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研究系学生笔谈:对欧洲债务危机的看法

    吴大新(2010级欧洲经济方向博士研究生):

    作为经货联盟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马约》为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爱尔兰量身订做了凝聚基金,意在促进这四个当时经济欠繁荣国家的经济增长,这些国家也因此被称为“凝聚四国”。实际上,四国在加入经货联盟之前其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应该说,今天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笨猪四国”与其本国的房地产问题有很大的关系。以爱尔兰和西班牙为例:

    爱尔兰的房地产泡沫要早于美国和英国的房地产泡沫。实际上,在2000年,爱尔兰已经结束了真正的“凯尔特虎经济”时期,由于爱尔兰经济对美国经济的高度依赖,当2000年美国股市泡沫破灭时,爱尔兰经济大受影响因而急需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房地产业因其进入成本低又能拉动就业而成为首选。至少有以下因素促成了爱尔兰的房地产泡沫:采纳将房地产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入盟后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加入欧元区后充分享受到了欧元区内低利率的好处,信贷管制放松后大量银行资金注入房地产业;经济高速发展吸引的外来移民增多又提升了购房需求;爱尔兰一直有较高的住房自有率传统(高达约75%,而英美不足70%,德国则稍高于40%);对建筑商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等等。

    西班牙的房地产泡沫从1990年代中期即已开始,其成因与爱尔兰有不少相似之处,除前述上升的居民购买力、低利率、大量移民(不过有实证研究否认这个因素,认为移民的需求只是潜在需求而非实际需求)和高住房自有率(高达81%)四个因素外,2003年西班牙开启了土地市场自由化,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对房地产开发的自主权,大量的土地被拍卖(同时伴随着政府的腐败),土地供给的增加也成为房地产泡沫的重要推手。

    爱尔兰和西班牙的房地产问题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这两个国家的住房自有率都非常高。不同文化传统下各国的政治生态和尤其是各国在微观经济领域的企业管理模式(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的激励制度)值得关注。成员国在这些方面的差异必然形成欧洲一体化的离心力,这意味着即便欧洲度过当前危机,也无法避免下一个危机,即便是乐观地看,欧洲一体化进程也注定是一个在不断克服危机中曲折前进的历史过程。

 

    王晓丽(2011级欧洲政治方向博士生):

    回顾历史,欧洲一体化的道路似乎总是一波三折。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每一次危机的出现都会催生一些重要的进展,例如里斯本条约就是应对宪法条约批准危机的产物。自2009年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开始的欧债危机虽然造成了欧洲整体上的市场恐慌、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但另一方面,在应对欧债危机的过程中,欧盟和欧元区创设了一些新的机制,为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欧债危机是欧洲一体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重要机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欧债危机促使欧洲建立了金融安全网。

    首先,为应对欧债危机,2010年5月9日欧元区17个成员国共同决定在欧盟经济财政部长理事会的框架下创立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该基金被授权在适当的情形下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在债务市场进行干预,并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其它债务工具来来筹措资金。在形式上,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是一家在卢森堡注册的公司,其股东是欧元区各成员国。它的发行由欧元区成员国按照各自在欧央行出资的比例提供担保,经扩容后担保总额达7800亿欧元,能够提供4400亿欧元的贷款。

    自基金创立以来,先后为陷入困境的爱尔兰和葡萄牙提供救助资金。2011年,欧洲金融稳定基金通过两次发行,总共为爱尔兰政府提供了75亿欧元的资金,救助该国瘫痪的银行体系。同年6月,欧洲金融稳定基金为葡萄牙政府筹措了80亿欧元。在刚刚开始的2012年,该基金在一月份再次发行30亿欧元,其中12.7亿元支付给爱尔兰,17.3亿元支付给葡萄牙。 此外,2011年10月26日的欧元区首脑峰会同意对希腊提供第二轮援助计划,到2014年从官方来源再向希腊提供1,000亿欧元的援助,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无疑将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其融资发行职能将在2013年终止。2011年6月24日,欧洲理事会决定建立永久性的危机应对机制 - “欧洲稳定机制” (ESM)。欧洲稳定机制将延续欧洲金融稳定基金的职能,但在形式上将有所不同,它将是一个由欧元区国家依据国际法、通过缔结条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卢森堡。欧洲稳定机制条约正处于成员国批准阶段。为了建立这个稳定机制,欧盟国家不惜修改“里斯本条约”,专门增加了一款有关建立欧洲稳定机制的规定。当然,里约的修改也需要经过各成员国的批准,因此欧洲稳定机制要完成所有法律程序,正式成立运营将要等到2013年。但无论如何,这个新的政府间组织无疑将为欧盟今后应对新的金融或是债务危机,救助受困成员国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

