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治50年:回顾与展望

 

欧盟法治50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为推动欧洲法律研究的深入发展,促进学术交流, 2008年11月22日 至23日,由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的“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武汉召开。时值欧盟法治50周年和《里斯本条约》有望生效之际,本次年会围绕“欧洲法治50年:回顾与展望”这一主题展开学术研讨,其理论及实践意义不言而喻。来自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70余位代表与会,收到会议论文58篇,涉及范围几乎涵盖了欧盟法律体系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欧盟宪政问题、欧盟私法问题、欧盟共同市场法律问题、欧盟与中国、欧盟与国际法、欧盟一体化新发展及启示等方面。结合与会代表的发言及提交的论文,将其观点综述如下:

    一  欧盟宪政问题

    从欧盟宪政层面来看,《里斯本条约》带来了诸多新变化,这为欧盟决策机制更民主、更透明提供了新理念和新机制,也为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深化提供了新契机。与会代表以《里斯本条约》为中心展开了对欧盟宪政问题的讨论。

    对于欧盟宪政的背景,吉林大学何志鹏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他认为欧盟宪政化的过程深深地根植于欧洲的文化,欧盟的宪政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德国的努力,同时国际社会的宪政化也一直是欧美学界讨论和争论的话题,因此,值得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思考。他还就欧盟宪政的概念以及其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现存的一些困惑。

    对于《里斯本条约》的内容和批约进程,北京理工大学李寿平教授认为由于欧盟成员国间经济、政治及军事发展不平衡,给《里斯本条约》所设计的政治联盟机制的实现增添了无数变故。通过“一个欧盟两种速度”的模式实现欧洲政治一体化不断深化,似乎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现实选择。湘潭大学蔡高强教授提出,《里斯本条约》是欧盟发展的新驿站,然而,爱尔兰否决《里斯本条约》的事实再次表明,欧盟的发展确实到了一个新的两难时期,反映了一方面要维护主权国家的应有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欧盟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

    对于欧盟宪政的发展对成员国的影响,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喻锋认为,《里斯本条约》虽然在司法内务合作方面有不少新的改革内容,条约中明显增加了司法内务合作领域里的超国家因素,提升了合作的超国家性质,但在总体上仍然没有脱离政府间合作的基本框架,没有实现根本性突破,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依然处于首要地位。武汉大学张庆麟教授也认为欧盟对一体化职能机构设置的选择虽对其成员国的主权产生影响,但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成员国的货币主权。

    二  欧盟私法问题

    会上,有学者回顾和分析了欧盟在私法方面的历程。如在合同法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张彤副教授认为欧洲合同法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分别成为“学术工程”和“立法工程”,正如有些欧洲学者所认为的,如果《共同参考框架》(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草案通过将具有合同法典效力;如果没有通过,也可以作为“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适用在相关范畴内发挥作用。

    也有学者从欧洲法院个案的判决来分析欧盟的私法问题。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就欧洲法院在克霍姆巴赫一案中的判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欧共体法院采用了目的解释的原则和严格解释的方法,既保证了欧盟不同成员国关于公共秩序的差异性,又实现了最低限度的一致性。

    同时有学者就欧盟在私法问题所面临的新问题展开了分析。中国台湾中兴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许耀明助理教授认为关于变性人与同性恋者之结婚权保障问题值得关注,随着时代变迁,欧洲人权法院对此已有不同看法,有其进步意义。

    三  欧盟共同市场法律问题

    与会代表就欧洲联盟共同市场法律问题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对欧共体竞争法执行主体的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这是欧洲共同体能否贯彻统一竞争政策、实现共同体竞争法目标的关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蔡红副教授指出,欧盟理事会颁布的第1/2003号条例最重大的变化是重新调整了欧共体委员会与成员国执行机构等竞争法公共执行主体的权力配置,为私人在成员国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开辟了道路,但在欧洲的共同市场体系中,也有学者认为欧盟提出新的国际金融体系应建立在四大共同原则之上,而欧盟所力推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则被看作是向美国的金融霸权和现行的市场制度发起的挑战。而澳门大学博士研究生王丽娜则认为,在共同市场中的相互承认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市场规制方法,相对于国民待遇和高度协调具有更强的战略优势,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不完整性。二是就多哈回合谈判中涉及的问题,武汉大学的罗国强副教授认为,农业问题是最艰难也是最受关注的谈判焦点,而只有解决欧盟的农业补贴和农产品关税问题,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才有可能打破。三是关于欧盟劳动领域的性别平等法律的适用及发展等问题,华南师范大学讲师金铮认为,性别平等待遇原则是由欧盟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他指出了欧盟及成员国在引进这一原则的发展线索与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提出了该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四  欧盟与中国

