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十九届国际问题论坛:《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的未来走向




    2010年6月9日和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国际问题学部主办,欧洲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十九届国际问题论坛在北京怀柔雁栖山庄举行,会议主题为“《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的未来走向暨《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新书发布会”。来自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国政法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本届论坛围绕《里斯本条约》集中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政治与社会、《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经济、《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对外关系和《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宪政。会议中各专家学者对《里斯本条约》作了文本与实践的双重分析,讨论涉及法学、治学、济学、会学、史政经社历学、国际关系等多个学科,以多重的视角讨论现阶段欧洲一体化所取得的成功和面临的困境。在论坛中还发布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2010年2月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程卫东研究员和李靖堃副研究员翻译的新书《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

一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宪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程卫东研究员指出,作为欧盟历时近十年改革与宪政化的成果,《里斯本条约》为欧洲一体化开启了一个新的篇章,在很多方面为欧洲一体化奠定了新的基础。从《里斯本条约》的内容来看,欧盟的本轮改革基本实现了2001年“莱肯宣言”所提出的目标,解决了欧盟扩大后的运行机制问题,在机制上加强了欧盟应对全球化挑战的行动能力,《里斯本条约》将使欧盟更加透明、更具效率、更加民主化。他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里斯本条约》为欧盟在可预见的将来提供了稳定的机构与机制框架,无疑会促进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从《欧盟宪法条约》的起草到《里斯本条约》生效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争议及《里斯本条约》本身来看,《里斯本条约》并没有解决欧洲一体化的许多根本性问题,它虽然预示了欧洲进一步一体化的方向,但没有确定欧洲一体化未来可发展的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贾文华教授认为,《里斯本条约》对欧盟体制与权力属性的影响有变亦有不变。他认为《里斯本条约》是欧洲一体化“行进中行进”或“改革中改革”逻辑的阶段性结果,属于欧洲的民族国家试图摆脱霍布斯体制,进而建构康德体制的一次阶段性努力。他认为,《里斯本条约》对欧盟体制进行变革,三大支柱将随条约的实施明显趋衡,第二支柱将因此获得相应的权力以及其他实体性资源配置。但是对于欧盟“条约性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教授认为不会因《里斯本条约》转变为“宪法性公共权力”。相应的,欧盟权力原有的部分核心特点不会因此而改变:首先,权威的多元性不会因此而改变;其次,权力的准领土性及准公民性不会因此而改变;再次,欧盟介于内政与外交、家与超国国家之间的“中间性”特点不会因此而改变。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张彤副教授指出,《里斯本条约》对欧盟权能方面带来变化,它使得欧盟和成员国的权能划分(管辖范围)方面更加清晰,并且加强和明确了成员国议会在欧盟决策中的地位,使其拥有了对欧盟立法程序采取“紧急刹车”措施的权力,从而加重了成员国民众在欧洲一体化方面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但是在欧盟和成员国在共享领域权能的划分以及行使方面,《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似与《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第2款对辅助性原则的规定有所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张磊博士认为,欧洲议会为《里斯本条约》的签署和生效贡献了重要力量,而且成为新条约的最大赢家之一。《里斯本条约》使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如参与立法权、财政预算权、政行监督权明显扩展,并对未来欧洲议会的组成作了新规定。仅就参与立法权而言,共同决策程序升级为普通立法程序后适用于几乎所有以特定多数表决的场合,适用范围从原先的44个领域扩大到85个领域,并且欧洲议会还取得立法动议权,这些都使得欧洲议会的参与立法权有了实质性的扩张和提升。而对于欧洲议会在“后里斯本时代”如何使用新权力,张磊博士认为欧洲议会面临三大挑战,其一为欧洲议会立法质量与效率问题,其二为欧洲议会内部发展问题,其三为欧洲议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问题。博士提醒欧洲议会应当认识到它仅仅是欧盟权力制衡体系中的一个行为者,应更加谨慎和成熟地行使自身的权力。

二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政治与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田德文研究员指出,政治文化既是一个研究领域,也是一种研究视角。欧盟作为一种新型政体,在政治文化上具有与民族国家完全不同的特点。长期以来,国外学术界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欧洲认同建构”或成员国公民的“忠诚转移”等方面,欧盟决策层对联盟的“民主赤字”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手段努力使联盟“贴近”欧洲公民。但是,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的批准过程已经可以说明,欧盟在争取民众对欧洲一体化的政治支持方面取得的进展甚微。从根本上说,欧洲一体化是一个共同行使主权的过程,其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成员国政府的授权。这就使得欧盟在合法性上并非直接依赖成员国选民的支持,在政治文化上具有“精英政治”和“协商民主”的特点。为了提高联盟决策的效率,《里斯本条约》扩大了多数表决制的适用范围。这种可能相对超越成员国政治意愿的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强化欧盟“协商民主”的特点,否则欧洲一体化将举步维艰。从政治文化上说,哈贝马斯提出的建立欧洲范围的公民社会、公共政治领域和公民参与,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面向未来的解决欧盟合法性问题的方案。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欧盟在政治文化上以“协商民主”为主的特点应该不会改变。

