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学者参加欧盟气候行动总司司长戴贝克在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2011年10月18日欧盟气候行动总司司长乔斯·戴贝克先生在欧盟驻华使团就其访华收获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学者傅聪和秦爱华参加了此次活动,并就感兴趣的问题向总司长进行提问。

    总司长首先简要回顾了过去两天在中国的访问行程:与国家发改委、民航管理机构以及一些航空公司就发展碳市场、国际航空业加入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沟通。总司长强调欧盟愿意在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与中国就航空碳排放交易安排进行讨论。总司长还与相关部门就德班气候变化会议的准备工作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建设性的对话解决谈判中的难点问题,使会议取得成功。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媒体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德班会议展望和欧盟航空业碳排放交易制度两个方面。

    总司长指出,德班会议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一方面,一些技术性问题,如低碳技术合作、MRV、适应等需要继续推进。另一方面,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个方面,就是《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减排承诺问题。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在上周举行了会议,表示欧盟将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同时欢迎更多的国家加入到第二承诺期中,在德班达成一项所有主要经济体参与的,涵盖气候行动进程、时间表、目标等方面规定的,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欧盟希望在2014或2015年能够确定最终的协议。应对气候变化不可能仅仅依靠欧盟就能完成,全球主要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都要发挥作用。关于第二承诺期的绝对减排目标到目前为止,各方还没有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欧盟最初承诺减排20%,但同时也表明如果其他国家能够加入,欧盟愿意将减排目标提高到30%。展望德班会议,这将不会是一个容易完成的会议。因为主要经济体包括美国和新兴经济体如中国都应该做出行动,但目前很多国家还没有像欧盟一样做好减排的准备。但是,德班会议也并非注定会失败,因为谈判方是在逐步地推进,可能不会达成突破性的进展,但在操作层面取得的进展也将成为下一步行动的基础。另外,欧盟已经承诺支持京都议定书,这一点的作用也不应被低估。不管有没有第二承诺期的存在,在监督、报告、清洁发展机制、碳交易体系等方面,各国都应该继续推进。

    总司长认为,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没有违反《芝加哥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欧盟在2009年通过了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在法律通过之前的3-4年间,欧盟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和讨论,包括与各方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框架下进行讨论。现在这项法律在欧盟已经生效,这个事实不可能改变。目前已有2家美国航空公司对欧盟提起了诉讼,判决结果可能要在4-6个月后才能给出。但是,总检察长对此已经发表声明指出欧盟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条约。这项法律没有违反《芝加哥公约》,因为它设立的初衷即是要避免对航空领域的竞争造成扭曲。这项法律也没有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为此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航空公司个体,而国家可以针对其航空公司采取一些(降低碳排放的)举措。欧盟实施这项法律不是单边的行为,欧盟有权采取这样的行动,就像有权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等举措一样。欧盟正在通过多边、双边的行动与各方探讨如何使碳排放交易成为航空业减排的手段。这项法律为采取类似举措的国家预留了双方互免责任的空间。欧盟已经和中国、俄罗斯、美国等一些贸易伙伴对此展开磋商,希望能够将这项法律生效给各国带来的不适降到最小。通过这两天在中国的沟通,欧中探讨了这项法律有哪些功能,可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有哪些限制,双方消除了一些误解,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

    在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日益深化之时推出这一举措是否会对经济复苏造成不利影响,总司长认为,这项法律对经济造成的影响较少,因为2012年85%的配额免费发放,2013-2020年82%的配额免费,这对航空公司成本的影响有限,对欧洲和中国的经济都不会有太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欧中航空业有很好的合作,举措的渐进性不会对欧中关系造成重大影响。欧盟和中国在排放交易方面将开展技术上的合作,项目规模将达到500万欧元,包括监督、拍卖、核实等,欧盟愿意与中国分享在这些方面的经验。