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欧洲联盟立法程序及其在成员国国内的效力由哪些原则决定?(李靖堃)

    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的效力由以下原则决定:

    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以委员会的提议为基础,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的条例、指令或决定。其程序有些类似于国家议会,也需要经过“三读”,此外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在普通立法程序下,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均有否决权。《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此项程序已经成为了欧盟最常用的决策程序,采用该程序的事项占95%之多。(其具体操作非常复杂,详见《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94条)

    特别立法程序(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在《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联盟运行条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由欧洲议会在理事会的参与下,或者由理事会在欧洲议会的参与下通过的条例、指令或决定。

    简单立法程序(simplified legislative procedure):该程序适用于属于委员会权力范围内的措施,以及通过不具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根据此项程序,无需委员会首先提交提议。

    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的效力是:

    直接适用(Direct applicability)直接效力原则(Direct effect):严格地说,直接适用是指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不是所有的欧盟法律都具有直接适用性,甚至也不是基础条约的所有条款都具有直接适用性)。直接效力是指,具有直接适用性的联盟法律为个人直接创设了权利和义务,成员国的任何公民和法人均可直接援引欧洲联盟法的规定要求国内法院保护其权利和实施义务。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写入欧盟法,而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予以确定的。(事实上,“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通常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区分,欧洲法院也一直在通用这两个术语,这也是法学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

    欧盟法优先原则(Primacy of Union law over national law):在欧盟法条款与成员国规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欧盟法优先于国内法——不仅在相关欧盟法颁布之前颁布的成员国法(包括宪法)不适用,即使后于欧盟法而制定的成员国法律也不适用。这一原则也是由欧洲法院的判例予以确认的,并通过附于《里斯本条约》的一项声明予以肯定,指出,《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以及联盟以基础条约为依据通过的法律对于成员国法律具有优先性。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合作关系:尽管欧盟法本身是较为完整的独立法律体系,但在许多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成员国国家的法律予以补充和紧密合作(“真诚合作”原则)。欧盟的任何条约、法规,尤其是欧盟机构发布的指令,都需要各成员国通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实施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