    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系吴江副教授认为,欧盟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更好地贴近公民,《里斯本条约》为建设“公民欧洲”做出了努力,系列改革措施促使欧盟进行机制改革并试图克服“民主赤字”,促使欧盟公民直接参与欧盟事务,力争更好地“贴近公民”。但是《里斯本条约》存在局限性,法律条文语言晦涩。条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欧盟的“民主赤字”,欧盟代议制民主仍存在的缺陷,欧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并不符合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原则。欧盟参与式民主亦存在问题,需避免公民动议计划成为“民主橱窗的装饰品”,应将公民的间接参与转变为公民的直接参与。吴江指出,《里斯本条约》未能从根本上完成欧盟机构的去官僚化,公民对政治家的不信任以及对政治的厌倦情绪导致“公民欧洲”建设举步维艰。

三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经济

    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孙晓青研究员指出,欧债危机从本质来讲是一体化的危机。从债务危机来看,《里斯本条约》存在局限性。欧盟内部经济民族主义在金融危机前已有所抬头,欧债危机中的矛盾与此有关。欧元区应对外部金融投机冲击的准备不足,非国家的金融冲击对稳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她指出,世界经济理论存在空白,国际金融秩序存在缺陷,全球化中一些传统的经济理论失灵,而各国都还依照国民经济学调整和制定政策,从而与一体化、全球化的经济产生矛盾。目前缺少有关一体化和全球化的经济学,货币领域和财政领域采取的措施难以根本平抑一体化的结构性不平衡和利益冲突。她认为,危机迫使欧盟酝酿改革,欧元区和欧盟目前正处于一体化的十字路口,不排除危机推动一体化的可能,而欧元符合成员国长远利益,它是政治决策的结果,预测欧元解体的结论过于肤浅。当前的欧债危机掩盖了美元危机。美国的高国债和高外债比率高于欧元区,且有印钞可能,而欧元是多国货币,失衡与利益矛盾威胁货币的统一。就币值看,欧元区的财政紧缩将抑制经济回升势头,但它对经济与币值的发展有稳定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秦爱华博士提出,《里斯本条约》将欧盟经济界定为一种“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经济”,这是欧盟首次将“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术语写入欧盟基础条约。博士回顾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在分析欧盟层面关于社会市场经济的争论后,认为欧盟把经济模式界定为“社会市场经济”将使欧盟经济模式与美国经济模式的差异更加凸显,并且促使欧盟内部的子模式朝趋同的方向发展。她认为,《里斯本条约》确定了欧盟成员国未来发展的共同方向,更加关注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平,从而使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引导欧盟及所有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张敏副研究员认为,迄今为止欧盟在能源市场一体化方面的进展并不顺利,其原因在于能源政策属于各成员国政策范畴,欧盟层面上的能源战略和行动计划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原欧盟基础条约一直没有从法律上赋予欧盟机构在能源政策上更加协调一致的对外行动能力。她指出,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欧盟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为解决决策效率和共同对外政策行动能力提供了保障。《里斯本条约》首次增加了能源新条款,这将能推动能源市场的正常运转,确保欧盟能源安全、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成员国而言,能源安全供应是各国未来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在《里斯本条约》中欧盟承诺将为建立欧洲统一的可持续的能源政策。

四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对外关系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欧盟研究部崔洪建副研究员认为,目前的中欧关系存在局限性,《里斯本条约》仍存在许多可能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且产生新的未决问题。他认为,从技术层面,中方期待在欧盟层面上更为统一的欧洲对华决策机制和政策,因为这有利于降低外交成本,减少意外情况发生。但从战略意义上说,在地缘政治格局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中方更为关注的是在《里斯本条约》提供的平台上欧盟将形成何种对华战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欧盟研究部金玲副研究员指出,《里斯本条约》在对外关系领域内大量灰色领域的存在,初期的政策实践将塑造最终的权能结构。弱主席、弱高级代表将增加《里斯本条约》的期待能力差距,欧盟对外政策的一致性短期内会复杂化。而EEAS的草案表明,成员国在该领域内合作的政治意愿没有加强。欧盟对外关系领域内目标之实现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重要职位的个性特征,而不是制度保障。但从长期来看,《里斯本条约》的制度革新能够提高欧盟的行动能力与国际影响力。

    在论坛中,学者们普遍认为《里斯本条约》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扩大了欧盟的权能,机构运作的透明、民主和效率得到提升。《里斯本条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欧盟宪法草案,但放弃宪法二字就意味着与宪政密切相关的问题仍未解决,条约并未为其未来勾画清晰的蓝图。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过程坎坷,又恰逢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可谓生不逢时。有学者特别指出,欧盟面临民族国家的发展桎梏,不可能复制民族国家的民主制度。诚然,在欧洲事务中成员国仍是真正的主体,欧盟的中间性和实验性特征并没有改变。《里斯本条约》实现了莱肯宣言的部分目标,提供了某些可能性,但其作用的实现需要成员国及其国民的政治意愿来加以推动。

    研讨会上,学者们还就欧盟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国民经济学分析一体化的缺陷、精英政治与民主赤字、欧关系中的欧盟定中位、欧元与美元的风险比较优势、洲理事欧会常设主席的功能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坦率而热烈的讨论。

(责任编辑:孙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