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欧洲议会的权力有哪些?(张磊)

    欧洲议会的产生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创始条约时期,其前身是煤钢共同体的共同大会。1951年4月18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署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亦称巴黎条约》),将煤炭和钢铁生产和运营的统筹权力逐步转交给煤钢共同体来行使,并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2年,煤钢共同体宣告正式成立。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包括高级机构(the High Authority,欧盟委员会的前身)、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共同大会(the Common Assembly)和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仅赋予了欧洲议会有限的监督权力。1958年生效的《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亦称《罗马条约》)使欧洲议会拥有了一定的咨询权。在1958年的一份决议中,欧洲议会决定称自己为“欧洲议会大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ssembly)。1962年,欧洲议会在其决议中又正式更名为“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1970年的《卢森堡条约》和1975年的《布鲁塞尔条约》正式确认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享有共同的预算权。1979年开始实施的欧洲选举使欧洲议会成为唯一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欧盟机构。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引入合作程序和同意程序,扩大了欧洲议会的参与立法权。同时,“欧洲议会”的名称也得到理事会的正式承认。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首次引入了共同决策程序,使欧洲议会与部长理事会在很多领域分享立法权。《阿姆斯特丹条约》与《尼斯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使欧洲议会的权力有了质的飞跃。相对于《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删去了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 “宪法条约”名称、省去欧盟盟旗和盟歌等内容,但仍保留了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里斯本条约》的核心目标是增加欧盟政策制定范围内的代议制民主的作用,对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改变“制度三角”内部的政治平衡,旨在让扩大后的欧盟更好地运转。《里斯本条约》使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参与立法权、预算权、行政监督权和控制权都有了明显扩展。首先,《里斯本条约》将“共同决策程序”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并适用于几乎所有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的场合。获益最大的是农业、渔业、自由安全和司法事务以及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其次,在年度预算程序方面,《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预算中“强制性开支”与“非强制性开支”的区分,使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所有的欧盟支出上具有相同权力。最后,《里斯本条约》还扩大了欧洲议会的行政监督权和控制权。欧洲议会在欧盟委员会主席的选择与任命上的权力由过去的同意(approve)欧洲理事会的提名改为就此提名进行选举(elect)。这表明,不仅欧洲议会有权参与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提名,而且要使主席的人选反映欧洲议会的党派构成。《里斯本条约》设立的新职位——欧盟委员会的“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与其他欧盟委员会委员类似,他(她)也需要参加欧洲议会的听证会。所有委员的听证会结束后,欧盟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college),在被欧洲理事会正式任命之前,由欧洲议会投票通过。“欧洲对外行动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协助高级代表的工作。一方面,其设立须咨询欧洲议会;另一方面,其工作要接受欧洲议会监督。总体来看,《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欧洲议会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在制定欧盟法律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具有相同地位,欧洲议会还有权参与到修改条约的过程中;在预算方面,欧盟所有支出都需要欧洲议会批准且接受议会审查;在行政监督和控制方面,欧洲议会“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对欧洲联盟的活动实施民主监督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