要让德国的经验成为造福人类的经验,成为那种能与行动和社会有直接关系的经验……做一个“穷人经济学家”吧,不过,在你的全部理论中,你仍然要首先做一个洞察人性的人。

    (原载《经济学家茶座》,总第60辑,本文作者系欧洲研究系2013届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