    当然,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及其继任者欧洲稳定机制只是欧洲更广泛的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这个安全网还包括上至600亿欧元的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即由欧盟委员会以欧盟预算担保来筹措的资金,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2,500亿欧元资金。

 

    徐清(2011级欧洲经济方向博士研究生):

    欧洲国家大多以高福利著称于世,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救助机制非常完善,水平也很高,可以说从摇篮到坟墓,国家都给予个人充分的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大量的财政投入维持,因此,欧洲国家的政府支出也很高。政府收入的来源主要是两个:税收和国债,而往往发行国债成为政府增加收入的首选。正因为如此,福利社会制度也被认为是造成欧债危机的原因之一。解释国家主权债务的经济理论主要有三个:凯恩斯理论、新古典理论以及李嘉图等价定理,而直接用于解释福利社会和主权债务的关系则可以运用瓦格纳法则。

    在实践中福利政策包含的内容很多,并不是每一种福利政策都会引起政府支出的上升,因此,判断福利社会和主权债务的关系需要逐项进行分析。况且,欧洲各国在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操作上各不相同,依据的经济理论也不一样。一般而言,社会保险是要求个人和所在企业支付一定的保费才能在有需要时获得资助,比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而社会救助则是在个人需要时由政府提供,在此之前个人并没有缴纳费用。这两种形式的福利政策对于政府债务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表面上看,社会保险由于要事先缴费,似乎应该对政府债务的影响小于社会救助,但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社会救助只针对特定人群,而社会保险则面对所有参加保险的人群,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往往出现在社会保险领域,所以社会保险才是使政府负债大幅上升的主要福利政策。

    欧洲福利社会在主权债务危机之前已经面临来自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的重大挑战。欧洲一体化是欧洲国家应对新挑战,面向未来的战略选择,但也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接受一定的机制约束,这其中就包括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控制。概括起来说,欧洲福利社会必须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各国的自身特点都要协调起来,适应不断发展的外部情况和自身变化,在基本维持总体福利水平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和前瞻性的改革,特别是要重新确定代际责任和义务。这种改革既需要政治家们的勇气、决心和智慧,也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从长远来看,对福利制度的改革也是避免主权债务危机反复爆发的重要举措。

 

    史惠宁(2011级欧盟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有人认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在欧债危机的恶化方面应该多少承担一些责任,是他们给政府错误的政策决定开了最后的绿灯,因为他们通过驳回宪法诉讼的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这个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

    宪法法院之所以驳回几个教授的宪法诉讼,是因为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宪法法院不能以立法者的替身自居,来承担政治上的错误决策。因为德国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是由公民选举产生来制定方针政策的。而法官没有这种立法权和行政决策权。

    宪法法院认为,它的决定并没有违背成员国的财政自主权——这一项“基本的、不可放弃的权力”,相反,它的决定是以认同国家拥有财政自主权为前提的。宪法法院并不赞成:援助计划会造成巨大的财政缺口,会使国家失去行动的能力这个观点,因为德国能够承担多大的债务这个问题,是在立法者的衡量权限之内的,这个权衡权限是宪法法院必须尊重的。法官不能用自己的权能来代替立法者的权能。

    同样让法官不能理解的是这样的观点,即因为援助计划的实施而使公民必须遭受欧元购买力的下降而带来的影响。因为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不能够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发展趋势是必然的。

    宪法法院把这次的判决与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对里斯本条约的判决做出比较,因为在那两个判决中,德国的主权问题凸显。宪法法院着重强调,只有在“显而易见地超越底线”时, 才能用司法权来阻拦政策的决定权。除此之外,立法与行政有其特权来判断国家财政风险的大小与其经济上的可承受性。而在这个案例中,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底线并没有被突破,因为代表立法权的联邦议会财政委员会有权对继续援助希腊而进行的财政投入表示同意,只要议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就可以实施,而无需经过议会全体大会的表决通过。从这个意义上讲,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并没有被侵犯。

