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课题申报程序暂行规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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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学术委员会通过)
一、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加强科研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所有课题的申报均须得到申请者所在处室领导的同意,并由科研处备案。
三、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由分管外事的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批准。
四、申报国家社科基金中的“重大项目”或“一般项目”,由学术委员会批准。申报国家社科基金中的“青年项目”,由分管科研的所领导批准,不必由学术委员会批准。
五、申报社科院的重大课题或重点课题,由学术委员会批准。申报社科院国际学部(科研局)的应急课题,由所长办公会批准。
六、申报所重点课题,由学术委员会批准。
七、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院外的横向课题。签署课题合同后,承担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担者所在处室领导,由科研处办理课题登记手续,由财务部门办理管理费扣缴事项。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