    对于中国和欧盟来说,一个稳定、健康的双边关系不仅有利于各自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在欧盟是否承认中国完全市场问题上,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会长、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在其“中欧关系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的主题报告中指出,虽然中国已经获得了约超过50%世贸组织成员承认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美国等发达成员仍然拒绝中国的请求。曾令良教授认为,欧盟是否承认或何时或如何承认中国完全市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事项或问题,还有着更为复杂的背景、诱因和含义。

    在环保方面,2005年欧盟公布的化学品管理法(简称REACH条例)于 2008年6月1日 正式实施,上海外国语大学宋锡祥教授认为,我们必须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国内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以积极的姿态迎接REACH条例的全面实施所带来的各种贸易壁垒的挑战。但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则认为,非欧企业在欧贸易需要另外检测注册,成本大代价太高,应无力分别单独去做,无企业愿意联合受检,这还是成本问题,中国政府可通过绿色补贴方式帮助企业保有欧盟市场。

    在能源领域,欧盟面临对外依存日益严重、市场竞争有待加强等方面的挑战。武汉大学杨泽伟教授认为,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以可持续性、竞争性和供应安全性为主要目标,而且已经逐渐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能源法律与政策,因此研究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并探讨它们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无疑对中国能源安全的维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权问题一直是中欧关系中的敏感议题,欧盟仍期望在中欧之间正进行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谈判中纳入“人权条款”的规定。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华则认为,中国在正确认识“人权条款”对欧盟的重要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有限度地接受“人权条款”,并在其中反映出中国的意志,同时以一种前瞻性的姿态将目前中欧人权交流机制法律化,这似乎更加符合中欧关系的现状与未来。广东商学院钟立国教授则认为,同时在人权条款问题上,中国可以采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同样的立场,拒绝此条款。

    五  欧洲联盟与国际法

    如今的欧盟在经济和贸易领域不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关于主权让渡等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中,也对传统的国际法进行了新的尝试和发展。在欧盟反恐怖和人权平衡问题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博士程卫东认为,面对现在的反恐局势,欧盟出现了对安全保护的倾向,他指出“9 ·  11” 事件之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导致了传统处理威胁方式的改变。

    欧盟作为一个自成一体的国际组织,就其对传统国际组织体系的影响而言,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认为,欧共体在世界多边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他指出,欧共体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经历了从“消极应诉”到“积极利用”的转变。为求得权利的最大化,欧共体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了一个有效的对外贸易政策工具。但也有持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欧盟的组织体系,尤其是司法机构的体系已经对国际法庭的管辖权造成了冲击,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杨永红就指出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正日趋威胁着国际法的发展,而欧盟的MOX Plant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但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赵海峰教授则在主题报告中指出,欧洲共同体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良性互动的欧洲模式给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很好的启示,这对维护国际法制的一致性,建立法律的层级关系有时是十分必要的。

     而就欧盟对一般国际法的影响而言,有学者认为,欧洲共同体将一般法律原则渊源从来源上分为三类,一般法律原则在规范等级体系中的地位高于机构所颁布的行政性法令,高于国际条约但低于条例和共同体条约。另有学者认为,欧盟在国际法发展法上亦有重要的发展,认为欧盟的发展援助政策在欧盟内部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也对形成中的国际发展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此,我国应支持其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反对任意对发展中国家分类,反对为发展援助附带消极条件。

    六    欧洲联盟一体化新发展及其启示

    一体化的欧洲理念由来已久,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与会代表和学者也就一体化的新欧洲和新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于一体化的新欧洲而言,持“重要国家推动”观点的学者认为,德国与法国是欧共体及欧盟中最重要和最具领导地位的两个国家,德法合作可以使德国的经济实力与法国的政治优势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而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二者都需要通过联合来发挥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但德法关系中的德国是欧洲的轴心,对欧洲一体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对于欧洲联盟新经济一体化领域中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在环境问题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指出,欧盟环境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处于一个特定的时代。回顾欧盟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先进制度、工具等经验,并有利于处理中国与欧盟及欧盟国家的环境贸易关系。有学者对此表示赞同,并认为在环境问题上中国应参照欧盟体例,将环境执法PPP原则作为环境约束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建立反补贴预警制度;(2)在健康权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在福利国家思想影响下许多欧洲人权条约都确立了健康权,然而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健康权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一直是争议问题。北京理工大学龚向前副教授指出,《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进一步推动了健康权的“欧洲化”,但仍将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3) 在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上,南昌航空大学钟志勇教授指出,欧盟是第一个出台关于电子货币的成文的法律文件的区域组织,其中为消费者设定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这对我国在未来关于电子货币立法工作具有比较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