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什么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胡琨)

    “社会市场经济”最初由米勒-阿尔玛克于1947年提出,这一理念深受社会(学)新自由主义与弗莱堡学派思想这两个新自由主义流派影响。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反对传统的自由放任经济,但又不主张国家干预主义(尤其是计划经济),而是认为国家负有责任创建与维护一个确保完全竞争市场经济的经济社会秩序(即竞争秩序),以实现个人自由、社会公正与经济绩效,因对“秩序”重要性的强调,两者也被统称为秩序自由主义。而其分歧主要在于,社会(学)新自由主义者(吕斯托夫与勒普克等)认为在经济政策之外,还需要施行同等重要的社会政策(但社会政策须遵循绩效原则和辅助性原则,使之不与市场经济相冲突),市场经济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而弗莱堡学派(欧肯、伯姆与米克施等)则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本身即可保障自由公正和提高经济效率,竞争秩序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因此,相对于弗莱堡学派,社会(学)新自由主义要求对经济过程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实施更广泛的社会政策。

    然而,秩序自由主义者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立场,要在对市场经济充满疑虑的战后德国得到广泛认可与接受,无疑面临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秉承社会(学)新自由主义理念的米勒-阿尔玛克创造性地提出“社会市场经济”概念,即“社会”的市场经济。他一方面借助引入“社会”这个定语和相应的过程政策和社会政策主张,来应对战后浓厚的中央统制和计划经济观念挑战;另一方面,则主张经济社会秩序不是既定与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在坚持市场自由和社会平衡原则相结合的前提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相适应,因此,面对战后物质严重短缺的状况,他克制甚至隐藏了自己要求实施广泛社会政策的诉求,而更专注于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以满足迫在眉睫的经济增长需要。

    在这种实用主义取向的影响下,社会市场经济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各种理念(社会(学)新自由主义、弗莱堡学派、社会主义、基督教社会教义和新教伦理等)“共容”、并不断演化、开放的经济制度。尽管如此,其核心理念并没有偏离秩序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根本出发点仍是“只有一种市场竞争秩序才有可能提高人民福祉和导向社会公正”。因此,社会市场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和中央统制经济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更不是福利国家,而是一种注重社会性的特殊类型市场经济,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辅以社会补充和保障…通过实施与市场规律相适应的社会政策,来有意识地将社会目标纳入”的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借助竞争秩序实现的经济增长是社会福利的基础,增长政策优先于分配政策。因此,是否坚持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核心主张,是考察德国战后经济政策实践是否遵循社会市场经济理念的关键标准。

    在社会市场经济框架下,不同立场持有者可各取所需,并从各自理念出发理解和塑造这一制度,特别是“社会”这一定语,可被多样、甚至完全对立地解读;就此而言,“社会”与“市场”这一看似矛盾的词语组合却相当符合战后混乱的社会环境。社会市场经济概念被艾哈德借用后,很快被德国社会所普遍接受;但同时,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具体的经济社会模式,其实践也因此持续处于各种力量博弈的张力之中,从而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甚至背离其初始理念的表现形态。

    德国战后的经济政策实践表明,一方面,在借助竞争秩序实现经济增长之外,须通过必要的过程政策和社会政策确保竞争秩序所处经济环境的稳定,以从根本上保障竞争秩序;但另一方面,过度的国家干预与社会保障违背绩效原则与辅助性原则,会损害竞争秩序。因此,保障竞争秩序包括完善竞争秩序本身和确保其所处经济环境稳定之双重含义,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政策最终演变为围绕竞争秩序,在“必要”与“过度”之间的权衡。1970年代,总体调控下过度的国家干预严重损害了德国的竞争秩序,德国经济陷入增长困境;为应对愈演愈烈的全球化挑战,1980年代以降,德国致力于回归竞争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市场经济,经济竞争力因此逐渐恢复,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表现不俗。但是,如何确保这一回归本身不会“过度”,导致必要的过程政策与社会政策缺失,从而影响竞争秩序所处经济环境的稳定,进而从根本上损害竞争秩序,却是德国经济政策须面对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