    但令人遗憾的的是,德国宪法法院虽然认为自己对欧盟层面希腊援助计划的法律规定没有遵守和解释的义务,因为它只负责解释德国国家层面公权力的违宪性,但它没有把这些诉讼以先予裁决的形式提交欧洲法院。虽然他们之间存在权限让渡的冲突,但欧洲法院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构,这一点是不可辩驳的。

 

    高阔(2011级欧洲政治方向硕士研究生):

    自08年始于希腊的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不断愈演愈烈,波及面从最初的几个欧元区外围国家逐渐蔓延至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核心国家,欧洲整体经济出现下滑势头。

    为了更清晰的了解欧债危机,我借用当今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创始人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教授的理论来分析此次事件。阿尔蒙德教授认为任何政治体系所发挥的功能都可以从体系、过程以及政策这三个层面来考察。体系层次涉及体系的维持与适应功能;在过程层次,要求和支持的输入通过一个转换过程变成了权威性政策的输出;最后的一个层次是政策的实际作为,简言之即政策,它包括资源的提取、产品和服务的分配、行为的管制、象征和信息的交流。

    体系层次:欧债危机之所以爆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应归咎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它使与美国经济联系密切的欧洲金融体系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之下,欧洲各国经济领域内固有的举债过高问题也开始显现,并最终成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前奏。为了维持现有的优越生活水准以及经济发展势头,欧洲民众及政治家普遍赞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降低债务危机的影响。

    过程层次:在采取措施应对债务危机方面达成共识之后,欧洲各国政府开始着手提出各种基于自己利益考量的国内或欧洲层面的经济政策。由于欧洲层面的政策对于各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欧洲各国来说很难达成一致。因此为了获取有利地位,各国需要就欧洲层面的政策进行利益综合,通过欧盟外长会议、欧盟委员会、元首会晤等形式,经过一番博弈之后,先后达成欧盟7500亿欧元希腊救援计划、欧元区财长达成的56亿欧元希腊贷款计划、欧元区向希腊提供1090亿欧元贷款的第二次援助计划等。

    政策层次:在欧盟框架之内提出各种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欧洲央行为债务国提供贷款。

    二、国际性金融组织救援。

    三、债权国对债务国免除债务。

    由于政治体系的输出与环境原先的状态发生相互作用,又与环境中同时正在发生的其他事件发生相互影响,因此很难判定或者很难在短期之内看到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奏效。但是就们目前来看,由于各国的价值理念、受波及的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欧洲诸国尤其是法国与德国在救市措施上的分歧已经相当明显。

    欧洲债务危机究竟能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关键是看欧元区各国是否能够出台有效的国内政策以及在欧洲层面之内是否能够在照顾到每个成员国利益的同时协调彼此立场,制定出普遍的金融约束法案,只有这样才能遏止眼下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以及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李滢(2011级欧洲政治方向硕士研究生):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在经历了2010年初的严峻局势后,开始从在欧元区小国蔓延发展到向欧元区核心大国扩散的地步,它成为了威胁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不定时炸弹。

    欧盟是中国在参与全球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它是中国的第一大出口市场。外需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欧债危机愈演愈烈,欧洲经济受到冲击,欧盟的消费信心和实际消费减少,对外需求下降,进而影响到中国,使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遇到困难。除此之外,债务危机使得欧元持续贬值,人民币被迫相对欧元升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出口造成负面影响。债务危机使得外需减少,同时,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上扬,对我国的出口导向型企业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无法做到独善其身。我国应当与欧盟国家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一起应对这场债务危机。面对目前的形势,我国首先应当认清自身所处的地位,正如温总理近日所言“中国没有这样的想法,也没有这样的能力,也没有这样的胃口买断欧洲。”我国高度重视欧债问题,支持欧元保持稳定,但解决债务危机归根结底要靠欧洲国家自身的努力。债务危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决它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比起单纯的援助,我国更应该与欧盟合作,希望欧盟在高科技领域对华解冻,这样既能满足中国需求,又促进欧盟自身经济增长,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欧债危机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影响,在目前看来是有限的,但我们需要把眼光放长远些,未雨绸缪,从这场危机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我国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应过分依赖出口拉动。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外向型经济很难抵御外部冲击。但为了促进内需,而实行经济刺激政策时,应当把握好力度,避免因过度使用货币政策而导致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等问题。在经济刺激政策与政府负债额度当中,要寻求到一个平衡点。目前我国地方债务增长速度有变快的趋势,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格控制。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应当引导其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起先进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应当注意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自身的金融体系,设立预警机制以应对不稳定的国际环境和国际热钱的影响,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