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辅导:如何理解秩序自由主义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关系?(王鹤)

    弗莱堡学派是由经济学家瓦尔特•欧根和两名法学家弗朗茨•伯姆、汉斯•格罗斯曼-德尔特于1930年代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共同创建的。弗莱堡学派通过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理论框架来研究如何为自由市场经济提供宪法基础。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构成了战后德国创立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因此,作为德国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从广义而言弗莱堡学派也包括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威廉•勒普克和亚历山大•吕斯托等学者,以及将社会市场经济付诸实施的德国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

    弗赖堡学派提出的秩序自由主义理论强调通过秩序政策建立靠国家宪法保障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市场如果没有国家的监管,最终必然形成垄断而破坏自由竞争;但如果国家的权力过强,将会破坏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

    秩序政策是一套构建经济秩序的经济政策,目标是通过既限制国家权势(与中央管理经济相反)又限制私人权势(与垄断经济相反)从而建立提供最大限度自由的经济秩序。这种经济秩序是在由宪法保证的、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承担义务的效率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市场秩序的宪法观念一直是弗莱堡学派的学术传统。

    秩序政策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竞争秩序,竞争秩序的核心是反垄断。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竞争过程,使之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竞争不仅是作为达到增长和效率等经济目标的工具,而且必须成为一种抑制经济权力和防止特权的秩序。弗赖堡学派强调政府必须坚决抵制垄断和特权利益集团对有效运营的市场的危害,政府绝对不能享有或者授予特权。政府的作用是建立和保护经济秩序,作为竞争秩序的监护人,而不是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守夜人;但是政府不能参与或者控制经济过程。

    为了形成良好有效的竞争秩序,欧根为经济宪法提出了7个构成性原则:最重要的是创造一个具备运作功能并能反映真正的紧缺状况的价格体系;其次是货币政策在竞争秩序中享有优先地位;其他5个原则分别是自由开放的市场、财产的私人所有制、契约自由、自我责任和稳定的经济政策。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护,欧根提出4个调节性原则,即政府必要的干预政策:控制垄断的独立监管部门、辅助性收入转移措施和财产税收、通过产权措施矫正外部效应、预防不正常供给因素。正是秩序自由主义的这些原则形成了战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中以稳定为导向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

    1948年西德的货币和经济改革标志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诞生。五六十年代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辉煌时期,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德国经济奇迹。

    社会市场经济努力将市场自由和国家调节社会平衡有机的结合起来。阿尔马克称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和解公式”,“使公正、自由和经济增长的理想目标达到一种理性的均衡状态”。他认为市场秩序在经济上是最有效率的秩序,但不具备内在的道德性,必须通过补充的政策、尤其是社会政策使其具有“伦理”,经济制度必须纳入到社会秩序的包容理论之中。

    社会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基于法律规则的公平和自由的社会。艾哈德的核心观念是“沿着竞争之路,进步和利益的社会化得以最好的实现”,即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社会公正,社会问题只能通过适当的和自由的经济制度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的政策结构不能只服务于经济,也不应把经济发展作为目的本身,只有当经济秩序能够为所有人创造富裕时,经济增长和繁荣才有意义。

    社会市场经济强调社会政策对于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有效竞争带来更为公平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战后德国推行的社会政策包括:工人的共同决策、累进税制、社会转移支付、最低工资制、对中小企业的补贴、住房补贴、经济周期稳定政策等。这些旨在强调社会和谐与劳资合作的社会政策作为必要的调节手段,有效的防止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无限扩大的弊病,从而实现了保障穷人过上尊严生活的社会公正。

    社会市场经济的实践不仅在德国取得成功,而且对二战之后的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欧洲联盟的大多数经济类法律规则就是建立在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基础之上。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盟《里斯本条约》明确的将欧盟经济模式定义为“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经济”,为欧盟及成员国经济模式的发展明确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